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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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1、凡当年盈利,即: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纳税人,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当年《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或负数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此表。

2、填报具体要求:第1列“年度”,填报本年及前五年的具体年份。第1列6行为申报年度,第1行至第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推5个年度。如:申报年度为2008年则往前推的5个年度,第五年是2007年、第四年是2006年以此类推。

3、填报举例:某企业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2003年—2007年分别为:-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另外:本企业有分支机构2007年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30万元,填报如下(金额单位简化为万元):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所属年度:2008年

此表主要体现的是:第一年(2003年)到本年(2008年)弥补后,还有50万元亏损额不能体现在“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中。

2、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由一张主表24张附表构成。附表一至附表六和主表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称为一级附表;附表七至附表十一和附表三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称为二级附表。申报表填写顺序原则上应为二级附表、一级附表、主表。附表十二为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填写完成主表和附表一至十一后,根据对话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选择来判定是否填写附表十二。

主表前13行“利润总额计算”的数字均取自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和扣除类、永久性和时间性)通过一张附表进行纳税调整来,集中体现。

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按照“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式设计的,即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根据纳税人执行的不同会计标准,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有不同的要求。如第13行“利润总额”的计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申报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申报表要求进行填报,但调整后申报的“利润总额”应与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一致。

一、申报主表

一、报表结构介绍

该表为单栏式结构。从结构上看分为三大部分:表头、表体及附列项目。其中:表头项目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及申报税款所属期。表体项目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附列项目反映纳税申报过程中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包括纳税人声明签章、中介机构代理签章及税务机关核受理签章三个部分。

二、与其他表的关系

除个别行次需通过手工填写外,其他行次是通过附表数据带入或根据表内逻辑关系计算。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免所得税额等重要行次填报时,必须与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内相应数据保持一致,否则,申报将无法通过。

三、填报注意事项

1、“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填报

主表中1-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即可,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根据本申报表项目的要求进行调整后填报,但要保证最终的利润总额一致。如《利润表》上的其他业务利润应拆分为“其他业务收入”填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成本”(支出)填入“营业成本”;又如资产减值损失,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分别计入营业

外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填表时应分析填入“资产减值损失”。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项目的填报

主表的14-25行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这里注意三个主要变化:

(1)新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老申报表则将“免税所得”列入“弥补亏损”后减除,即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将不能享受税基式减免优惠。新申报表将这些项目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应税所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2)新申报表中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为负数时,企业境外应税所得可以用于弥补境内亏损,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但是境外亏损不得用境内所得进行弥补。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中的境外应税所得应为企业实际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应包括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

四、具体项目填报

1、第1行“营业收入”

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行,即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再此行反映,而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中体现,属于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内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仍是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之和,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2、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一律不填。

3、20行“加计扣除”

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案例:某企业08年度有三项研发项目,其中A项目为自主研发,当年度发生研发费用210万元;B项目为与另一企业合作研发,按照合作研发协议需要承担50%的研发费用200万元;C项目为受托研发,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假设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没有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当年度企业会计利润为:

(1)会计利润=2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50-(210+200)×50%=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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