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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研究》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研究》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研究》一、引言本文旨在对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分析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旨在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理论依据和实务指导。

二、研究背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也逐渐增多。

在此背景下,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对于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研究还比较有限,尤其是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探讨上,仍有待深入研究。

三、研究目的1.探讨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相关理论,分析其内涵和特点;2.深入了解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实际操作,探究其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和效果;3.提出相关建议,为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四、研究内容1.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相关理论分析–角色定位与功能机制–协商和调解原则–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制度比较2.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实践状况研究–调解组织与人员分析–个案调研与分析–调解效果评估3.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问题与对策–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制度建设和完善建议五、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分析法,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阐明相关理论和实践发展脉络;2.调研方法,采用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实际运行状况和效果;3.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案例调研,探究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六、研究总结与展望在对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后,本文将对其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进行总结与展望,并提出相关建议,为今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参考和指导。

特殊应用场合一: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在大型跨国企业中的应用增加的条款:1.国别差异考量: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要考虑不同国别的劳动法规和文化差异,以确保解决劳动争议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2.多元化的解决方式:除了协商和调解外,还应考虑引入国际仲裁等多样化的解决方式,以适应企业内部和跨国界的不同需求。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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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浅谈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学改革一、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太过单一众所周知,教育的核心问题就是教学模式,其体现了我国高校的教育目标定位以及理念选择,教学模式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相关人才的发展方向。

就我国高校现阶段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而言,一直以来都是遵循传统的教学模式,即教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课堂上听,这种强制性灌输的教学模式,尤其要求学生注重对法条的强制性死记硬背,对于学生的法学思维方式则没有很好的去引导语培养,特别是学生的法律逻辑性和创造性思维亟待提高。

应试教育只能使得我国高校法学教学质量越变越差,甚至无法满足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对我国构建法制社会也造成很大困难[1]。

(二)高校法学教学设施与方法过于落后随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日益发展,其教学方法必须现代化以适应当前法学教育的需要。

纵观全国各地高校,尽管有不少在这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还是有部分高校依旧是传统教学方法,依旧停留在教室、黑板与粉笔的阶段,既没有使用多媒体教学,也没有设立学生之间的模拟法庭。

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多向美国同行学习,在美国,所有的高校法学教学都会有多媒体教室以及模拟法庭,甚至每位学生配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以帮助其学习。

法学教育任重道远,绝不是只有几个教师就可以办成功的,不仅需要好教师,还需要经费、设备以及日益现代化的教育手段[2]。

(三)高校法学教育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现阶段我国高校对于学生的培养过于注重理论教学,而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这主要体现在:1.高校在设置课程时,绝大部分属于理论课,而实践课寥寥无几。

2.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学基本上都是单向教育,导致学生一味的被动接受,很少进行讨论。

这种教学方法虽然可以对相关学法律概及条例讲的比较深入,有助于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的灌输,但是同时这也禁锢了学生了的思维方式,从而导致学生的辩论和创造能力低下,学生毕业后无法适应其工作。

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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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法学研究,是我国法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依法治国提供着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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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摘要]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改革,是在当前学生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学习主体的自觉性以及学习途径多元性的背景下提出的。

做好慕课背景下的课程改革,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充分挖掘慕课学习平台的功能,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使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确立,在获得更丰富学习资源的同时,也充实着学习体验。

[关键词]慕课;学生主体;课程改革;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慕课,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它发展于过去的那种发布资源、学习管理系统以及将学习管理系统与更多的开放网络资源综合起来的新的课程开发模式。

“慕课”建立的基础是学习者的大量参与,这些学习者可根据他们的学习目标、背景知识和技能以及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课程并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1]。

慕课的现代新型学习方式,受到了学习者的欢迎,是值得推广和应用的。

一、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特质(一)学习平台的开放性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主体,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已经成为现代学习的主要方式之一,人们的信息和资讯量大,传统的口授或者书本,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学习需求,尤其是学习欲望强的大学生群体,他们思维活跃,喜欢尝试新事物,而良好的学习平台就至关重要,人们对于资讯,喜欢上网搜集信息,已经成为网络化的生活环境,网络也改变着人们的认知方式。

