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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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09年北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方便患者、流程科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和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构成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置0.3—0.6 张床位。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得超过50 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和管理保障用房等。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管理保障用房主要包括

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设施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其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服务人口3—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为1400㎡。

二、服务人口5—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

三、服务人口7—10万人(含10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

第十二条设置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床不超过25㎡增加建筑面积。第十三条配置X射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台不超过60 ㎡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1确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1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周边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安全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合理,建筑布局紧凑,管理方便,减少能耗。流程科学,洁污流线清楚,内部交通便捷,避免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和医护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多层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站宜设在首层。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1.5。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节能、环保和在可能条件下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的结构型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道路、停车位及建筑物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要求。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口。

第二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

(一)全科诊室10㎡、中医诊室10㎡、康复治疗室40㎡、抢救室13㎡。

(二)预防接种室65㎡、儿童保健室10㎡、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健康教育室40㎡。

(三)检验室28㎡、B 超和心电图室12㎡、西药房16㎡、中药房16㎡、治疗室8㎡、处置室8㎡、健康信息管理室16㎡、消毒间20㎡。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全科诊室10㎡、治疗室8㎡、处置室8㎡、预防保健室13㎡、健康信息管理室6㎡

第二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 ;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室2.60m,观察室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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