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法院公开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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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法院公开网范文
篇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20XX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保障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下列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执行费收取依据;
(二)执行款专用帐户;
(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第三条下列情况应当在执行开始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案件案号;
(二)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执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申请执行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五)其他需要向执行当事人告知的情况。
第四条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社会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
(二)查找、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三)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事由,现执行法院及联系方式;
(四)对执行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备案。
第六条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向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备案。
第七条对执行当事人的询问请求,执行人员应当耐心接待,及时答复,并视情记录备案。
第八条对应当公开或者告知的情况不予公开或者告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http:///fg/detail527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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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XX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XX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
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
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有关权利救济途径。
二、庭审公开
3.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有较多媒体记者旁听的,可以设置媒体席;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以满足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4.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每年选择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5.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
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
证人、鉴定人因故不能出庭
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6.依法及时将审判组织的确定、变更等情况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7.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案件依法中止诉讼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
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三、执行公开
9.通过法院网站等载体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
10.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执行人员名单、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
11.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
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要环节和重要事项,也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12.实施重大的执行行为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监督。
13.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实行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考评淘汰制。
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
探索利用市场交易平台或者互联网竞价拍卖,确保司法拍卖的公正、公开、公平。
14.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
建立全省法院执行未结案件信息库,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提供给政府监管、金融和招投标等部门,并统一在信用浙江网上发布,供公众查询。
15.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四、听证公开
16.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17.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和涉及人数较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18.对申请司法赔偿案件中侵权损害后果、赔偿方式、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或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19.对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等事项,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20.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职务犯罪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
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等进行减刑、假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五、文书公开
21.合议庭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阐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还可以视情以附表、图示等方式,便于当事人理解。
22.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23.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事项。
六、审务公开
24.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等基本情况。
公开非涉密审判工作情况、重要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等信息。
25.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
26.定期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
27.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比例。
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送达、涉诉信访等工作,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范围。
28.在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29.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咨询专家等制度以及法官与律师正常交往机制,增强司法公开、
接受监督的实效。
30.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应对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利用网络、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对话与交流,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法院,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
31.充分听取、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工作机制
32.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成立阳光司法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司法公开工作。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机制。
33.建立阳光司法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
34.建立阳光司法物质保障机制。
对立案大厅、法院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录音录像、直播设备等方面提供物质保障。
35.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
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及时严肃查处。
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由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36.本实施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fg/detail527350.html 篇三:判决书
陈某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XX)温瑞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XX-08-06
文书来源
浙江法院公开网
案件类型
刑事
文书性质
判决
法官
张丽平
原告: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陈某甲,陈某乙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
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XX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
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XX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XX]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虚开发票罪,于20XX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鸿鹏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注册成立了浙江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份和20XX年4月份,为了使该公司申报园林资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何某处购买了开票单位为杭州协朗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9份,票面金额共计450万元,并予以入账。
后因浙江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园林资质,该公司一直未实际经营。
20XX年9月24日,浙江XX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00000元。
20XX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何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记账明细,纳税申报材料,公司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结伙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丽平
人民陪审员黄秀华
人民陪审员杨协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缪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