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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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15法硕(非法)1班花泽鹏国际法是有别于国内法的另一种法律,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紧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联系与差异也成为了各个学者所关心的问题。
随着这个问题不断的研究和发展,学者们提出了有代表性的两论三说。
第一,国内法优先说,他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一元论,实质上就是国内法效力优先。
国内法优先说是基于“国家之上”的观念提出的,各国可以凭借本国法律随意解除国际法,使得国际法的效力完全发挥不出作用,这种极端的思想导致了二战的爆发,在这一人间惨祸结束后,人们深刻的反思,认为这一理论太过片面,且与现实的法律经验不符,因此逐渐摒弃了国内法优先说。
与国内法优先说相对立的则是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体系,国内法是从属于国际法的,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
虽然这一学说很好的保证了国际法的效力,但是国际法的弊端则在于他对于国内法所赖以存在的国家主权会产生根本的否定,因此也相当片面。
第三个学说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也就是所谓的“二元论”,二元论承认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二者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基础不同,效力不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
这一观点能很好的弥补一元论的部分不足,因此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二元论的认识和理解也有着不断地进步,国际法和国内法交流的不断紧密,人们们发现国际法和国内法虽然是两个独立的体系,但并不完全没有交集。
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系的纽带就是国家,国际法和国内法虽然产生及形成各有不同,但均以国际存在及其意志活动为前提。
国际对内职能和对外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密切相关。
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基于这样的联系,各个国家必然会面临如何将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问题,各国因宪法差异,对这一问题的实践也各不相同。
其一便是转化,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相关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其二则是并入,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适用,一般地做出原则性规定,从整体上承认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在解决了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问题,另一个问题就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效力
问题。
基于此,学者们提出了协调论的观点。
而协调论又分为自然协调论,规范协调论,利益协调论。
自然协调论指出,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为了解决国际法和国内法效力冲突的问题,会自然地规避,尽量不制定与国际法相冲突的国内法。
同时在执行发面,某些国家则会规定“后法由于前法”这一原则,来强制执行,以达到解决国内法和国际法相冲突的问题。
规范协调论则从价值优劣的视角考虑这一问题,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虽为不同体系,但本质上都是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这一基本层面上考虑,规范必然存在价值的优劣,因此在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何者效力优先时,只需要考虑其价值优劣,使用良中选优,善良取代,推行良法的标准即可。
但是良法标准难以确立,虽然可以从国际社会的法制目标:民主,人权法治,自由平等,团结容忍,尊重大自然,共同责任。
这一方向确定良法标准,但依然存在模糊不清,难以界定的困难。
同时这一学说还存在一个问题,即他并没有正面回答“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为什么并不当然无效?”这一问题。
第三个是利益协调说,提出了国际社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将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利益分类,将利益分为根本利益,一般利益,特殊利益。
首先与根本利益相适应的时国际法的基本价值以及国际强行法,这些法律不容损抑,必须遵守。
其次,与一般利益相适应的是具有普适性的国际条约,这些普适法基于自愿,在允许保留的范围内可以自由保留,并且可以自由。
可以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矛盾。
最后是特殊利益,与之相适应的是特定国家就特定利益指定的区域性的国际条约,他要求参加各国协商一致,不得保留。
综上,各个理论存在优点和缺陷,因此想要更加完美的解决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问题,还需要考虑各种因素,求同存异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