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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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了做好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分类划分为:

水文仪器:水(闸)位水深仪器、降水蒸发仪器、流速流量仪器、泥沙采样仪器、缆道及巡测设备、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设备等六个分类;

岩土工程仪器:土工室内试验仪器、土工原位测试仪器、大坝原型观测仪器、岩石测试仪器、岩土工程自动化系统设备等五个分类。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应按不同品种、不同规格和型号分别申报,原则上以每一种型号为一个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复查换证申请: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3月—6月,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办复查换证申请的单位,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管理机构和检测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水利部水文仪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现更名为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制定审查工作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将符合换(发)证条件的企

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门外铁心桥街95号

邮编:210012

电话:025-

传真:

联系人:陆旭

E-mail: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原水电部水文仪器检测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门外铁心桥街95号

邮编:210012

电话:025-

传真:

联系人:陆旭

开户银行:工商行雨花路分理处

3 企业取得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生产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等产品生产制造的内容;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具备保证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份;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申请和受理程序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见附件四)。

企业应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退回企业重新填写,由此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可单独申请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应按照《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型号分档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三)所列不同产品的品种、规格及型号分别申报,并参照《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见附件四)填写。同时,提供所申请型号的受检产品以备抽样检验。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名单应报审查部备案;

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审查组成员必须能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行业专家组成,并聘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人员担任,组长应制定审查计划,负责向审查部汇报审查工作;

审查组一般为3~5人。

审查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质量文件审查

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依据《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一),对企业管理的质量技术资料、记录、报告、图纸、标准规范(包括企业标准)等文件进行审查,按评分表对审查结果评分(见附件一表1-2~表1-5)。

对质量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特殊工种人员等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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