因此,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材为主的学习方式,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而且学习方式单一,与信息量大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这已经成为教学上的弊端,也不能养成学生收集资讯,利用资讯,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因此,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尤其要在教学中重点关注,紧跟时代潮流。

电大法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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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论文范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是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其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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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论文范文一:高校法律专业发展思路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

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

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

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

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

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

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

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

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

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

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引言: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传统上主要通过正规大学或法学院的学习来获得相关知识。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远程教育逐渐成为了学习法学的新途径。

电大法学正是以远程教育的方式,通过互联网和现代通信技术向广大学生提供法学知识和培训的一种教育模式。

本论文将探讨电大法学的发展和挑战,以及如何提高电大法学的教学质量。

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大法学迅速发展起来并得到广泛应用。

通过在线课堂、远程视频会议和电子教材等方式,电大法学为学生提供了便捷的学习环境。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自主学习,在家中或任何有网络连接的地方都可以参与互动学习。

电大法学还为那些无法参加传统大学课堂教学的学生,如在工作或家庭责任方面有限制的成年人,提供了灵活的学习机会。

挑战:然而,电大法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缺乏面对面的教学互动可能导致学生的学习效果下降。

虽然电大法学通过在线互动平台和讨论论坛提供了学生之间的交流渠道,但与传统课堂相比,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直接互动仍然存在局限性。

其次,缺乏监督和评估机制可能对学生的学习动力产生负面影响。

在传统课堂上,教师可以通过考试、作业和课堂讨论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估,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然而,在电大法学中,评估机制相对较少,学生可能缺乏对学习的明确目标和动力。

提高电大法学教学质量的建议:为了提高电大法学的教学质量,以下是一些建议:1. 引入更多的在线互动教学工具:通过引入更多的在线互动教学工具,如虚拟班级和视频会议等,可以增加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直接互动,提高学习效果。

这些工具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并提供实时反馈和指导。

2. 设立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评估机制: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电大法学课程应该设立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评估机制。

通过设立作业、在线测试和论文等评估方式,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学习进展,并获得及时的反馈和指导。

3. 加强学习资源和支持:提供更丰富的学习资源和支持是提高电大法学教学质量的关键。

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法学毕业论文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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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法学毕业论文电大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篇1浅析法学教育在环境法的作用一、环境法教育教学现状述评(一)教学模式陈旧,教学内容脱离实践(二)学生学习兴趣不足,主动性不强环境法学是以法学为依托,以环境科学为背景的交叉学科,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其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生态学、工程学和科学技术知识,在环境法的规定中有诸多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艺设备要求等内容。

这些内容在环境法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也易使普通公众产生陌生感。

加之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限制,公众的环境意识难以形成,环境法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和普通公众距离较远。

环境法学的这种边缘性交叉性的特点,使得学生很难从封闭单向的课堂讲授中培养学习兴趣。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特点及在法学教育中的适用价值诊所式法学教育源自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律实践性课程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在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在诊所教师的指导监督下,使学生参与并处理案件和诉讼,诊断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从而深化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技能,缩小法学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传承性教育模式,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教育内容侧重于教师的系统讲授及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并不重视引导学生们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以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学生的实践经验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未能得到足够关注。

这种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处于学习客体而非主体地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得到发挥,难以达到培养“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富有创业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之目的。

法学教育不仅专注于高深抽象的法学理论,同时应更多地关注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作用及应用。

诊所式法学教育以培养学生法律技巧及法律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为宗旨,以学生为中心、为主体,通过学生角色扮演和实际案件代理,锻炼学生独立从事司法实务,切身体会社会现实及法律实践,这样,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要素即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才能达到有效的统一。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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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在当今社会,法学专业的学习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学子的选择。

电大法学专业作为一种非常灵活的学习方式,为那些有工作或家庭责任的人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

