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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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作模式

一、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模式

(1)“红筹模式”

“红筹模式”是2006年以前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通行模式,也是PE所热衷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融资来源和退出机制都在境外实现,即“海外曲线IPO”。

这种模式下的一般操作流程是: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及百慕大(Bermuda)、毛里求斯等离岸中心设

立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万美元左右的空壳公司,或购买壳公司→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

扩股的形式注入壳公司→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股票市场上市筹资,从而

实现境内企业的曲线境外上市。这样,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国的投资和退出,都将发生

在管制宽松的离岸。

PE之所以需要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政策障碍。在《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后,现行法律法规尽管没有明显的关

于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禁止性条款,可PE恪于中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

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无明文禁止皆可行”的执法现实,

故在专门的私募基金立法或更为细致的相关监管措施出台之前,以有限合伙企业操作私募

基金的运作形式,很可能会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以后,像此前的所有同类新生组织模式一

样,陷入“只闻楼梯响,不见丽人来”的困境。

其次,风险控制障碍。金融精英们考虑的当然是如何把泡沫吹大,以及安全撤退。而

中国政府则要把资金引导至所需要的领域,推动产业升级,避免过度泡沫化。由于中国金

融资本在助推产业整合与提升方面明显缺位,导致海外基金成了中国经济的双刃剑。风险

控制是监管者进行私募基金制度建设的一大心病,是阻碍我国合伙制私募基金制度建设的

真正动因。外资以并购形式大规模进入我国,特别是对一些行业领先企业的购并,前提当

然是不能伤害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与此同时,也要顾及其他市场参与

者对反垄断和产业安全的关切。

再次,退出机制障碍。PE的核心竞争力是对价值的理解并运用金融杠杆,但国内银行

并不提供股权贷款;另外,更重要的是中国PE还面临着股权流通难题,外商如在中国境

内投资企业,其股份转让要受到外汇管制、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公司和税务法规,以及

中国本土不成熟的IPO等限制。国内的政策让PE只能离岸操作等。PE不选择直接投资中

国企业的本土实体,而要对企业进行改制,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来控制境内的实体公司。

(2)盛大模式

在发改委和商务部2007年修订后的《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中,明确列示了限制

外商投资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目录。例如,名优白酒生产、出版物印刷、电网建设和运

营、期货公司等行业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行业,要求必须由中方控股。再如,稀土开采、

邮政、图书出版、新闻网站、互联网文化经营等行业被列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外商投资

行业指导目录》反映了中国政府有选择地利用外资的原则,体现了政府的行业政策。

然而,众所周知,新闻网站一直被中国政府列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然而中国的三大

新闻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却全部实现了海外上市。中国最著名的网络游戏运

营商,例如盛大、网易和巨人,也都实现了海外上市。那么这些公司是如何在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的协助下,规避中国政府的行业管制的呢?事实上,这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都异曲同工地采用了同一种海外上市模式,称之为“盛大模式”。

盛大模式案例分析

境内ISP运营商A公司是一个纯内资企业,试图实现海外私募和上市。然而,ISP行

业是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直接采用红筹模式是行不通的。因此,A公司在PE的建

议下,采取了如下做法。首先,由A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境外离岸平台注册一家壳公司C,

由C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WOFE)B。B公司和A公司将签订一份结构性合同,一方面,B公司向A公司提供全方

位的管理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另一方面,作为回报,A公司定期将90%的收入和利润输送

给B公司。由于境外壳公司C通过100%控股的WOFE公司B,控制了内资企业A公司90%的收入和利润,那么C公司就可以此为基础,向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私募。私

募完成后,由C公司到海外资本市场实施IPO。通过上述融资结构,受到政府严格管制的

内资企业A,就间接实现了海外上市。

(3)境外期权模式

随着时间的发展,无论是“小红筹模式”还是“盛大模式”再生变数。在大量国家限制类

或禁止类行业中的企业纷纷实现海外上市之后,中国政府出台了新的应对措施,即要求这

些行业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到海外创建壳公司之前,必须获得商务部的审批通过。中国国

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

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红筹上市的几个关键点上设置了层

层关口,增加了企业海外上市的时间成本及失败风险。

上述这些措施的实施大大拖延了企业海外上市的进程。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企

业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协助下,迅速开发出新的海外上市融资架构,称之为“境外期权模式”。

境外期权模式案例分析

境内ISP运营商A公司是一个纯内资企业,试图通过“盛大模式”实现海外私募和上

市。然而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先生如果要到海外创建壳公司,需必须首

先获得商务部的审批,显然耗时费力。于是,A公司在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协助下,

设计了一套新的上市模式,该模式分解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由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离岸中心设立BVI公司D,其中基金持股90%,A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先生(假设为王先生)持股10%。D公司在离岸中心设立一

家全资子公司C,C公司即为未来海外上市的平台。再由C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

WOFE公司B,由B公司和内资企业A公司之间签署结构性协议,B公司向A公司提供

管理咨询服务,而A公司定期将90%的收入和利润输送给B公司。最为重要的是,在D

公司的公司章程之外,基金和王先生之间另外签署了一份期权协议,协议约定,一旦B公

司在未来某一时期内的利润水平超过目标值(目标值通常设定得非常低),那么基金将把自

己所持有的D公司80%的股份(PE原持股90%股份)无条件转让给王先生。

第二步:在约定的期间内,B公司利润水平超过目标值,那么王先生要求履行期权协议,则基金将所持有的D公司的80%股份无偿转让给王先生。行权后D公司的股权结构

转变为:王先生持股90%,基金持股10%。

第三步:在C公司实施IPO之前,D公司股东和C公司股东进行换股。基金用所持

有的D公司10%的股份,交换D公司所持有的C公司10%的股份。换股结束后,王先

生成为D公司的唯一股东,而C公司的股权结构为:D公司持股90%,基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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