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

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08

【实施日期】2017.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8日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提升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考评目的

切实抓实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全面提升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长沙创建国家中心城市、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供给和法治保障。

二、考评对象

聘用单位应对其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其中常年政府法律顾问实行一年一考评,聘用单位应在常年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期每满一年时进行考评。专项法律顾问应在专项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时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工作由聘用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

三、考评方式

考评工作采取评分制,总分值100分。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参照《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参考指标》(见附件),在“履行职

责”“服务纪律”“服务规范”三类一级指标下自行设置考评指标及各项指标分值,制定本单位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表,并自行开展考评,但考评表中“履行职责”“服务纪律”“服务规范”三类一级指标的权重应分别为70%、15%和15%。

四、考评程序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工作:

(一)聘用单位应在签订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时,约定对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并制定考评表。

(二)常年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期满一年时、专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时,聘用单位应要求其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提交自评表和工作报告。

(三)聘用单位对其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进行考评。拟作出不合格的考评结果的,应当先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陈述和申辩。

(四)聘用单位应将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政府法律顾问所在服务机构进行通报。

聘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不满90分)、合格(60分以上不满80分)、不合格(不满60分)四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在考评时可以适当加分:

(一)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省或者全国被推荐;

(二)为行政机关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三)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重大过错导致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败诉的;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考评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六、考评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聘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

任机构,确保考评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聘用单位要紧密结合《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指标》,科学合理地制定评分表和各项指标分值,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牵头指标设置、具体考评工作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考评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要求,务求实效。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加强对其管理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法制办适时对聘用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指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