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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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念及种类 (3)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发展过程 (4)
(一)民国时期《民法典》相关规定 (4)
(二)1950年《婚姻法》 (4)
(三)1980年《婚姻法》 (5)
(四)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5)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基本内容 (5)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征 (5)
(二)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有效要件 (6)
(三)夫妻财产契约订立时间 (7)
(四)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效力 (7)
四、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完善建议 (8)
(一)明确规定财产内容自由约定 (8)
(二)增加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 (8)
(三)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变更、终止问题 (9)
(四)夫妻财产约定中应增加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处分
权 (10)
(五)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10)
参考文献 (11)
试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姓名:郭少华学号:1134001250456
【内容摘要】我国2001年《婚姻法》赋予了财产约定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夫妻财产约定制,为我国夫妻财产立法的一大进步。但现行立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仍存在不足,需要完善。本文在界定夫妻财产制及夫妻财产法定制、夫妻财产约定制概念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婚姻立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发展变化过程,从约定制的特征、有效要件、订立时间及约束力等方面解读了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并从约定内容有无限制、公示程序、是否可附带条件、除对所有权规定外为涉及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约定问题等进行思考,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婚姻法;有效要件;公示
及 试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姓名:郭少华
学号:1134001250456
婚姻使两个独立的社会个体变成非血缘关系的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从此一
起生活朝夕相处,期间夫妻日常行为避免不了对家庭财产的处分。如何依据法律
进行公平且有效的行使财产权利义务无疑是家庭生活稳定和睦的重要因素,本文
试图对夫妻财产约定行为进行概括性的探索。
本文所论及夫妻财产约定制,为双方已经取得夫妻合法法律地位的夫妻
双方对家庭财产的使用,收益及最终处分相关权利约定及法律效力的制度。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念种类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相互间财产关系的法
律制度,即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
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依据夫妻财产制确立的根据不同,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财产法定制与财
产约定制。
财产法定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财产法定制又分
为通常财产法定制和特别财产法定制两种。通常财产法定制,即正常的夫妻
财产制度,是指当事人未订有夫妻财产契约或契约无效时,当然适用法律所
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此为补充的制度,并无强制力。特别财产法定制,又
称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种,因其中一方的财产或财产
行为发生破绽,导致难易通过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维持夫妻的财产
关系时,法律选定另一种财产制作为特别法定财产制,以善后夫妻的财产关
系。通常情况下,此特别财产法定制能有力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
全,因而其规定为法律的强制规定,不容当事人不遵守。财产约定制,是指
夫妻以合法约定的方式决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财产约定制有开放型和封
闭型。开放型财产约定制或称自由式财产约定制,是指法律允许婚姻当事人
制 “
( ( ( ( 以契约方式处理彼此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且未对财产制的种类
等做出任何限定的立法模式。封闭型约定,又称选择式财产约定制,指法律
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契约方式处理彼此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但必须选
择法律明确规定的若干财产制度之一种,超出法律允许的财产制种类所作约
定无效。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发展
过程
(一)民国时期《民法典》相关规定
我国亲属法立法中,夫妻财产约定制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其立法二十世纪
三十年代民国时期的《中华明国民法典》就已有相关规定。该法典第四编《亲属
编》第 4 节《夫妻财产制》第 1004 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
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 1007 条规定: 夫
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二)1950 年《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虽 195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针对夫妻财产约
定制度做出明文规定,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草案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关于家庭婚姻关系内容指出:“对一切种类的家庭
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
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家庭财产约定内
容包括: 1)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 2)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
由、自愿、平等的原则; 3)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 4)夫妻财产约
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依当时中国法律制定架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
委员会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见我过 1950 年的《婚姻法》实质上是肯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且该《报告》并未对财产约定制在种类上设置限制,许多学者
把该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归类为开放型约定制,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
可以自由依据自身特殊情况进行婚姻存续间财产权属约定。但当事人漫无限制的
约定内容使约定财产制复杂混乱,可能对交易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但当时中国
社会相对落后,个人财产数量有限,该立法并没有在社会上产生应有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