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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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发表时间:2018-12-24T11:14:21.783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27期作者:蔡志平
[导读]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江苏扬中 212200
摘要:当今我国的经济建设速度十分迅速,工业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也随之增加,而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人们越来越注重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分析了目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常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问题及对策
1.环保验收的工作要点
1.1了解验收原因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此外,国家主管部门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环境保护验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主要有:《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等,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提供了依据。
1.2明确验收主体
随着验收市场的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原来的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逐渐放开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主体随之改变。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版)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因此,报告书的噪声由环保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版)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因此,报告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的固体废物由环保审批部门进行审批。除上述规定的噪声、固体废物外,报告文件中的其他环境要素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1.3重视验收过程
在前期准备时,应选择具备能力的相关方组成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编制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专家等。进行现场验收监测时,应重点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描述的建设内容和污染排放情况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时,应确保报告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要求。召开验收会议时,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存档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文件及批复、项目竣工报告、监测期运行工况、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常见问题
2.1验收监测未按要求进行
验收监测时不能仅以设施的进出浓度为主要依据,要重视一些主要的工程数据,以监测企业生产水平、生产状况、工艺流程为前提,监测结果要与企业整体物料平衡相一致。如工艺、设备、原辅材料及环保处理设施等,验收监测期间,应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很多企业会忽略验收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记录,也未记录能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或是在运行工况不稳定、环境保护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就急于监测。因此,不能有效反映验收监测时建设项目的实际运行状况及环保设备的处理能力。
2.2污染因子监测不到位
污染因子的选取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环节,一般来说,在选取污染因子时,主要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中确定的污染物为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因子进行测评。但由于项目的复杂性和验收人员专业水平的限制,污染因子监测的过程过于僵化,对相关规定的执行不彻底。在编制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编制人员缺乏对污染指标的预测评价,在验收中如果只参考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内的污染指标,会导致有些污染物因子会监测不到位。虽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体系不断完善,但环保设施验收监测标准处在一个交叉执行的阶段,对于一些隐蔽污染项目的处理不到位。例如,某些生产周期不明显的项目,其污染物排放量也不稳定,验收人员很难掌握其排污规律,所确认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缺乏代表性。
2.3环境污染的处理不到位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存在很多污染源,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噪声污染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对于那些技术成熟的行业,其污水处理工艺已经相当成熟,选择“厌氧+接触氧化+物化”就足以达标排放。但是对于化工行业来说,废水组成成分复杂,CODcr等污染物浓度难以降解,处理工艺难以选择。对于产生VOCs污染的行业来说,单级的活性炭吸附或UV光解等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已不能满足环保的要求。
3.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效措施
3.1加强验收监测方案的制定
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充分做好项目产能、生产工艺、设备、环保处理实施等前期工作调研,核实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内容,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去进行施工,避免出现与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出入太大的情况,使建设单位更好地可以通过验收。如涉及到重大变更的情况,应做相应的后评价工作等。针对实际建设情况与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中有出入的情况,应注意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提供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对应,是否发生明显变化,发生变化的需仔细核实。核实以上情况,在验收期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验收监测报告提供的监测结果无效,不予以验收。
3.2加强污染因子监测
工业生产企业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污染因子的较多,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效率,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生产情况,科学选取污染因子测评因素,严格执行测评规定。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属于实际生产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监测并分析。对于建设周期较长、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验收时要增加采样频次,缩短采样时间间隔,在节省经济成本的前提下,保证污染因子选取的代表性。
3.3加强环境污染处理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所涉及到的环保设施处理效率,在竣工验收时必须提高监测效率的可比性,只有在各项条件都达到环评批复所列出的标准时,才能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效率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效率相比较,要注意各环保设施达到标准效率所用的时间。另外,对于一些比较棘手的污染物处理,不能片面加大处理设施的容量,要通过合理的处理工艺改进来提高环保设施的处理效率,使其达到相关的环保要求。
结语: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任重而道远。对此,环保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给予充分重视,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环保验收工作,为实现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李海波,万宝春,曲云,李秉.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探讨[J].河北冶金,1999(3):18-19.
[2]谢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几点思考[J].科技风,2015: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