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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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黄冈市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黄冈市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黄冈市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16•【字号】鄂安[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黄冈市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安[2004]11号)黄冈市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近几年来,在黄冈市巴河水域的运砂船舶因严重超载而经常引发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特别是洪、枯水期间,事故及险情尤为突出。

据统计,近几年来,在该水域的运砂船舶因超载而发生的事故约占全省水上交通事故总数的50%。

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巴河水域运砂船超载问题也进行过多次整治,但隐患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消除,事故多发的态势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全省水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杜绝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黄冈市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开展专项整治,意见如下:一、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黄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将该项工作列入“防范特大事故”的议程,定期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严格实施。

二、依法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水利、交通、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监管、相互配合责任制。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管理的组织和领导。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海事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建立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把住关口,坚决杜绝运砂船舶超载现象。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在暴利驱使下,一些地方私采滥挖河道砂石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对堤防、航道、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不利影响,给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造成威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严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实现河湖休养生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

各地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统筹规划,依法科学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基础。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鄂政发[2017]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5
【实施日期】2017.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鄂政发〔2017〕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江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陈家湾至城陵矶段(不含郝穴至新厂)、长江新螺江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河道堤防、航道、跨江桥梁(隧道)、涵闸、泵站、取水口、码头、港区、锚地等各类涉水工程保护范围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区。

其他河道禁采区依据各自采砂规划确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

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二、2017年6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干流河道、荆南四河河道禁采期;7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为其他河道禁采期。

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除外)。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禁采期、禁采区内,本省境内的采砂船舶一律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按规定拆除采砂机具,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无正当理由滞留我省的外籍采砂船舶,应限期离境,逾期不离境的,按规定拆除采砂机具,集中停放。

依据《。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要按照管辖权限,逐江段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沿江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1日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

长江水利委员会每年4月30日前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各责任人名单,并报水利部备案。

二、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沿江各地要切实加强许可采区的现场监管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现场监管办法,按年度制定现场监管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对许可采区现场监管作出具体安排,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的重点是采砂船只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

湖北省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

湖北省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

湖北省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紧紧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采取“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方式,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落实为抓手,狠抓责任落实,强化日常巡查,严格现场监管,扎实开展涉砂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

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严格实施河道采砂许可与现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清理整治涉砂船舶特别是“三无”采砂船舶,确保部门区域联动形成常态,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有序可控、稳定向好。

二、工作措施(一)狠抓源头,严查严控采砂船舶。

1.开展采砂船舶集中清理工作。

各地要组织拉网式排查,摸清辖区江段采砂船舶底数,对辖区各类采砂船舶及机具逐一登记造册,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拆除采砂机具并指定地点集中停靠监管。

2018年确定完善辖区集中停靠点,2019年实现依法规范集中停靠。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2.强化涉砂船舶综合整治。

各地要研究制定消化过剩采砂船舶的政策措施,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引导转产转业。

国防科工部门要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管,暂停采砂船舶新建和改装。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采运砂船舶建造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

交通运输部门要暂停采砂船舶新增注册登记,暂停外省采砂船舶转籍过户到我省;要检查各类采砂船舶相关证件,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三无”采砂船舶要拆除采砂机具、强制集中监管直至整体没收拆解。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无证驾驶船舶和有证驾驶“三无”船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2020年底前,各市、州、县无新建、改装和新增注册登记采砂船,无采砂船转籍过户到本地,本地现有采砂船减少三分之二以上,“三无”采砂船基本清除。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国防科工办、长江航务管理局、省财政厅)3.清理遣返外省采砂船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89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89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8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合理开发保护河道砂石公共资源,防止河道砂石公共资源流失,切实规范采砂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四字〔2014〕22号文的批示意见,现就我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的范围和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干流以外的河道从事采砂、采石、取土及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防汛抗洪采砂以及疏浚河道、航道采砂不用于经营销售的免于征收。

二、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砂石开采量每吨1.5元计征。

由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三、按照有关规定,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砂石资源费前,要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行收费公示制的规定,各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同时,全省河道采砂不再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7月25日——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区域为禁采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天然林保护范围;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道构(建)筑物、航道配套设施、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险工、险段和浅窄航道附近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二、我省长江上游干流段禁采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和寸滩站流量大于2.5万立方米每秒的时段;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汉江中下游干流(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及东荆河禁采期为7月15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其他河道禁采期依据各自采砂规划确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

