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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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5篇

国元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5篇

国元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5篇篇1国元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甲方:国元证券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客户姓名)鉴于甲方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乙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签订本合同:一、融资融券方式1.1 乙方通过甲方开通的融资融券账户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具体交易事项以双方实际委托内容为准。

1.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在融资融券账户内存入足额的融资款或融券资产,以便进行交易。

1.3 乙方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融资融券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二、合同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协商终止或撤销为止。

2.2 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有变更需求,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三、融资利息及融券费用3.1 甲方根据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

3.2 融资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融资本金× 融资利率× 融资天数。

3.3 融券费用的计算方式为:融券市值× 融券费率× 融券天数。

3.4 融资利率、融券费率及相关收费标准由甲方制定并公布,乙方应当按照正规市场价位进行支付。

四、交易风险提示4.1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市场风险,乙方应当充分了解各类交易风险,并根据自身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操作。

4.2 甲方提醒乙方合理控制风险,切勿盲目跟风,不得进行违规操纵市场等行为。

4.3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市场风险提示信息,并告知乙方可能面临的风险情形,促使乙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2 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互相谅解。

六、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6.2 若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三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三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三篇《合同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和类型1.1 甲方决定发起设立名为“____________”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计划类型为:____________。

第二条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和投资范围2.1 本计划的规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

2.2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为: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责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资产管理费用。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管理。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为甲方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资产管理费用4.1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管理费率为:____________%。

4.2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业绩报酬为: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5.2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自动终止:(1)本计划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和指引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和指引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和指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资产管理计划概述a.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将乙方作为其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人,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指示,对甲方指定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

b.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目标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乙方将采取合理的投资策略,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c.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为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资产管理范围和权限a. 乙方作为受托人,有权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指示,对甲方指定的资产进行投资、买卖、转让等操作。

b. 乙方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确保资产管理的合规性。

c. 乙方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第三条资产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a. 乙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资产管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如下:① 管理费:按资产管理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② 委托管理费:按资产管理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b. 资产管理收益的分配:① 在扣除管理费用后,剩余收益按照甲方和乙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② 乙方在分配收益前,应确保甲方的本金安全。

第四条保密条款a.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或商业秘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证监许可[2012]191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91号)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申请报告》(第一创业〔2011〕533号)及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按照《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对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延长存续期,计划存续期延长至2015年4月16日。

如果计划期满日(2012年4月16日)本计划不能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成立条件或展期条件,则该计划不得延长存续期,你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理计划终止和清算事宜。

计划托管人应当对计划延长存续期履行监督职责。

你公司应当将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计划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自计划期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二、同意你公司继续作为计划的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作为计划的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计划合同、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客户公告,详细说明办理延长存续期有关事宜的安排。

对于不同意计划延长存续期的客户,切实保障其退出计划的权利;对于同意延长存续期的客户,应当签署变更后的《创业1号安心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中对延长存续期作出特别说明,妥善做好延长存续期的相关工作。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模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模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模版合同编号:_______(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几方就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人: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委托人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委托人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人: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托管人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托管人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人:__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为依法注册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资金实力;2.乙方为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的投资者;3.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合法从事资产管理活动的托管人;4.甲、乙、丙三方根据《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愿意共同设立本计划,以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标。

根据上述背景,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计划的设立本计划为一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目的在于通过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资产管理,实现资金的增值。

第二条托管人的职责丙方作为本计划的托管人,将负责对本计划的资产进行管理和托管,确保资金及资产安全。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甲方作为本计划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确保本计划的资产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2.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制定本计划的投资方案,并及时向乙方披露计划的运作情况及业绩表现。

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委托指示,根据法律法规和道德原则,以乙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合理稳健地进行资产配置和操作,尽力减少投资风险。

4.甲方应当保证本计划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向乙方披露与本计划有关的重大风险和变化情况。

金牛1号集合计划产品介绍

金牛1号集合计划产品介绍

银河金牛1号集合计划产品介绍⏹名称和类型1.集合计划名称:银河金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目标和特点1.投资目标:在合理分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相对市场的、长期稳定的超额回报。

2.主要特点:(1)数量化模型指导投资决策,获得超额回报;(2)运用多种策略分散持仓,降低投资风险;(3)封闭期后每月开放。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及资产组合比例为:1.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权证等权益类金融产品0-95%,其中权证0-3%。

2.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0-95%。

3.为保持计划的流动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等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5%。

⏹目标规模推广期和存续期内最高募集规模为4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及红利再投资转增份额)。

⏹存续期限与开放期1.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为10年,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开始至10年后对应的同月同日止(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本集合计划设置展期条款。

2.开放期:自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第4个公历月起(含)每个月度设置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为每月月末最后5个工作日。

