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周怀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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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员工转为销售代理,代理报酬仍为 20,其他情形同上,仅就20在中国纳 税吗? --营业代理视同机构、场所
10
(六)非营业利润来源地判定
1、财产转让所得(条例七条)
—不动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按财产坐落或称法定存在地判定-注重经济 来源地
—动产转让所得 按转让该项财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的所在 地判定-注重收益者所在地
适用 —外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原则:
-作为投资者在我国依法设立企业-适用本法 -仅在我国以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仅取得源泉 所得的-不应局限于其名称,原则上凡具有经济组 织性质的应适用本法,否则按个人征税
3
二、税收管辖权
(一)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
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 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 得征税(法三条)
-适应新经济活动的发展问题—电子商务等 -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关系
• 延续时间限定 • 辅助性或准备性活动 • 独立地位和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9
营业代理人税收后果示例
某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从境外 购进价值为50的商品,以100销售给 境内的用户,销售过程仅发生20人员工 资.20的个人所得和30的企业利润均 应在中国纳税
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为25(200X25 %X100/200)
实际缴纳外国税收为40,可抵免A国税 收为25
实纳本国税额为25(200X25%- 25)
境内外所得税总额为65(25+40), A国可抵免外国税收余额15向以后年度 结转
20
(二)综合限额法下B国投资的税 收后果
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为50(200X25 %X200/200)
-抵免法(税法第二十三条) -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条例七十八条) -间接抵免(税法第二十四条)
15
一、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的计算(税法
第三、二十二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 -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时为境内外所得总额, 境外所得不采取年度期间预缴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税收优惠规定中直接减、 免、抵的税额,不包括减记的收入额和加记的费 用额 公式中的应纳税额再抵免境外所得已纳的境外所 得税额后为实际应缴的税额
非营业利润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 --源泉扣缴机制
7
(五)机构、场所
-不等同于商务概念 -实际联系概念及运用(条例八条)
•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 权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实质性联系(拥有、 管理、控制)
•实际联系与引力原则相区别
8
(五)机构、场所(续)
-营业代理人视为机构场所问题—反规避的 需要-内包业务与外包业务保持平衡(条例 五条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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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营业利润来源地判定(续)
2、投资性(权利)所得:
—按支付或负担者所在地标准-注重衍生所得的权利 的使用地
—有限列举 股息红利等权益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担保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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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方法
先确定所得类型(劳务/权利/财产?) 再分别确定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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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条例四条)
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 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 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开地)等。 注重日常管理地,但都不构成唯一决定性因素。
国际现状及趋势:两者结合,从所得源于经营决策地理论, 发展到实践上注重经营实质实施地,成文法原则加案例法 形成具体判定标准
16
二、抵免法的目的
资本输出中性--保持境内所得和境外所 得税负的平衡
税收公平--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
17
三、抵免限额的目的
保障国内税收收入-避免境外税收抵免冲 击国内收入
某居民企业境内所得100,境外所得1 00,外国税收50,国内所得税税率2 5%,如果没有抵免限额,则当期应纳税 额全部被外国税收抵消,当期100的境 内所得也不需要缴税?
我新法改变规则的原因 • 国际上从注重来源地管辖向注重居民管辖转移 • 反规避的需要(注册外迁、外国公司/海归公司实质在 华运营)-跨国公司管理总部? • 与税收协定衔接-承认国内法标准/双重居民
6
(四)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 --机构、场所概念既用于分辨营业利润, 又是征税的方法(法二条三款、条例五条)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
18
四、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的意义
贯彻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消除境外所得相 比境内所得不同的外国税收抵免效应
某居民企业已在A国从事经营活动,产生 A国所得100,缴纳A国税收40。现 有一个投资本国或者B国的机会,国内投 资与B国投资的税前收益均为100,国 内税率25%,B国税率15%
19
(一)境内投资的税收后果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
1
第一讲:总则(法/条第一章)
主要内容: 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确立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设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2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税法名称之争以及深层含义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法一条,条例二条)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
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 条,条例五-八条) 通过上述两个概念的结合运用,确定跨国交易的 税收后果,具体体现税收管辖权
4
(二)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
(法二,条例三、四条)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 从原法双重具备改变为单一具备—对原 税法的延续和发展 --坚持以依法注册地为基本判定标准—注重 法律形式,易操作,但也易规避。 --实际管理地标准—注重经济实质,合理, 但不易操作。
13
(八)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国际税收意 义
• 与国际一般判定标准一致,减少重叠,留有依 照税收协定协商的空间
• 对非居民纳税人:我国有权征税且优先征税 • 对居民纳税人:有效实施全球所得税收管辖,
并承担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义务(与来源国分 享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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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应纳税额(法/条第三章)
主要内容: 定义应纳税额--税法第二十二条 确定境外所得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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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营业利润来源地判定
1、财产转让所得(条例七条)
—不动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按财产坐落或称法定存在地判定-注重经济 来源地
—动产转让所得 按转让该项财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的所在 地判定-注重收益者所在地
适用 —外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原则:
-作为投资者在我国依法设立企业-适用本法 -仅在我国以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仅取得源泉 所得的-不应局限于其名称,原则上凡具有经济组 织性质的应适用本法,否则按个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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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管辖权
(一)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