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航道应急抢通除外)。

三、河道采砂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审批许可。

河道采砂规划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武政规[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0〕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维护长江河势稳定,确保全市防洪和通航安全,保障沿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保护国有砂石资源科学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就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除铁板洲采区等规划采区外,长江水域武汉段为禁止采砂区域;铁板洲采区等规划采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和规划采区禁采期(以下简称禁采期)从事采砂等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从事采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要求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0号令)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船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不得进入任何禁采水域停泊。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无照经营河道采砂、售砂。

对于无照经营河道采砂、售砂,明知是非法砂源而运输、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海事部门对采砂船只应当依法严格管理。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以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5号令)依法予以处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3]2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3]2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3〕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我省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及长江干流河道超警戒水位期间,我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禁采期内,所有采砂船舶一律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靠,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禁采管理规定,擅自在长江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砂石的,比照非法采砂行为给予处罚。

四、沿江各地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航务部门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运)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非法采(运)砂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各级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依法查处。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鄂水利函〔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结合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实际,现就我省境内长江、汉江(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下同)、东荆河及荆南四河干流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河道采砂分类管理工作按照采砂性质、砂石用途等,一般将河道采砂活动分为三类。

第一类:建筑经营性采砂;第二类:吹填造地、路基填筑等工程性采砂和制砖采砂;第三类:堤防吹填固基、整治河道或航道、涉及采砂利用的疏浚、清淤等公益性采砂。

其中建筑经营性采砂应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业主。

二、认真落实采砂可行性论证制度实施采砂许可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采砂实施方案。

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或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以外的区域采砂应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采砂,应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可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编制、申报。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各项采砂控制指标应在采砂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范围内。

建筑经营性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由负责现场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类采砂,由申请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编制。

三、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申请与许可程序河道采砂申请与许可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审查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实施方案,并在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及文件之前,对采砂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对项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3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9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水上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绝、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负责《条例》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拟定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规定。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70号机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70号机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道采砂管理事关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生态安全。

为保障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一)坚持属地管理。

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非法采砂、砂场整治和涉砂船舶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健全责任体系。

依据省政府与各地签订的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逐项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体系。

市、县、乡、村层层签订落实责任状,逐级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促进责任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监督检查,对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地方,要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启动追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禁公务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河道采砂活动,严禁公务人员充当“保护伞”插手干涉正常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滩地出租、转让,进行非法采砂取土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切实强化河道采砂监管(一)推进联合执法。

各级政府牵头,建立健全水利、交通、海事、航道、公安、国土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主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突发情况的应对与防范工作。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当前,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十分严峻,长江河道非法偷采屡禁不止,个别江段出现反弹,中小河流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尤其是汉江河道非法采挖铁砂活动十分猖獗,已对防洪、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确保堤防、航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道采砂事关防洪、通航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持之以恒地抓好这项工作。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部署采砂管理工作,着力解决采砂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根据本区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组织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的管理责任机制。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划、审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交通部门负责航道安全和采砂船只运营资格的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只;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涉黑、涉恶势力;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砂场,禁止非法交易活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河道采砂监管执法活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三、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杜绝乱采滥挖现象。

要建立打击非法采砂联动机制,一旦发现非法采砂行为,水利部门要立即扣押船只,拆除采砂机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交通部门要依法吊销营运船只证件;公安部门对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从重从严进行打击。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水建管[2012]426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2〕426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

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管理资任制。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24
【摘要】<正>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总页数】3页(P9-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85
【相关文献】
1.贯彻《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为我省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J], 周汉奎
2.构建河道采砂安全屏障用法治保障绿色生态发展——解读《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J], 陈洪波
3.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模式探索与实践 [J], 刘家君;徐典树;黄高峰;刘昕
4.浅谈《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在执法实务中的作用 [J], 苏赢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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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河道采砂部分)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河道采砂部分)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河道采砂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6.01.29
•【字号】鄂水利函〔2016〕69号
•【施行日期】2016.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河道采砂部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2010年,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并经省政府法制办批准实施。

从对河道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情况看,部分地方未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处罚,存在处罚不严、力度不够、标准不一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对河道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维护我省河道采砂管理正常秩序,现将《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河道采砂部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水利厅将对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湖北省水利厅
2016年1月29日。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模式探索与实践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模式探索与实践

