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趋势和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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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趋势和关键问题

摘要: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这部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次重大变革,自实施以来,对我国经济也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和震动。本文首先介绍了资本及资本制度,然后分析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其次阐述了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思路和改革方向,最后为我国资本制度改革及相关制度配套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资本,资本制度,存在问题,改革方向,配套改革

一.现代公司的资本与资本制度

(一)现代公司的资本及其意义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公司已经注册,就合法地拥有了上述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否则公司可以无限地使用这些财产。由于现实生活中公司资本的存在及其运动的复杂性,就公司法确定的公司资本而言,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范畴,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法立法、理论和实践中,常表现为不同的含义和形式。因此,资本是十分复杂的法律概念,不存在普遍适用于各国公司法的统一资本含义。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含义、原则及类型

1.公司资本制度的含义

公司资本制度,是围绕着整个公司资本所形成的一个系列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是与其他公司制度相配套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这套体系当中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资本制度不是只是形成制度,而是

要有一个系统的、完整的制度。

2.公司资本制度的原则

公司资本原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体现,在各国不同的资本制度下,公司法资本原则也不尽相同。但由公司法的基本目标和作用所决定,仍形成了一些各国公司法共同认可和实行的资本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所谓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法中许多关于公司资本的具体规定都是这三个原则的体现和反映。

3.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①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为法国所首创,后来被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必须按照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数额,足额缴齐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上述的资本确定原则,其实质是公司依章程资本全部发行并足额实缴而成立。

②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只要在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和设立时发行的股本或股份额,股东不必认足或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原则。未发行或未缴足部分的股本,允许公司或股东于公司成立以后发行或缴足。与法定资本制度相比,授权资本制因其并不要求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一次性全部认足公司的所有股份,从而使公司的成立较为容易,并可避免因全部都发行完毕而可能出现的资金闲置和浪费;同时因为公司成立时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是在公司

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总额以内,故再行募集时无须更改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程序。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授权资本制之所以成功,与这些国家司法制度及配套设施完善,人们的交易习惯有很大的关系。

③折衷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具体是指设立公司时,章程中确立的资本总额不必一次全部发行完毕公司就可成立,但在公司成立前由发起人和认股人认购的股份总额必须达到一定法定比例,其余部分资本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而随时

发行。折衷资本制的出现,实际上是各国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本国公司资本制度所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它的出现,不仅便于公司迅速成立,免于公司资金的闲置和浪费,还能比较有效地防范商业欺诈行为,无论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角度,都不失为一种较理想的公司资本制度。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现存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

(一)公司资本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前确定,确实为交易安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但是随着公司的经营,真正涉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应当是在资本运行阶段,而非登记的静态的注册资本。公司因经营活动造成资本的不断变化,所以仅仅依靠注册资本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是不可靠的。公司赖以对外承担财产责任应该是公司的资本。因此,就实际清偿能力而言,公司资本几乎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参数,应该以资产为核心构筑的整个公司信

用体系来保障债权人利益。因此,授权资本制才有了其存在的价值,即公司在成立时,只需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和设立时发行的股本额,公司即可成立。对于没有缴足的部分,可以由董事会在以后的公司运营中,在公司成立后随时募集的公司资本制度,而且对变更资本的程序也予以简化。

(二)注册资本信用功能的弊端日益凸显

1.蒙蔽了公众对公司信用的客观认识

由于对注册资本信用的依赖,使公众往往只关注公司的注册资本,而疏于对其整个资产状况的了解;只关注公司注资是否到位,而无视公司资产是否被不当转移、非法侵吞和无故流失,从而使复杂的公司信用判断被表面的注册资本遮盖。

2.导致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盲目虚增

由于传统对资本信用的过度推崇,注册资本额成为公司对外公示其实力的标尺,于是一些公司设立时往往不顾自身实力和需要,纷纷把公司注册资本尽可能做大。

(三)造成大量资金闲置

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须在公司章程里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而且应该一次认足且募足,它以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为指导原则。传统的资本制度对资本的要求额颇高,不利于资本的流通,大量的资金没有得到优化配置,不能有效地跟进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效率和收益范围上,兼顾市场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思路与改革方向

(一)由“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

公司应该以“注册资本”为信用基础还是应该以“公司资产”为信用基础,这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公司立法时都面临的问题,我国早期公司法主要以“资本”作为公司对外承担债务风险的基础,为了使债权人的债券得到切实保障,公司法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并坚持资本“确定,维持,不变”三原则。结果导致实践中“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成为一种近乎“潜规则”的普遍现象,。同时在资本增减的变更条件、变更程序方面的硬性规定加大了企业顺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的负担,易造成资本闲置和浪费。

相对而言,公司的“资产”却是动态的,更真实、更合理、更易于债权人自身对公司债务清偿能力进行评估,以公司更具结构性与合理性的信用。一般而言,公司资产规模越大,债务的清偿能力越强。

由此,我国逐步推进公司信用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是科学分析公司信用的理性选择。

(二)由“法定资本制”到“不完全授权资本制”的转变

早期《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对稳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强烈的行政干预、过高的门槛、繁琐的程序等不利于贯彻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竞争和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的理念。此后的折衷资本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矛盾,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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