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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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一、调研公司简介
福州鑫海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公司与知名企业(福建恒森化工有限公司、福建天邦化工有限公司)同隶属于香港天邦集团。公司位于福建省会城市--福州,现与日本住友商社、日本昭和化学、韩国LG化学、日本三菱化学、上海华谊、湖南长炼、扬子石化、镇海炼油厂、中海油惠州等多家国内外知名厂商合作。公司主要经营液体化工原料,是福建省最早经营丙烯酸、甲苯、溶剂油相关产品的贸易公司之一,经营产品有:甲苯、二甲苯、粗甲苯、二氯甲烷、溶剂油(6#、120#、200#)、白电油、石蜡、异丙醇、甲醇、乙醇、丙酮、丁酮、环已酮、白乳胶、海绵复合胶(防水糊)、醋酸丁脂、醋酸乙脂、聚乙烯醇、防白水(乙二醇单丁醚)、氯化石蜡等,产品主要用于纺织、鞋材、油漆、油墨、玻璃、树脂、橡胶、胶粘剂、医药等行业。经过多年的不断努力,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扩大,公司在厦门、晋江、石狮等地均设有办事处,主营业务正朝着产业链相关领域深化和拓展。在业务不断增长的条件下,从节省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企业也应加强对印花税纳税筹划的研究与思考,以便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福州三泰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系统的安装、楼宇的安防工程、计算机的修理修配和维护等业务,与福州市多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随着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与多家企事业单位签订工程业务合同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公司的负责人对合同的印花税的越加关注。
本文通过调查以上两家公司缴纳印花税的情况后,以两家公司的某些业务作
为案例提出了我们的税收筹划思路。
二、印花税的含义、征税对象及计税依据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设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三、筹划思路
本文主要针对两家公司印花税纳税的特点与方法,介绍几种可行的筹划思路,并结合案例予以说明,希望能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有所帮助。
(一)利用模糊金额、租期进行筹划
1、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样纳税人可以延缓纳税时间,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如果签订合同的金额较小,则没有筹划的必要;但若合同金额相对较大,由于“对已履行并贴
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为避免合同未实际履行但却全额缴纳印花税的情形出现,可在签订合同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样企业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使合同所载金额在即使能够明确的情况下也不最终确定,以达到延缓缴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
2、案例剖析:鑫海源公司因生产需求的变化,经常需要不同的设备保持生产,或是有一些设备闲置,为了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公司决定租入价格昂贵的设备,并出租一批闲置设备。按租赁设备多少,租金大概每年为300万元。这时如果在签定合同时明确规定年租金200万元,则两企业均应缴纳印花税:300万元×1‰=0.3(万元)
3、筹划思路:⑴如果两企业在签定合同时仅规定每天的租金数,而不具体确定租赁合同的执行时限,则根据上述规定,两企业只须各自先缴纳5元钱的印花税,余下部分等到最终结算时才缴纳,从而获得了这部分缓缴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这对双方企业来说都是双赢的结果;⑵如果鑫海源公司要租入的该租赁设备在市场上不具有稀缺性,可以随时在市场上借到,那么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还可以分期签订,一方面可以规避设备短期内被淘汰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使得印花税分期缴纳,从而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利用压缩金额进行筹划
1、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由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因此,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合理的范围内压缩合同记载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税法规定,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具体包括合同中规定的
受托方获得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如果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这时的筹划就要分两步进行:第一,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将辅助材料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税率,比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的税率0.5%低,因此,只要双方将部分或全部辅助材料的所有权进行转移,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之和便会下降。第二,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其合同金额仅包括加工承揽收入,而不包括辅助材料金额。
2、案例剖析:目前有一家公司委托鑫海源公司加工一批化学物品。该公司提供原材料800万,我们工厂提供辅助材料150万,加工费为200万。
3、筹划思路: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即(150+200)×0.5‰=1750元;若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将辅助材料的所有权进行转移,再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即150 ×0.3‰+150 ×0.5‰=1450元,这样,双方都可以节税300元,节税的金额虽然不多,但是对于企业来说积少成多也是一笔可观的资金。
(三)利用保守金额进行筹划
1、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由于我国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对企业的书立、领受及使用应税凭证的行为课征的税收,因而只要有签订应税合同的行为发生,双方或多方企业的纳税义务便已产生,应该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根据印花税规定,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