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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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现状和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自参加WTO、全面修法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开始进入一个战略主动期。为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国于2004年、2005年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如今,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等方面均有了较大的发展。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整体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并且与科技、经济和外贸等相脱节,造成大量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在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上,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执法管理效率低等原因,产生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在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上,特别是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不足之处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
从专利方面来看,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甚少。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
从商标方面来看,商标注册量少,并且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很多,我国的知识产权流失相当严重。中国入世已十年,我们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更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如今,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
2. 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备
虽然入世之后,我国相应地完成了一些相关法律的修改,如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并且国务院也颁布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施行了多项具体的司法解释,但与国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
整体体系还是不够体系化,实际维权的途径不明确,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保护之不足。
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较窄
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一些高新技术,如:互联网、基因工程、生物技术、航天技术等的出现,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范围已经不能满足新出现的技术领域,虽然这些新的技术也受到很多争议,是不是应该受法律保护,怎么保护,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4.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较低
首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统筹协调能力较弱,从主管机关来看,商标、专利、著作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的混乱。其次,在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的申请、审查、注册和授权以及授权后的有关法律程序来看,相对繁杂,不够统一。另外,负责管理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工商、新闻出版、文化、专利、海关和公安等部门人员的素质能力不高,很难较高的开展和协调工作,使得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机制较为混乱。造成了维权成本过高的现象,很多人宁愿忍气吞声,也不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