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漫画)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发展,制定本法。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 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 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 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安全生产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 他们的生命权不受侵犯。
《安全生产法》的许多条文,都是围绕着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规定 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围绕着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个核 心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 的后果承担责任。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 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 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 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 负责。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四)《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法》依法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 (五)《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 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界定了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有利于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与专项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 持安全生产科学技 术研究和安全生产 先进技术的推广应 用,提高安全生产 水平。
遵 章 守 法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防 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 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
保 障 安 全
遵 章 守 法
第十六条
遵 章 守 法
(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保 障 安 全
安全生产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和千家万户,依靠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难以实现的,还必须调动社会的力量进行 监督,并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遵 章 守 法
(五)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保 障 安 全
ຫໍສະໝຸດ Baidu
《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 事责任。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还破例地设定了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之全、处 罚种类之多、刑罚之严厉都是前所未有的。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2、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 规范。
3、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4、没有确立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5、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法律 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 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 制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有 法可依。因此,在当时,制定一部综合性的 《安全生产法》势在必行。
遵 章 守 法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保 障 安 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把监督工作的重点前移,放在事前监 管和事中监管上,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的监督。
遵 章 守 法
(三)权责一致的原则。
保 障 安 全
《安全生产法》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职权和手段,同时也对其相应的 法律责任及约束机制做了明确规定。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三条
安全生产 管理,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
遵 章 守 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完善安 全生产条件,确保 安全生产。
保 障 安 全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安全生产法》出台背景
现在的国情有如下特点: 一、中国是经济总量大国(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二位,排在美 国之后) 二、中国是进出口贸易大国(劳动密集型产品,技术含量低) 三、中国是消费大国(汽车、家电、建材下乡,刺激消费) 四、中国是浪费大国(2009年,固定资产投资占世界的15%,而 使用的资源和能源却占了世界的40%) 五、中国是事故多发大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两项指标都位 居世界第一)
遵 章 守 法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一)《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没有基本安全生产法律的历史。 (二)《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 应尽的义务。 (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活动做出了严格规定,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消除 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提高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画说《安全生产法》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 行。
遵 章 守 法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 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 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 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 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保 障 安 全
遵 章 守 法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加 强对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和安 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提高职工的安全生 产意识。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我们国家处在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 事故总量也随着经济总量的增长而增长。 到了2000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严峻,重大、特大事 故时 有发生,死伤人数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而且 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 在当时,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 方面、深层次的。其中,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突出表现在:
保 障 安 全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 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的中介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执业 准则,接受生产经营 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 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 务。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 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 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 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保 障 安 全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 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 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 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从业人员有 依法获得安全生 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 义务。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 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法权益。
遵 章 守 法
第八条
保 障 安 全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 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 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 时予以协调、解决。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 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 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 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 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 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六)《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义 务。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七)《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关注安全,人人有责。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监管和执法等活动, 增强公民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八)《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 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
遵 章 守 法
保 障 安 全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 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下制定的一部“生 命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 碑。 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 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尤其是《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 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 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