然而,对于电大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很多人可能会感到困惑。

本文将以电大法学毕业论文为主题,探讨其范文的写作技巧和结构。

一、选择合适的研究题目在写电大法学毕业论文之前,首先要选择一个合适的研究题目。

一个好的研究题目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与法学相关、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例如,可以选择研究某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制度的改革等。

在选择题目时,可以参考一些热门的法学领域或者自己感兴趣的问题。

二、论文结构的安排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结构可以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进行介绍,同时还可以对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和评价。

正文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题目进行分章节的安排,每个章节可以对相关理论、案例或者数据进行分析和讨论。

结论部分是对整个研究的总结和归纳,可以对研究结果进行评价和展望。

三、写作技巧和方法在写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写作技巧和方法。

1. 确定研究方法:根据研究题目的特点和自身的条件,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

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调查问卷等方法进行研究。

2. 深入分析和讨论:在论文的正文部分,需要对相关理论、案例或者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解释。

3. 引用合适的文献:在写论文时,需要引用一些相关的文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研究结果。

可以参考一些经典的法学著作或者最新的研究成果。

4. 注意语言表达和逻辑结构:在写论文时,需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结构的严谨性。

可以通过反复修改和润色来提高论文的质量。

四、范文示例以下是一个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示例:标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现状与问题研究》引言部分: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综述相关研究成果。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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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毕业作业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旧有撰写论文的毕业作业模式已显露出诸多弊端,达不到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要求,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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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改革创优的研究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使古老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发生现代转型。

从制度层面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完成以下几方面的转型:以刑为中心到以民为中心;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正义的转型;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

而在价值层面,应完成:从法律集团本位到个人本位;从法律的伦理化到理性化;从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从法律价值由“无讼”到正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现代转型;制度层面;价值层面由于礼治文化、地理环境、民族习尚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地形成为一种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型。

本文从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进行阐释,并对它的源流作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界定,我国学界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

〔1〕有学者也表述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法律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

〔2〕还有学者归纳为,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即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优秀范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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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优秀范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法律是普遍的公意体现,追求人性普遍性,强调既定规则的某种稳定性。

下文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律毕业论文优秀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大法律毕业论文优秀范文篇1浅谈保险法中如实告义务摘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逐步发展,公民对保险的保障和投资作用认识的深入,办理保险的人群逐渐壮大,但在日常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责任的划分以及保险的赔付方面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这就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障碍。

关键词: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即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将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的义务,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

告知义务的承担与履行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本无影响,不论当事人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只要保险合同具备成立的条,即告成立。

告知义务的违反,由于告知义务的主体不同后果也不相同。

现就告知义务做以下阐述。

一、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都必须以告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保险合同是以风险为对象的,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投保人转移风险(投保)和保险人接受风险(承保)的过程。

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一方对风险的判断和评估需要对方的帮助。

投保人投保时所选的险种是否适合自己的需要,投保后能否获得完全充分的保障,需要保险人对其事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进行明确的分析说明;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以及保险费的高低,也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如实告知而决定。

任何一方存在欺骗隐瞒,都可能导致对方判断失误而身受其害,同时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保险合同的订立存在投机可能。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对未来危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遵循诚信原则,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以满足双方当事人正确判断和评估风险的需要,防止欺诈和隐瞒,杜绝保险活动中的投机行为。

电大 法学 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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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专业的学习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对于电大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毕业论文是他们展示自己所学知识和能力的重要机会。

本文将以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为主题,探讨其写作的一些要点和范例。

一、引言部分在引言部分,我们需要明确论文的目的和意义,以及研究的背景和现状。

例如,可以介绍法学专业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以及电大法学专业的特点和优势。

同时,还可以提出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为后续章节的展开做好铺垫。

二、文献综述在文献综述部分,我们可以对相关的法学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和总结。

例如,可以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演变和发展。

同时,还可以引用一些经典的法学著作和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

通过文献综述,可以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三、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部分,我们需要明确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例如,可以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调查问卷和实地调研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同时,还可以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和分析。

通过研究方法的选择,可以保证研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四、研究结果在研究结果部分,我们可以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

例如,可以通过统计学方法,对调查问卷的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同时,还可以通过图表和图像的展示,直观地呈现研究结果。

