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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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公司基建系统工程质量意识,保证工程建设全寿命周期质量,实现公司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战略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根据工作分工,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工作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考核,通过达标投产考核、优质工程评选等管理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整体考核。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按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各单位、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目标考核,明确达标投产、优质工程、工程质量事故控制等方面的具体目标,对未完成质量目标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或控股工程建设质量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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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公司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建质量管理目标;
(二)基建质量综合管理;
(三)质量管理流动红旗竞赛;
(四)工程达标创优管理;
(五)工程质量工作创新。
第七条公司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考核分定期综合评价考核及目标考核。
第八条公司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考核方法包括表扬和奖励、处罚两种。
第九条表扬和奖励的形式有:
(一)通报表扬;
(二)物质奖励;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评标中适当加分;
(五)资信评价中加分或好评;
(六)岗位任职资格方面的奖励。
第十条处罚的形式有:
(一)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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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接受投标或评标中扣分;
(四)资信评价中减分或差评;
(五)岗位任职资格方面的处罚。
第三章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公司对省级公司(包括华北电网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国网能源公司等直属单位,下同)的表扬和奖励:
(一)按省级公司基建质量管理工作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进行系统内通报表扬。
(二)获得公司质量管理流动红旗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系统内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奖励。
(三)对工程创优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在系统内通报表扬。
(四)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系统内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奖励。
(五)对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并在公司系统中进行典型经验推广的,进行系统内通报表扬,在综合评价中给予加分。
第十二条省级公司对建设管理单位及公司所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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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在公司、区域流动红旗竞赛中获奖的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在省级公司流动红旗竞赛中获奖的工程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二)对所辖范围内优质工程完成率100%的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三)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建设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
(四)对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并在省级公司进行典型经验推广的参建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在综合评价中给予加分。
第十三条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表扬和奖励:
(一)在工程建设各阶段考核评价优良的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项目部,在合同结算中按相应的激励办法进行奖励。
(二)对设备(材料)供货单位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表现,如产品质量、交货情况、现场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纳入对供应商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招标评标联动。
(三)对在公司、区域流动红旗竞赛获奖的工程参建单位和项目部人员,给予表彰及物质奖励;对获得省级公司流动红旗竞赛的工程参建单位和项目部人员给予表彰。
(四)对获得公司及省级公司优质工程奖的项目部和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部和人员给予表— 6 —
彰和奖励;在公司系统的工程招标中对获得公司及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给予适当的评标加分;若获奖人员在应标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也给予适当加分。具体办法按相应的招标管理规定执行。
(五)对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在本项目中取得显著质量提升效果并推广应用的设计单位、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和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质量事故发生的个人,视情况由建设管理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岗位任职资格方面的奖励方法由各省级公司制定。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基建部门每年2月25日前,完成对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公司、直属公司上年度工程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核定同业对标指标,并根据评价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未能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公司、直属公司,通过“说清楚”制度查明原因,每年3月5日前在公司系统内以基建部门文件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并且在业绩考核中按规定进行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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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公司、直属公司对下级公司或部门的综合评价及处罚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如果工程实际质量指标明显低于控制目标,对项目经理等主要责任人员,在绩效考核、项目管理岗位任职等方面,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一票否决”,具体处罚措施由各省级公司制定。
对于没有完成工程质量目标负有责任的省级公司、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由省级公司根据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除各级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对于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外,对工程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工程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调试、设备制造、监造、大件设备运输等),尚需按照与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之外,并在参与公司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造成以下或更严重后果的工程质量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单位,从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参加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投标,其项目部负责人从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至少五年内不接受其作为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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