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统计报表17及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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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统1表
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________年
一、基本情况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附:《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说明。
一、调查目的
全面了解卫生机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等基本情况,为制定卫生方针政策和区域卫生规划提供参考。
二、填报单位及填报范围
1.填报单位:本表要求除以下7类机构外所有其他卫生机构填报。7类机构包括:①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填报卫统6表)、村卫生室(填报卫统7表);②卫生新闻出版社;③卫生社会团体;④卫生行政机关;⑤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的高中等医学(药)院校;⑥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所属卫生机构。卫生机构下设的未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不再填报此表,其分支机构数字计入上级单位上。
卫生机构定义: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的单位.
2.填报范围:除筹建单位填报第一、三项内容外,其他卫生机构填报所有各项内容.
三、报送日期、内容及方式
本表一律填报每年年底数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次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调查表和汇总表数据以光盘、远程传输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四、填表要求
1.本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填写数字要求右对齐,如某项没有数学或不要求填报则填上“-"。
2.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属性代码由县(区)卫生局按照“卫生机构(组织)名称与代码”标准(WS218)的要求统一填写。
3.表内各项之间平衡和逻辑关系。
第2。2项≥第2.2。1项,第3。1项=第3.1.1+3。1。2+3。1。3+3。14项,第3.1。1项=第3.1.1。1+3。1。1.2+3。1.1。3+3。1。14+3。1。1.5+3。1.1.6项,第3.1。1.1项≥第3。1。1。1。1项,第3。1.1。2项≥第3.1。1.2.1项,第3.1。
1.4项≥第3。1.1。4。1+3。1。1。4.2项;第4.1项≥第4。1.1项,第4.2项≥4.
2.1项;第5。1项≥第5.1。1+5.1.2项;第6.1项=第6.2项,第6.1项=第6。1.1+6。
1.2+6。1.3+6。1。4项,第6.2项=第6。2。1+6。2。2项,第6.2。1项≥第6。2。1。1项,第6.2。2项≥第6.2。2。1+6.2。
2.2+6.2。2.3项;第7.1项≥第7.1。1+7.1.2+7.1。3+7。1.4项,第7。1。1项≥第7。1。1。1项,第7。2项≥第7.2。1+7.2。2项,第7.2项>第7.2.9项。
五、统计口径
1.第三项(人员数)
(1)第3。1项(职工总数):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人员.
(2)第3。1.1项(卫生技术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3)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中)药业和注册护士:一律按领取医师、药师执业证书和注册护士证书人数统计(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除外)。
2.第四项(房屋面积):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解释与《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防疫站建设标准》一致.
3.第六项(资产与负债)、第七项(年收入与支出):非营利性医院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解释与《医院会计制度》一致;营利性医院与《企业会计制度》一致;其他卫生机构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致。
六、指标解释
1.第1.2项(机构所在地是否民族自治):指自治区、州(盟)、市、(旗)、乡。
2.第1。4项(单位开业/成立时间):填写最早开业时间或批准成立时间.筹建单位不要求填报本项。
3.第1。7项(设置/主办单位).
(1)政府:指各级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保健、社区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医学科研与教育,代表区域性或国家水平的卫生机构(包括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政府举办卫生机构下设独立的分支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卫生机构.
4.第2。1项(编制床位):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核准的床位数。
5.第2。2项(实有床位):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确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6.第2。2.1项(标准床):指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达到《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配套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面积的床位数。
7.第3。1.1项(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和影像技师(士、员)等卫生专业人员。
8.第3。1.2项(其他技术人员):指从事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
9.第3.1。3项(管理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事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10.第3.2项(离退休人员数):包括离休、退休以及内退人员.
11.第4.1项(购建房屋建筑面积):指单位购买和自建或主管部门划拔的产权归本单位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
12.第4。1.1和4。2。1项(业务用房面积):医院包括门诊、急诊、住院、医技科室、行政管理、保障和院内生活用房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包括医疗、预防保健、辅助和行政用房面积;妇幼保健院(所、站)包括医疗保健、医技、辅助和行政用房面积;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包括医疗、医技、疾病控制、辅助和行政用房面积;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包括检验、疾病控制、辅助和行政用房面积.
13.第4.2项(租房面积):包括从外单位租用、主管部门划拔的不拥有产权的房屋面积。
14.第6.2。1项(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15.第7.1.3项(业务收入/事业收入):医疗机构填“业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卫生机构填“事业收入".
16.第7.1.4项(经营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无“经营收入".
17.第7.2.1项(业务支出/事业支出):医疗机构填“业务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他卫生机构填“事业支出”。
18.第7.2.9项(人员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等。
七、汇总表表式(共10个表)及卫生机构名称目录附后。
汇总表表式:
卫生机构、床位、人员数
_________年
填报单位:
资料类别:总表、政府办、企业办、集体办、联营、私营、其他表号:卫统1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