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或退出本计划。

⏹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推广期内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及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参与和退出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3.“先进先出”原则,即委托人先退出较早参与的份额;银河金牛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概况4.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5.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6.委托人在开放期可以多次办理退出申请7.单笔退出最低份额的约定: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份。

东方红合盈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东方红合盈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东方红合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编号:(JH)东方红-农行2020年1号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2)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 (2)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3)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25)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26)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30)七、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37)八、募集期间 (39)九、信息披露与报告 (39)十、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42)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东方红合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本计划”)合同名称:东方红合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管合同》)(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是否为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或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MOM)否(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开放式(五)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本计划产品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要求或因实际情况需要等,需调高或降低本计划风险等级的,管理人可以调整产品风险等级,并及时以公司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无需进行合同变更。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成立后满10年的年度对日止(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条件后可展期。

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存续期提前届满。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安排本计划不设置份额分级。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一)管理人概况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联系人:【杨少白】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联系电话:************(二)托管人概况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周慕冰联系人:胡文君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广场东座F9联系电话:************(三)聘用投资顾问情况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定向增发协议三篇

定向增发协议三篇

定向增发协议三篇《合同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发行方):____________乙方(认购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定向增发股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向增发股票的基本情况1.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上市公司。

1.2 甲方决定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乙方增发股票,乙方同意认购。

1.3 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乙方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1.4 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1.5 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数量为【】股,乙方认购数量为【】股。

1.6 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元/股,乙方认购金额为【】元。

二、认购资金的支付2.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2 乙方支付的认购资金,应当以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进行,并注明“定向增发投资款”。

2.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认购资金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三、股票的交付及登记3.1 甲方应在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后,将股票交付给乙方。

3.2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应保证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乙方在本次定向增发中获得的股票享有同等的权利。

4.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交付股票。

4.3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本次定向增发中获得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认购资金。

5.2 乙方应在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发行后,按照甲方的通知领取股票。

5.3 乙方应对甲方的股票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协议范本5篇

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协议范本5篇

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协议范本5篇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均具备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目的双方通过本次合作,旨在共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实现双赢。

二、合作内容1. 甲乙双方共同设立资产管理项目,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 甲方负责提供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资产组合配置、风险控制、绩效评估等工作。

3. 乙方负责提供项目资源、市场推广、客户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协助甲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4. 双方共同制定资产管理方案,明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

5. 双方共同监督资产管理项目的运行,确保项目按照预定的方案进行。

三、合作模式1.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资金投入,共同管理资产。

2. 双方共同制定资产配置方案,确定投资标的、投资比例等。

3. 甲方负责具体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乙方提供相关协助。

4. 双方共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产安全。

5. 收益分配:按照约定比例分配项目收益。

6. 风险管理:双方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确保项目风险可控。

四、合作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2. 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涉及合作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作相关信息。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作无法继续,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资产管理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的资产管理公司,乙方自愿将资金委托甲方管理和运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集合资产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委托资产范围:乙方同意将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由甲方进行集合资产管理。

2.投资目标: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3.投资方向:甲方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

4.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委托资金的管理与运作1.账户设立:甲方为乙方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用于管理和运作乙方的委托资产。

2.资金使用:甲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和乙方风险偏好,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收益分配:甲方按季度/年度向乙方分配投资收益,分配比例为合同约定的________%。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甲方(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合同的订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为合同当事人订立本合同。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名称为“管理人简称+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第四章投资者权利与义务投资者有权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第五章管理人权利与义务管理人应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受托资产。

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按规定向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及终止清算报告等信息。

第六章托管人权利与义务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受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托管人应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进行监督。

第七章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章争议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章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

国元元赢 4 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国元元赢 4 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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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
风险收益 特征和适 合推广对 象 当 事 管理人 托管人
年的优先级约定收益率为 5.6%; 普通级委托人获得集合计划的总收益扣除优先级所获收益的余额。 (四)债券投资组合的预警线:管理人每日估算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并将集 合计划单位净值 0.96 元设置为集合计划的预警线。如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跌破 预警线 0.96 元(含),普通级投资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可追加资金使得计划单 位净值回归至安全区域,安全区域指 1 元以及 1 元以上。 当净值跌破预警线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对债券组合进入评估,对高风 险品种逐渐减仓。 (五)债券投资组合的平仓线 :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 益,将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0.92 元设置为集合计划的平仓线。如本集合计划触 及平仓线,普通级止损后,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集 合计划提前到期。 1、投资范围 (1)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 混合资本债) 、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不低于 AA-级) ,公司债券(不低 于 AA-级)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类产 品。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 购等。 (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 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本集合计划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配置比例如下: (1)固定收益产品:0-100%,其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0-40%,其中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0-10%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0-40%。 (2)现金类资产: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 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 交易完成 3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并通过约定的方式告知 委托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 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属于低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风险收益水平低于债券及债券 型产品,高于货币市场产品;本计划普通级份额属于中等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及股票型产品,高于债券型及货币市场产品。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 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资者; 本计划普通级份额适合向能够承受一定本金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 悉债券市场的个人客户或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投资者。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

