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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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1、实验室(包括各类中心、基地)是高等学府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2、全校教学管理各环节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院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3、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二、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

本办法适应于教学计划外实验的开放,教学计划外实验可分为自选实验课题型和学生科技活动型以及机房语音类实验室的开放,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每个实验的教师指导时间一般以3学时为宜。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的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2、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或参加各实验设计类竞赛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联系到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教师指导时间一般以10学时为宜,多于10学时按10学时计,同一个实验不超过3组。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派指导教师进行指导。以学生科技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3、机房语音类实验室的开放:实验室在保证正常上课的情况下,可试行早8点至晚9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学生根据自己情况参加听力或上机训练,不记学分。实验室可适当收费,从中列支相关费用,学校不再拨款。开放情况须在网上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1、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各院系负责具体实施。院系教学与实验室工作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2、学校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开放基金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不

列支其它费用。凡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开放实验基金。

3、开放实验专项基金须进行申请,学校按照实验室实际开展实验的内容、工作量和成果核定审批。基金所支持的实验材料消耗补贴按实验实际消耗核定。对于消耗材料价值较高的实验项目,可向学生收取适当费用。各院系在报销时须经教务处审核。

4、每学期结束前三周由各院、系向教务处提出下学期开放实验项目申请,由教务处进行实验项目审定;开放实验项目于下学期初发布,学生通过选课形式报名,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开始实施。

5、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实验室将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务处考核。

四、鼓励和奖励办法

1、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教学计划外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奖励学分记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程学分。学分按每10学时1学分计,本学分最多不超过3分。

2、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根据实验效果和工作量大小给予相应的津贴和补助,每个实验每次每组按10元计,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每次每组按20元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按实验津贴的多少进行折算。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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