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立案标准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3.31•【文号】公通字[2000]30号•【施行日期】2000.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正文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案标准(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公安机关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一、案件受理范围。
公安机关立案标准首先要明确案件受理的范围。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等。
刑事案件是指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治安案件是指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行政案件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为。
在受理案件时,公安机关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案件性质,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受案条件。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案件的受案条件。
主要包括: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3.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三、立案侦查标准。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立案侦查标准。
主要包括:1.依法确定案件的立案侦查主体;2.搜集、固定、检验、鉴定证据;3.依法传唤、询问、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4.依法进行勘验、检查;5.其他侦查活动。
四、案件立案程序。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主要包括:1.接受报案;2.立案登记;3.审查受案条件;4.批准立案;5.立案侦查;6.移送审查起诉。
五、案件受理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要遵循一些原则,确保案件的受理和办理合法、公正、及时。
主要包括:1.依法受理;2.权责统一;3.案件分工;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5.保密原则。
在公安机关工作中,严格执行立案标准,对于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立案标准进行操作,才能保证案件的受理和办理合法、公正、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立案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案件的受理和办理符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报警立案标准
报警立案标准报警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认定案情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的程序。
报警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受理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判断和确认的依据。
下面将从不同情况下的报警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刑事案件。
1. 犯罪事实清楚。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犯罪事实必须是清楚的。
即公安机关需要通过报案人提供的证据和证言,能够明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和犯罪行为,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
2. 具备立案条件。
在受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案件是否具备立案条件。
比如,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属于公诉案件等。
3. 保护报案人合法权益。
在受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需要确保报案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保密报案人的个人信息,避免报案人受到不必要的骚扰和伤害。
二、治安案件。
1. 具备违法事实。
对于治安案件来说,报案人需要提供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的违法行为进行确认,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情节严重。
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判断,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比如,是否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是否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等。
3. 维护社会秩序。
在受理治安案件时,公安机关需要考虑案件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是否需要及时介入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其他案件。
除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外,公安机关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他类型的案件进行受理和立案。
比如,交通事故、群众求助等。
总之,报警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对案件受理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判断和确认的依据。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实,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警方立案标准
警方立案标准
(一)本标准应用于由警方接警处理的案件;
(二)警方应按照本标准衡量案件应否立案,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把案件拖延至其他部门处理;
(三)立案依据应当根据案件客观事实严格、完整地记录下来,从而达到对案件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保存;
(四)警方立案前应调查事实,收集有关证据以判断案件能否立案;
(五)警方一旦决定立案,应按照行政警察法所列的有关程序履行其职责;
(六)如果涉及到犯罪案件,警方应依据执法机关的实际情况,按照侦查机关的审判程序来立案。
有罪责任的犯罪行为或者处罚行为,都应适用本标准;
(七)警方立案范围不得超出应当一案处理的范围;
(八)立案前,警方应全面审查案件,勤务人员应谨慎判断并妥善处理。
二、警方立案案件的类别
(一)反映国家宪法、法律、法令、规范性文件或者社会共识内容的案件;
(二)涉及公民出入境、海关、税务、财务、土地使用等依法办理手续事项有关的案件;
(三)反映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及重大利害关系的案件;
(四)涉及国家和平发展状况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案件;
(五)涉及国家资源、公共财产安全保护的案件;
(六)涉及前款规定及社会共识内容以外的其他案件。
2019云南公务员考试公安知识:派出所的立案规定3篇
2019云南公务员考试公安知识:派出所的立案规定3篇2019云南公务员考试公安知识:派出所的立案规定12019云南公务员考试公安知识:派出所的立案规定派出所是公安机关中最基层的单位,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力量。
立案工作是派出所的重要职责之一,对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关于派出所立案规定的相关知识。
一、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收到的有关犯罪、治安案件的材料和情况,作出犯罪、治安案件是否立案处理的决定,以及对立案所需的登记、档案制作等程序的全过程。
二、立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勘查,调查取证,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追查犯罪嫌疑人,收集有关线索,做好犯罪现场保护工作,并将收到的报案材料立案登记。
”因此,立案的依据是有关案件的报案材料、勘查取证情况和收集的线索。
三、立案的原则1.证据的先验性原则公安机关在立案前必须先调查取证,确认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线索,并制定合适的立案方案和调查计划。
如此,才能保证所立案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主观客观结合原则案件的立案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被害人以及嫌疑人等相关情况,提高客观性,不受个人感情因素的影响。
3.疑罪从无原则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于未经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循“着重证据,逐步确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免得因对尚未认定的嫌疑人施加任何强制措施而给其造成不利影响。
4.稳妥从严原则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该坚持稳妥从严原则进行,要在稳妥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同时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四、立案的程序1.立案登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是公安机关依法审查案情、分析案情、制定立案方案、确定案件办理的主题思想和判断承担诉讼义务人的手续。
2.立案复核公安机关在依法立案登记后必须对所立案件进行复核。
在案件复核环节中预计防范脱漏,发现不妥的地方要补救及时,以保证立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公安立案标准
公安立案标准
公安立案标准是衡量公安机关是否收集、整理和归纳犯罪事
实的客观标准,也是起诉检察机关是否提出起诉的依据。
法律规定,
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收集,归纳和整理可疑、足以构成犯罪
的事实后,在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形下,应当归案。
要具备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事实必须是具体的、客观的,
不能仅仅是空洞的想法。
事实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
情况进行完整、准确、真实、信赖等客观性调查。
立案标准体现了法律尊重概念,不能容许依据空想和瞎猜,
以及不到位的调查就给案件立案,它要求有一定的公安机关调查和收
集工作才能立案,有效地避免公安机关擅自越俎代庖,涉及犯罪分子
的信任也能得以维护。
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必须把握住立案标准,既不漏案,又不
过案,以确保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及裁判等程序中具有应有的法
律依据。
只有公安机关在立案上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把握住立案标准,实施常规化、规范化的立案工作,才能确保犯罪的有效处理,保障了
社会稳定,也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印发后,公安机关管辖的上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掌握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受理的一项重要规定,其制定旨在规范刑事案件的受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安定。
根据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下是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将严格依法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一是符合立案条件。