通过研究结果的呈现,可以对研究问题进行解答和验证。

五、讨论与分析在讨论与分析部分,我们可以对研究结果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例如,可以对研究结果与理论框架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解释。

同时,还可以对研究结果与实际问题之间的联系进行讨论和思考。

通过讨论与分析,可以进一步加深对研究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六、结论与展望在结论与展望部分,我们需要对整个研究进行总结和归纳。

例如,可以总结研究的主要发现和结论,以及研究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同时,还可以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

通过结论与展望,可以为后续研究的开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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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应侧重实践性而不是学术性,重点考察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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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一:高校生就业歧视中法律保障一、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内涵关于就业歧视的内涵,我国大部分学者直接援引《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对歧视所下的定义,即“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另外“有关成员在同雇主代表组织和工人代表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存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磋商后可能确定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区别、排斥或特惠”,也是歧视[1]。

歧视总是相对于平等而言,但差别是绝对的,平等是相对的。

因此,在就业问题上差别待遇的形成是不可避免,但并非所有差别待遇都构成歧视,一定范围内的差别待遇是雇佣双方的共同需要,同时也正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体现。

因此,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差别待遇,而在于这种差别待遇是否合理;判断差别待遇是否合理,应以差别待遇是否为职业岗位自身的需要为标准。

从这一角度出发,就业歧视可以界定为:基于职业自身需要以外的各种因素而产生的导致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都构成就业歧视。

这一定义与《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关于就业歧视定义的最大区别在于:承认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方面存在差别不可避免,但并非所有差别对待都构成就业歧视,差别对待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应看该差别对待是否因职业需要而合理形成;本定义的最大功能在于提供了判断就业歧视的标准。

与之相对应,大学生就业歧视是指在大学生就业时,用人单位因职业合理需要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差别,而给予大学生不公平,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的现象和行为。

二、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现状(一)大学生就业歧视具有普遍性目前,我国就业歧视问题较严重,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国家综合国力提升的社会、经济和法律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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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目录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2)(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2)(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3)(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4)(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5)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四、结束语 (13)参考文献 (15)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电大毕业论文法学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对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作为一名电大学生,我选择了法学作为我的毕业论文主题。

本文将从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包括法律的理论、法律的实践和法律的教育等方面。

法学的目的是为了研究和探索法律的本质和规律,为社会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法学的基本概念包括法律、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这些概念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二、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等。

实证研究方法是通过对实际法律实践的观察和分析,来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和问题。

比较研究方法是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来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异同和优劣。

历史研究方法是通过对历史文献和历史事件的研究,来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三、法学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法学在现代社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它不仅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还对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法律的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学可以帮助政府和立法机关制定合理的法律规范,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学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正确地解释和应用法律规范,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法学可以帮助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四、法学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学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法学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自己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其次,法学需要更加注重实践和应用,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社会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实践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指导。

再次,法学需要加强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和融合,以拓宽研究视野和提高研究水平。

最后,法学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学界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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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相关推荐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通用5篇)紧张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生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我们该怎么去写毕业论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篇1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

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

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

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

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

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

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

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

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电大本科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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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论文电大本科法学论文法学是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因此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但由于我国固有的教学方式和偏向理论的教学方法使得实践教学完善的进程步履艰难。

法学论文范文一: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思考摘要:道德与法律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在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有些道德所提倡的行为已经开始为法律要求。

道德法律化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法律道德化也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道德法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都将转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二者的合理发展为我国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

关键词:道德法律和谐社会但无论是哪种学派都无法否认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存在很深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礼法合一”与“明德慎罚”都表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方学派中都认为道德与法律存在其必然联系。

马克思主义中的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之间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区别,彼此之间还能够渗透相互转化。

在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出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

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总的来说就是:“公平与正义、诚信与友爱、安定且有序、并且充满活力、民主法治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这充分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实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

法治化的顺利进行是和谐社会正确运行的基本保障。

和谐社会在本质上也是道德社会和谐社会是在所有人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一种环境。

