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要点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提单要点分析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被誉为‚打
开海上浮动仓库的钥匙‛、‚与蒙娜丽莎画像同等价值‛的单证。同时,它也是银行凭以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实现货物交付的最重要
的单据之一。然而,目前物流市场上出现的提单种类实在太多,让人
难以判断是否为有法律保障的货权凭证,因此,提单的使用也带来了
种种风险,提单风险的防范问题正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国际贸易的研究学者为提单开列了各种分类,我们将实际操作中
遇到的各类提单及其风险分别作一下介绍。
一、常规的提单。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根据提单出具人的分类。船公司出具的叫做船东提单(MASTER B/L),货代出具的叫做货代提单(H-B/L)。显然,理论上
船东提单最为保险,毕竟船是他的,且船公司实力雄厚,有能力负全责。凭船东提单,可以在目的港码头直接提货。货代提单是货代征得
船公司同意以后出具的,由货代自己负责。拿货代提单的,在目的港
码头需要先到船公司港口代理那里换成提货单才能提货。
(二)根据提单上收货人一栏的分类。如果此栏直接填写收货人(进口商),就叫做记名提单(Straight B/L)。如果写的是‚To the order‛或‚To order of XXXX‛,即‚凭指示‛/‚凭某某指示‛,就
叫做指示提单(Order B/L)。记名提单限定了收货人,只有他才能提货,因此不能转让;而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方式随意转售。实际操
作中,指示提单更受欢迎。因为对于出口商(通常也就是发货人)而言,指示提单更安全,是收回货款的一种保障。而对于进口商,因为可以直接凭提单转售货物,省去了亲自去提货的麻烦。当然,如果客户一开始就打算自己提货的,也会要求做记名提单。
特别要注意的是,记名提单因为限定收货人,因此在很多国家,无需正本记名提单,仅凭副本甚至复印件并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就可以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丧失了对物权的控制----即使正本提单还在手上。我国《海商法》第71条在强制规定承运人凭单交货的义务时,并未将记名提单排除在外,记名提单下的承运人同样负有凭单交货的义务。记名提单情况下,如果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尽管交货对象正确,但却使卖方失去了收取货款的保障,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我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在47域(附加条款)中加入‚提单上若注明‘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放货’等类似字句不可接受‛的条件。
正因为有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是否记名,是提单选择和审核的关键点,信用证在涉及提单的条款中必会明确指示这一点。
(三)根据运输路线方式可分为直航提单(Direct B/L,即从起运港直抵目的港的运输提单)、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即运输过程中可以在中途某个港口转船的运输提单)和联运提单(Through B/L)。转船提单允许运输者见机行事安排航程,特别有利于起运港/或目的港比较小,航次少的情形。但是由于货物在中途港转船,不仅会增加费用和受损的风险,而且还会因为等候换装船舶而延误到达卸
货港的时间,这显然是不利于收货人的。
此外,我们通常见到的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与联运提单(Through B/L)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二者的签发人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多式联运提单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他对全程运输都以承运人的身份总负责;联运提单由第一承运人签发,他仅对第一程运输负承运人的责任,当货物转到第二程运输工具后,他即处于发货人的代理人的地位,并不代表第二承运人向发货人负责,采用海海联运方式时,联运提单事实上与转船提单没有什么区别。
(四)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为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和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全式提单在提单的背面详细注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简式提单则只注明承运的货物的基本情况和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收货人等。一些谨慎的外贸商会特别注明不允许使用简式提单,以强调货代的责任。
二、除了上述常见的提单外,在贸易操作中,还有下列一些运输单据:
(一)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TBL (FORWARDERS THROGH BILLS OF LADING)等。严格说来,这些单据只属于‚承运人收据‛,即货代证明已经从发货人手中接收了货物。操作上与货代提单无异,但却有实质上不同。但是,如果这类单据的签发人在单据表面未表明自己作为FORWARDER的身份,我们很难将它与货代提单区分开。在这种方式下,跟船公司签定运送契约的是
承运人而不是发货人(SHIPPER),因此发货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承运人收据而不是海运提单。
因此可见FCR/FTBL的几个特点:
1.FCR/FTBL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
2.FCR/FTBL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
3.FCR/FTBL如同码头收据(Cargo Receipt)一样,没有严格的开具资格限制。
4.进口商不需要FCR/FTBL的正本就能够提货。
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这样看来,FCR/FTBL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因为采用这种方式的进口商多为著名的国际超市买家,信誉良好,所以出口厂商和银行也普遍接受这一条款。此外,由于买家所选择的承运人都是具实力且关系良好的船代,一般也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实际上还是由出口厂商承担风险的。
(二)海运单(Sea-way Bill)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针对运输周期日益缩短的现实,有些国家和地区采用相异于提单性质的海运单(Sea-way Bill)来规范各关系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当一批货物的目的港明确,收货人为特定的某一人而不需要中途将货物转让时,托运人就可以请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通常承运人只签发一份正本海运单交由托运人保管,以示承运人收到货物,托运合同成立。在海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栏内必须详细注明收货人的名称、住址和其他能够辩明收货人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