即案件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且属于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二是符合立案程序。
即案件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包括符合立案的时效要求,符合立案材料的提交要求等。
其次,对于刑事案件的受理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一是符合受理条件。
即案件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包括符合受理的时效要求,符合受理材料的提交要求等。
二是符合受理程序。
即案件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包括符合受理的管辖要求,符合受理的审查要求等。
再次,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一是符合审查条件。
即案件符合法定的审查条件,包括符合审查的时效要求,符合审查材料的提交要求等。
二是符合审查程序。
即案件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包括符合审查的管辖要求,符合审查的证据要求等。
最后,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审查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格执行,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及时受理和审查。
同时,司法机关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安定,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将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审查标准,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加强对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人民群众对刑事案件受理程序的了解和信任,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和支持。
总之,最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其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老百姓在生活中遇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后,首先会想到报警。
公安机关会根据掌握的材料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当刑事案件来办,有些是属于普通治安案件的。
那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规定”的内容来具体做个了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公安标准》最高检查院、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
最高检查院、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2008.8)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目录】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第二部分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第三部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76种)第四部分禁毒部门管辖案件第五部分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共27种)【正文】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
一、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立案标准的一般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二、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三、其他规定1、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财务损失立案标准
财务损失立案标准
财务损失立案标准一般根据不同地区而定,一般来说,如果造成财产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就需要对此进行立案追究。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经济犯罪立案的标准
一、经济犯罪立案的标准(一)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 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刑事立案的标准
刑事立案的标准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
刑事立案的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刑事立案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事实清楚。
刑事立案的第一个标准是犯罪事实必须清楚。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初步核实,确保犯罪事实清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
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二、证据确凿充分。
除了犯罪事实清楚外,刑事立案的第二个标准是证据必须确凿充分。
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侦查时,需要收集、固定、审查、鉴定和保护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三、依法适用。
刑事立案的第三个标准是依法适用。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定性,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罪责。
只有依法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四、程序合法。
刑事立案的第四个标准是程序必须合法。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依法履行立案手续,确保立案侦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只有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总之,刑事立案的标准是一个严格的过程,需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适用、程序合法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侦查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立案侦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职务侵占2024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2024立案标准
2024 年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下是详细说明:
1、一般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量刑标准对应的数额:
数额较大:达到三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的,可处以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的,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
3、特殊情况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员工暗中勾结,借助于这些机构内部人士的职务便利,合谋将机构所拥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则应视为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而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4、与其他类似犯罪的区别及关联: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犯罪对象只能是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的主体是任何持有他人财物的人,犯罪对象包括范围较广.
5、地域差异对立案标准的潜在影响:虽然目前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具体的数额标准等进行一定的细化和调整,但这种调整通常不会偏离法律规定的总体原则和幅度.。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之一是依法履行刑事执法职能,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明确的立案标准是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首要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即公安机关在接到犯罪案件报警或发现犯罪线索后,必须经过调查核实,确保犯罪事实清楚,掌握确凿的证据。
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依法立案侦查。
二、犯罪行为触犯刑法规定。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犯罪行为触犯刑法规定。
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依法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时,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认真分析,确保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社会危害性。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又一个重要考量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即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影响。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时,必须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准确评估,确保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适用。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最后条件是法律适用。
即在对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时,公安机关必须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办案、公正执法。
只有在依法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立案侦查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律适用。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刑事执法职能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立案标准,确保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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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08年6月25日
第七十五条〔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强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条〔传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第八十一条〔嫖宿幼女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二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十六条〔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