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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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情形;
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 以
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
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的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
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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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性问 题
1、关于合同转让的问题; 2、关于合同倒卖的问题; 3、关于合同转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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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转让的问题;
(1)、合同转让的概念及分类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当
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 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 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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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 或下属机构签订合同情形
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
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 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民 诉法的意见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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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情形;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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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人建筑队或个人合伙签订承包合同情形;
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 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 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其依据在于民 诉法意见中有关个体工商联户和个人合伙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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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挂靠承包情形;
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 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 讼人,起诉或应诉。(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 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 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但需注 意的是,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 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 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不过实践中一般的作法是要求被挂靠单位出具一个书面声明,以 明确表示该部分权利属于挂靠的企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疑难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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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如何正确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的诉讼主体;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性问题;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四、关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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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正确确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
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 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 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民诉法意见第40条对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其他组织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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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签订合同情形;
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 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 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参照民诉法意见第52 条有关出借业务介绍信、空白合同和银行帐户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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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非法转包情形;
因非法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因为工程质量 问题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 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 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 量承担连带责任。如实际施工人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 仅起诉转包人,则仅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 如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则应当追加转 包人为共同被告,如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发包人为 共同被告起诉的,也应准许。但应注意的是此时发包 人仅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 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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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情形;
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产生纠纷后,如果 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 起诉或应诉;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 发包人和承包企业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 因为在承包合同关系中,承包人系以发包人的 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其对外的民事责任 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仅 系其内部分配的问题。
或下属机构签订合同情形;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情形;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签订合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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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情形;
5、存在总分包的情形;
6、个人建筑队或个人合伙签订承包合同情形;
7、挂靠承包情形;
8、非法转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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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筹建或临时机构发包工程情形; 10、施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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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筹建或临时机构发包工程情形;
以筹建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涉讼后, 如果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其作为诉 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的机 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 被撤销的,由成立或开办该单位的组织进行起 诉或应诉。参照公司法有关筹建法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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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参照Biblioteka Baidu诉
法意见有关合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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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在总分包的情形;
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如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发包 人可以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依照建筑法和 合同法的规定,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应向发包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 带责任。如果分包人起诉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 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看其是否符合 无独立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当然,此时如果是违法分包,则有 三种情况:如实际施工人仅以分包人为被告,则应依其选择;如 实际施工人直接选择发包人为被告,则应当追加分包人为共同被 告;如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则也应依其选 择。需要明确的是,后两种情况发包人仅需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 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且,从高法的意见来看,对于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有进一步从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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