定增合同模板

定增合同模板

定增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标题:定增合同模板一、定义与术语1.1 本合同中,“甲方”指拟进行定向增发的公司,“乙方”指甲方选定的投资方。

1.2 “定增”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1.3 “定增股份”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发行的股份。

二、定增事项2.1 甲方拟向乙方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2.2 定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元/股,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总金额为【】万元。

2.3 定增股份的锁定期为【】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投资方义务3.1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定增款项。

3.2 乙方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定增股份。

3.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文件,配合甲方办理股份发行、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甲方承诺与保障4.1 甲方保证本次定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定增股份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

4.2 甲方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定增款项,确保资金安全。

4.3 甲方在锁定期内,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乙方权益受损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行为。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2 甲方如未能按照约定发行定增股份,应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定增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七、其他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板7篇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板7篇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板7篇篇1甲方(投资者):乙方(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与目标1.1甲方有意愿将其闲置资金投入资产管理计划,以追求资产增值。

1.2乙方作为一家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具备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有能力为甲方提供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

1.3通过本合同,甲方将委托乙方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资产管理,以实现资产增值为目标。

二、资产委托与受托2.1甲方将以其名义或指定的名义,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给乙方进行资产管理。

具体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以及房地产、艺术品等实物资产。

2.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以实现资产增值为目标。

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制定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决策、执行交易操作等。

三、投资策略与风险管理3.1乙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制定符合甲方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价值投资、成长投资、指数投资等。

3.2乙方将在投资策略的指导下,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止损策略、仓位控制策略等。

四、收益分配与费用4.1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将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

收益分配方式可能包括固定收益分配、浮动收益分配等。

4.2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将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

五、信息披露与报告5.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情况、收益情况、风险情况等。

5.2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资产管理报告,详细反映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和业绩。

报告可能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六、合同期限与终止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定增项目全套合同范本

定增项目全套合同范本

定增项目全套合同范本甲方(发行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认购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拟通过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乙方具有投资意向并愿意认购甲方定向增发的股份。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定向增发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甲方定向增发股份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二条股份认购1.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定向增发的股份。

2.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发行股份。

第三条认购价格及数量1. 乙方认购甲方定向增发股份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股。

2. 乙方认购甲方定向增发股份的数量为:__________________股。

第四条认购款项的支付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认购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股份登记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认购款项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并向乙方出具股份登记证明。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乙方支付的认购款项。

- 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行股份,并完成股份登记手续。

- 甲方应保证所发行股份的合法性、有效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认购甲方定向增发的股份。

-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认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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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募集规模下限为人民币 3 亿元,上限为人民币 25 亿元。
1-1-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四) 存续期间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2.5 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不予展期。
(五) 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参与价格
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1.00元/集合计划单位。
资产管理合同
一、 前言
为规范国元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 办法》(证监会令第 17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国元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 称 “集合计划合同” ) 。 本集合计划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国元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本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 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签署风 险揭示书,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 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 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 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 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核准文件(证监许可[2012]863 号文),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资产管理合同
国元定增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合同


一、 前言 ............................................................................................................................. 1 二、 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 ................................................................................................. 2 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3 四、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 ................................................................................................. 5 五、 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 ............................................................................................. 8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 9 七、 集合计划的展期 ....................................................................................................... 10 八、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 10 九、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 14 十、 集合计划费用 ........................................................................................................... 14 十一、 投资收益分配 ....................................................................................................... 16 十二、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 18 十三、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20 十四、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21 十五、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22 十六、 集合计划合同变更 ............................................................................................... 24 十七、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 26 十八、 风险揭示 ............................................................................................................... 28 十九、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 32 二十、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3 二十一、 其它事项 ........................................................................................................... 33 二十二、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 ........................................................... 34
(三) 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54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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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
资产管理合同
三、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 名称和类型
名称:国元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 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以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股票投资为主, 同时可配置部分实施定向 增发后跌破增发价的股票、新股申购、固定收益类资产及现金类资产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资产组合比例为: 1、权益类资产:因参与定向增发所持有的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95%;新股申 购所得股票与投资实施定向增发后一年内跌破增发价的二级市场股票合计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 金、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95%,其中,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0%。 3、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持有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2%。现金类资 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和剩余期限小于或等于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 4、本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的金额不设上限,但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所申报的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 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须遵守《试行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 规定。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本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组 合比例不符合以上约定的,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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