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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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和重新贯彻。
2、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并制定、采取有预防措施。
3、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4、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5、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疾病等按照政府有关预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坚持对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一)、顶板管理规定
1、煤矿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采掘工作面巷道支护状态进行检查。
2、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待有害气体排除后,人员方准进入。进入时首先敲帮问顶。
3、采煤工作面采煤作业,应及时前移支架支护顶板,检修时要敲帮问顶加强支护,避免冒顶片帮。
4、巷道的只护质量要符合规定,失修巷道要及时维修,折桥断柱要及时更换。井下有冒落危险的巷道再未修复前,应在各入
口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5、锚杆支护的巷道在破碎复合层顶板的条件下,应按设计适当加打锚索。
6、采用锚杆支护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锚杆固力试验,锚杆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补打锚杆。
7、巷道维修顶板管理规定
(1)、井下所有架棚巷道维修,包括翻换棚、修棚、超前支护,必须使用圆木或铁顶子对施工支架进行维护,维护长度为施工地点前后5米范围。
(2)、在巷道底板松软、压力较大时,各巷道维修地点棚腿必须穿木鞋。
(3)、有推棚冒顶现象的巷道采用背金属或木棚支护。
(4)、交叉点施工制定详细的施工内容,且结合作业地点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维护措施。
(5)、动压区、淋水区域为重点维护地段,随时观察帮顶变化情况采取打顶子或背棚加强维护。
8、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1)、采煤工作面前后20米超前支护要符合要求,构件齐全,单体要有初撑力。
(2)、采煤后,及时移架缩小控顶距,顶板不好时,必须超前支护,顶板压力明显时,要带压擦顶移架升架后,支架必须达到初撑力。
9、掘进巷道顶板管理规定
(1)、煤巷锚杆支护巷道,要加强顶板观察工作,发现顶板变化要及时缩小排距加打锚索,必要时打中心点柱以加强支护。(2)、煤巷锚杆支护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责任落实到人。(3)、片帮严重的巷道施工时,帮锚杆要紧跟到工作面煤壁。
(4)、巷道交叉点、过旧巷时要采取特殊措施,主动放顶或加大支护强度,单位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
二、矿井瓦斯预防
1、认真贯彻执行采煤、掘进作业规程和“一通三防”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加强瓦斯、机电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通风设施执行验收移交制,风门挂牌落实到单位、具体人员。
2、对瓦斯涌出量大和有异常的采、掘进工作面、实行干部跟班、现场安全把关。矿及时招开防治瓦斯专业会议制定
瓦斯治理的技术措施,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到有关单位,并认真贯彻落实。
3、井下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排放例会制,严格按瓦斯排放措施进行排放,并落实到人员,措施贯彻到位。
4、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并实行分区通风,各用风地点按计划配足风量。巷道贯通时,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并由矿、队主管通风领导现场指挥。
5、井下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6、局部通风机不准无计划停风。因故障临时停风时,当班班组长、瓦检员负责立即停电撤人,并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恢复通风前须认真排放瓦斯,按瓦斯排放措施执行,坚持执行“四人联锁放炮制”。
7、瓦斯监测系统要24小时连续监测。井下出现瓦斯超限时,操作员及时汇报矿、通风调度及矿总工程师、通风队长等有关领导,并采取措施处理。
8、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大于5立方米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大于3立方米,并且通风方法不能解决时,必须实施瓦斯抽。瓦检员执行瓦检制度,工作面应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9、实施安全装备系列化。煤掘巷道超过500米或瓦斯涌
出量每分大于0.4立方米时,必须安设双风机双电源,并要保证切换好使。局部通风机安装实行“三专两闭锁”。
10、对瓦斯涌出量大、后隅角瓦斯积聚不易处理的采煤工作面,应用瓦斯移动泵进行抽放。对瓦斯涌出量大、供风距离长的掘进工作面,应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或使用大功率对旋式隔爆轴流式通风式通风机增加掘进工作面风量。
三、矿井水害事故防治
1、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搞好矿井防治水文件要求。并成立防治水专业组,负责日常防排水管理工作。
3、掘进巷道是下山施工的,必须把防排水设施跟到工作面。预计水量大的施工地点,要有备用排水系统。
4、做好因采煤塌陷引起的沉陷区域积水情况,预测预防工作,采取措施防止积水通过裂隙罐入井下。
5、雨季前对防排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成立防汛组织机构,防汛器材准备齐全,各单位加强防汛值班,一旦有汛情二十四小时有领导指挥和有人员参加抢险。
6、对受水患威胁的采区、采掘工作面,“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探放水的设计、施工、审批及协调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地测人员预先提出水情分析预测和预测图,做好防治水工作计划及总结。
7、探放水地点距水体必须留设不小于20米的隔水煤柱,加固好施工地点帮顶;探放水钻孔必须安装控水装置及压力表。
8、汛前要对受采动影响的地面塌陷区民房、铁路、通讯等设施进行检查,落实动迁计划,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9、副井、主井的井口要有可靠的泄水沟、放水堤或加固井口周围,防止暴雨洪水直接从井筒罐入井下造成危害。
10、对井田范围内的地面塌陷区、河流积水区设专人检查,应尽可能将其疏干或排出井田。
11、各项防汛工程必须在汛期前结束。
12、雨季前,各水仓清理淤泥必须结束,主水泵必须检修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