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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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读书笔记
-----林明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
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体教师有必要了解与学习的法律之一。
它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统一性是指从培养目标到课程、教材、教学、经费、建设、硬件应坚持统一的标准。
义务性是指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益性又称免费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分为八章来叙述,分别为:总则、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
同时《义务教育法》实现了九大突破:1.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2.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3.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4.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5.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6.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7.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8.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9.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法律体现“以‘学生’为本”;使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政府应当保障教师待遇。
《义务教育法》把保障爱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它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必须遵守义务教育法,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义务教育发展来看,关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复兴,对整个教育的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作用,是义务教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了解现有的中国法律,保障学生与自己的权利。
同时提高师德修养,这也是时代与社会对每一个教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