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 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 得征税(法三条)
-适应新经济活动的发展问题—电子商务等 -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关系
• 延续时间限定 • 辅助性或准备性活动 • 独立地位和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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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代理人税收后果示例
某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从境外 购进价值为50的商品,以100销售给 境内的用户,销售过程仅发生20人员工 资.20的个人所得和30的企业利润均 应在中国纳税
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为25(200X25 %X100/200)
实际缴纳外国税收为40,可抵免A国税 收为25
实纳本国税额为25(200X25%- 25)
境内外所得税总额为65(25+40), A国可抵免外国税收余额15向以后年度 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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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限额法下B国投资的税 收后果
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为50(200X25 %X200/200)
-抵免法(税法第二十三条) -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条例七十八条) -间接抵免(税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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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的计算(税法
第三、二十二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 -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时为境内外所得总额, 境外所得不采取年度期间预缴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税收优惠规定中直接减、 免、抵的税额,不包括减记的收入额和加记的费 用额 公式中的应纳税额再抵免境外所得已纳的境外所 得税额后为实际应缴的税额
非营业利润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 --源泉扣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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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构、场所
-不等同于商务概念 -实际联系概念及运用(条例八条)
•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 权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实质性联系(拥有、 管理、控制)
•实际联系与引力原则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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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构、场所(续)
-营业代理人视为机构场所问题—反规避的 需要-内包业务与外包业务保持平衡(条例 五条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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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营业利润来源地判定(续)
2、投资性(权利)所得:
—按支付或负担者所在地标准-注重衍生所得的权利 的使用地
—有限列举 股息红利等权益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担保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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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方法
先确定所得类型(劳务/权利/财产?) 再分别确定来源地
5
(三)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条例四条)
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 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 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开地)等。 注重日常管理地,但都不构成唯一决定性因素。
国际现状及趋势:两者结合,从所得源于经营决策地理论, 发展到实践上注重经营实质实施地,成文法原则加案例法 形成具体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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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免法的目的
资本输出中性--保持境内所得和境外所 得税负的平衡
税收公平--纵向平衡和横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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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免限额的目的
保障国内税收收入-避免境外税收抵免冲 击国内收入
某居民企业境内所得100,境外所得1 00,外国税收50,国内所得税税率2 5%,如果没有抵免限额,则当期应纳税 额全部被外国税收抵消,当期100的境 内所得也不需要缴税?
我新法改变规则的原因 • 国际上从注重来源地管辖向注重居民管辖转移 • 反规避的需要(注册外迁、外国公司/海归公司实质在 华运营)-跨国公司管理总部? • 与税收协定衔接-承认国内法标准/双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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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 --机构、场所概念既用于分辨营业利润, 又是征税的方法(法二条三款、条例五条)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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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的意义
贯彻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消除境外所得相 比境内所得不同的外国税收抵免效应
某居民企业已在A国从事经营活动,产生 A国所得100,缴纳A国税收40。现 有一个投资本国或者B国的机会,国内投 资与B国投资的税前收益均为100,国 内税率25%,B国税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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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投资的税收后果
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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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总则(法/条第一章)
主要内容: 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确立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 设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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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税法名称之争以及深层含义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法一条,条例二条)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
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 条,条例五-八条) 通过上述两个概念的结合运用,确定跨国交易的 税收后果,具体体现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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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
(法二,条例三、四条)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 从原法双重具备改变为单一具备—对原 税法的延续和发展 --坚持以依法注册地为基本判定标准—注重 法律形式,易操作,但也易规避。 --实际管理地标准—注重经济实质,合理, 但不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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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国际税收意 义
• 与国际一般判定标准一致,减少重叠,留有依 照税收协定协商的空间
• 对非居民纳税人:我国有权征税且优先征税 • 对居民纳税人:有效实施全球所得税收管辖,
并承担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义务(与来源国分 享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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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应纳税额(法/条第三章)
主要内容: 定义应纳税额--税法第二十二条 确定境外所得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