2019年第5期
河道采砂管理 ·27·
司其职、联动协作、资源互补、实用高效的目的。 我省还先后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了《湖北省河 道采砂管理突发情况应对与防范方案》,制定了《湖北省 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处置管理规定》,修订了《湖 北省河道采砂许可监管暂行规定》等。这些配套的顶层 设计,为依法、科学、有效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供了 有力支撑。 1.2 强专项行动
1 强顶层
近年来,湖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 理工作。省委书记蒋超良先后多次就联合执法效能、非 法采砂整治 成 效、防 止 非 法 采 砂 反 弹 等 作 出 重 要 批 示, 肯定联合执法很好,很有成效,要求要一以贯之抓,决不 能让非法采砂反弹。省长王晓东力推《湖北省河道采砂 管理条例》出台,先后对孝感市、宜昌市砂石资源综合利 用经验作出批示,亲自组织召开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 志性战役推 进 会。 在 各 级 党 委、政 府 的 坚 强 领 导 下,在 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落实责任、强 化 措 施、堵 疏 结 合、严 管 严 控,始 终 保 持 对 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保证了我省河道采砂管理秩 序稳定可控持续向好的局面。 1.1 强制度支撑 1.1.1 出台条例。2002年,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 条例》颁布施行,2009年,我省出台《湖北省河道采砂管 理办法》,开创了我省河道采砂从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
收稿日期:20191025 作者简介:刘家君,男,博士研究生,湖北省水政监察总队 总队长、湖北省水利厅河道采砂管理局局长、湖北省水利规费 征收总站总站长。
从无章可循 到有 法可 依、从乱 采 滥 挖 到 基 本 有 序 的 局 面。但随着管理形势的发展变化,管理工作中的一些深 层 次 矛 盾 逐 步 凸 显,比 如 禁 采 管 理 矛 盾 突 出、地 方 部 门 职 责 不 清、执 法 打 击 手 段 不 硬 等 问 题,迫 切 需 要 在 法 律 法规层面予以研究解决。我省出台的条例,坚持问题导 向,突出特点:一是厘清了各级政府及河道采砂、交通运 输、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二是坚持科学规划,生 态 优 先,实 行 分 级 规 划 与 许 可 制 度,明 确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 一经营;三是 严 查 严 处,最 高 罚 款 额 度 提 高 到 30 万 元。 条例涵盖全省所有河道(《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购销没 有 合 法 来 源 凭 证 砂 石 的,分 别 由 交 通 运 输、河 道 采 砂 主 管部门依法查处;四是严管涉砂船舶。规定“三无”采砂 船 偷 采 予 以 没 收,任 何 采 砂 船 舶 不 得 在 禁 采 区 滞 留,未 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区滞留;五 是 严 格 管 理,堵 塞 漏 洞,为 加 强 对 疏 浚 弃 砂 综 合 利 用 管 理等提供了法规依据。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河道采 砂管理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1.1.2 发 布 通 告。 提 请 省 政 府 发 布 了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将《湖北省河道采砂 管理条例》中 未 涉 及 或 未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一 步 细 化 明 确, 包括公告禁采区、禁采期;明确在标志性战役开展期间, 全 省 所 有 采 砂 船 舶 全 年 集 中 停 靠 监 管,暂 停 新 建、改 装 和新增注册登记采砂船舶,停止外籍采砂船舶转籍过户 到我省;严厉打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收购、销售没 有 合 法 来 源 凭 证 的 河 道 砂 石;对 管 理 不 严、失 职 渎 职 导 致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乱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等,为打 击河道非法采砂提供了又一道制度保障。 1.1.3 健全制度。我们在总结近些年来与相关部门合 作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相关部门职责 和 水 利 部、交 通 运 输 部 两 部 合 作 机 制,联 合 省 交 通 运 输 厅、公安厅、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印发了《湖北省 河道采砂管理 联 合 执 法 工 作 制 度 》,从 合 作 范 围 与 工 作 原则、联合执法工作内容与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固 化,实 现 了 多 部 门 在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工 作 中 依 法 行 政、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政办电〔2020〕36•【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升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现就开展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科学治理、绿色发展,结合“十四五”规划和新一轮水利、生态环境、城市补短板强功能工程,实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程,推进环湖污染防控,有效遏制水质恶化、改善生态功能,提升湖泊蓄水与排涝能力,建设人水和谐美丽湖泊。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把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和生态产业发展有机结合,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综合施策,系统治理。

统筹解决岸上岸下、入湖出湖、点面内源污染等问题,实现从“一湖之治”向“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综合施治的转变。

因湖制宜,聚焦重点。

依据湖泊水环境状况和流域生态特点,坚持一湖一策,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策略。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湖泊,科学规划、试点先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久久为功解决长远问题。

二、主要任务(三)分类实施湖泊清淤。

城中湖重点对底泥污染较严重的湖泊开展局部或全部清淤,清除有毒有害淤积物;非城中湖泊重点对纳入退垸(田、渔)还湖的圩垸和低矮圩(含湖边塘)进行清淤,增加蓄水空间;对重要湖泊主要入湖口、出湖渠疏挖,保障涝水出湖畅通。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河道(长江除外)内从事开采砂石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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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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