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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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考核与奖惩激励机制,促使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在各个层面上得到贯彻和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现行有效的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质量工作责任书,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也是评选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基本准则。
对各质量管理责任人的考核、奖惩按照“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总工程师:质量主管部门=3.5:2.5:2:2”进行;若主管责任人与总工程师是同一人,则按照“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总工程师):质量主管部门=4:3:3”进行。
第二章质量考核
第四条公司对签订质量工作责任书的单位实行月评、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半年考核一般安排在6~7月份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11~12月份进行。
第五条公司对各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的年终考核由安全质量环保部组织,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XX 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及《安全质量环保工作责任书》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六条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本年度质量目标、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和措施的下达及落实情况;上年度质量责任书的奖惩兑现及本年度责任书的签订与落实情况;公司责任书中各项目标、指标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质量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等的履责情况;专职人员的配备及持证情况;质量监督检查和培训教育计划的制订及落实情况;建章立制与法律法规、公司指令等的贯彻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工程创优、“质量月”、
QC小组等专题活动的开展情况;新开工项目的质量策划及质量风险的辩识、评估与防控;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质量管理信息化推广应用;质量事故(缺陷)及投诉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分别对第一责任人、基础工作、指标考核和加分奖励共计四部分进行评分,标准分值合计500分,加分项在500分以外计算。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加分资格:
1.年度考核得分在350分以下;
2.发生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或质量投诉的。
第九条各单位应在公司考核前由主管责任人牵头组织进行质量工作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提前3日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以作为公司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公司对各单位的各项质量专项检查或抽查情况列为季度考核内容之一,并计入年度考核总成绩。
第三章评价与评比
第十一条对单位的评价与评比
公司对各单位质量工作的考核评价分为质量管理先进、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凡考核总分在450分及以上的具备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资格;考核总分在350分及以上的为质量管理合格单位;考核总分在350分以下(不含350分)的为质量管理不合格单位。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以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单位考核总分在450分及以上,第一责任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
2.质量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有独立的管理部门,主管责任人主要精力用于分管质量工作,部门负责人履责到位;
3.本系统专业人员数量、能力均满足现场管理要求,持证上岗;
4.本年度内未发生严重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事件,无瞒报、迟报或谎报行为,对主管部门下达的质量处罚意见已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到位;
5.质量管理体系内、外审核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和重复性不符合项;
6.工程(产品、管理)创优有成效;
7.年终考核前按要求提交质量工作总结及主要创新点。
第四章表彰和奖惩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在统一标准、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对各单位及其质量第一责任人提出考核评价和评比意见,先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和质量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凡被评选为公司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公司将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考核考核总分在350分(含350分)以上的,视年度产值情况给予责任书兑现;考核总分在350分以下的,不予兑现。
第十六条凡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单位,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单位2-5万元罚款,给予第一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该单位及其质量第一责任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提交书面分析、整改措施报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查和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每年度的质量考核和评比结果纳入文明创建考核,凡考核年度内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投诉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对于靠瞒报、迟报、谎报质量事故(事件)或考核弄虚作假而非法获得的质量荣誉、奖励,公司一经发现并经调查属实,将立即撤消已授予的荣誉,追回已发放的奖励,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司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0年修订)》(葛五安质环[2010]8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