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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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服务

一、行政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1、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行政听证程序法律服务

A.代理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听证、参与听证活动(详见《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通过听证既详细了解案情,又可以提出申辩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注意有些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

B.对行政机关提供执法咨询意见,完善执法证据、准确适用法律。

作用和效果:改变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以潮流案为例);另一方面,协助行政机关准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程序的法律服务

A.代理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参与复议活动,包括调解(行政复议可以调解,但应注意调解的形式,以调解书为宜)(以城管复议调解后撤回复议申请后对新的投诉的处理为例)

B.协助行政机关准备复议文件、材料

复议一般不公开审理,书面审应注意书面提交材料、及时与复议机关沟通情况、提供代理意见等。

信息:《行政复议法》修订、可能设行政复议院

4、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服务:一、二审、再审、执行

二、行政诉讼代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代理行政机关(即被告)

1、举证期限:收到起诉状后十日内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2、举证内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方面证据及执法程序进行举证。在法庭调查开始时应由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首先向法律证明原告违法的事实以及提供作出该处罚决定行政行为法律规定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出示证据之前被告的代理律师要对举证的证据进行分类,

并说明被告所举证据的主要内容,是为了证明什么,是什么时间取得的,他与本案有什么关联,让庭审法官打开思路,知道被告举证的目的,保证举证质量和效果。

1、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应重点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证据。

可以说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取得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起着决定的作用,为行政机关举证不在于多,而在于所举证有无证明力。作为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在庭前的准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在庭前代理律师尽量对被告要举证的证据加以分类。《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师或者证据的。

2、作为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应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程序证据。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性行政行为和程序性行政行为,出示、宣读或介绍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即法定程序举证,如行政文书送达回证、告知程序表格等。出示、宣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证据支持。

举证期限内应提交规范性文件

3、代理律师应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应向法院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当庭出示,宣读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划性文件。在开庭前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4、代理律师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其职权范围和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

如果原告提出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代理律师应提供

没有滥用职权的证据。

(二)代理行政相对人(即原告)

1、起诉的诉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以吴媛告人事局案件为例)

2、举证期限: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或庭审前

2、举证内容: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不作为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提出申请,未受理或超期);行政赔偿(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损失、违法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林晓伟思明拆迁案件为例)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

3、重点在质证

(三)质证

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不同意见,是被告代理人在质证过程中辩论的重点。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应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

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

1、合法性审查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

合法。只要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授予的调查取证的方法,执法人

员都不得采用。第二,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时间必须合法。只有在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进行的调查才合法,不得事后补作。第三,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程序必须合法。第四,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

所得的证据必须属于法规规定的证据种类。

2、书证

1)收集书证时,应当提取原件。在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被提取人应当在书证上签名确认,能够加盖单位公章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取书证的,应当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调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调取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资料

4)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物证

1)收集物证时,应当提取原物。在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提取物证的,应当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4)在收集证据时,对于数量较多的同一类型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4、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1)提取电子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2)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使用该资料的原始数据或原始载体。复制件在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5、证人证言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6、现场勘验取证

1)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第三人到场见证2)勘验可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

3)制作勘验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笔录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或第三方(见证人)阅核后签字,勘验人也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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