而这样的环境构成的基础是诚信与友爱。

所以在和谐社会的构成中,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必须赋予和谐社会其特定的内涵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支持。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研究道德与法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必然的1.道德法律的起源。

从我国古代开始道德与法律就已经是分不开的了。

从汉朝实行对于儒家制度的推崇以来,开始实行由法制体系向道德体系转变;唐朝则实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把道德与法律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实现法律的道德化。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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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篇一: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论共同犯罪姓名教育层次开放本科学号分校衡水电大专业法学教学点直属班指导教师日期年月学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饶阳县饶阳镇人民政府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论文内容提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目录一、论文摘要 (1)二、论文正文 (2)(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2)(二)单位共同犯罪 (4)(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5)三、参考文献..................................................................8论共同犯罪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4]由于将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了分类那么在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处理上也是不尽相同的彼此之间具有相互的特点:1、主犯有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篇二: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姓名教育层次本科学号 1分校邯郸电大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秦晓方日期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单位的一般理论 (2)(一)单位的定义 (2)(二)单位的特征 (2)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2)(一)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 (4)(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 (5)三、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 (5)(一)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 (6)(二)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6)(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7)四、结束语 (7)注释 (8)参考文献 (9)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犯罪化。

电大法学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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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的毕业论文电大法学的毕业论文摘要:传统的以单一的课堂讲授为主的注入式法学专业教学方式,已根本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电大法学专业的教学,应采用灵活多变的新的教学方式,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辩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此,本文根据法学教育自身规律和电大法学专业学生的特点,对电大法学专业教学方式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旨在针对电大法学专业的教学内容,选择适用的多种教学方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关键词:法学理论论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在我国现今的法制环境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经深入人心。

切实推行这一治国方略的坚定施行离不开我们广大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也离不开像电大开放教育这样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以最普遍的广大劳动者为教育对象的法学教育。

电大自99年实施法学开放教育以来,为我国基层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法律专门人才。

具不完全统计,仅笔者所在的贵州省黔西南电大分校截止2008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人数就有1919人,其中专科毕业生949人,本科毕业生970人。

[1]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在校生人数还在快速增长。

在电大法学开放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一方面为基层提供了急需的专门法律人才,另一方面,随着法学开放教育办学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了一些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上的一些不足。

一、培养目标和现实情况差距巨大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2]。

我认为这个培养目标的制定不符合电大学生实际,有待商榷。

首先,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应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我们不妨通过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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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论共同犯罪姓名教育层次开放本科学号分校衡水电大专业法学教学点直属班指导教师日期年月日学员性年工作单位饶阳县饶阳镇人民政府姓名别龄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论文内容提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2目录一、论文摘要............................................................ 1 二、论文正文............................................................ 2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2 (二)单位共同犯罪................................................... 4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5 三、参考文献 (8)3论共同犯罪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4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

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5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

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

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6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4]。

由于将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了分类,那么在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处理上也是不尽相同的,彼此之间具有相互的特点,1、主犯有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由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从犯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只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所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被胁迫参加犯罪,其在他人暴力威胁、揭发隐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

胁从犯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但教唆犯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办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二是主观上具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和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如7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这应当按照单独犯论处。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及间接实行犯。

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中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同时刑法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向片面共同犯罪和单位共同犯罪用传统的刑法理念已经无法弥补和适应现今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

为了适应社会和弥补刑法当中存在的不足,现就单位共同犯罪和片面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的观点。

二、单位共同犯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许多人都将单位犯罪误认为共同犯罪,我们往往将其混淆,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意志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成员共同决策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共同形成的单位整体意志又由该单位组织内部一个或数个自然人的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但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不仅仅以其典型形式出现,在有些单位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承包企业单位犯罪案件中,其单位意志与行为往往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独完成。

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犯罪特征,因而不能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既可以是单独犯罪形态出现,也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

单位共同犯罪的形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共同犯罪是指在单位犯罪情况下,由同一单位组织中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这一形态的单位共同犯罪,以单位个数来讲,单位是单独犯罪,而以自然人个数来讲,单位组织中的自然人则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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