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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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规范工程爆破作业,杜绝爆破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工程建设。根据爆破安全规程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规定。
2、工程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施工、谁负责,谁爆破、谁警戒”的原则。
3、各爆破单位的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施工中有关各项爆破作业的操作,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二、适用范围
4、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期内进行的所有爆破作业。
5、本规定爆破作业指所有露天爆破作业及洞室开挖洞口段30米范围内的爆破作业(洞口段30米范围内有弯段的可根据现场情况由监理指定属露天爆破作业的范围)。
三、爆破管理职责
6、工程业主职责:
①负责建立、健全施工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爆破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②负责建立爆破警报系统并委托专门的单位运行、维护管理。
③负责协调或参与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④负责对大型及以上爆破作业的审定,批准。
7、工程爆破安全协调中心职责:
工程爆破安全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协调中心)受筹建处委托,协调、管理施工区所有露天爆破作业,承担的职责是:
①负责统一协调、监督各施工单位按本规定实施爆破,以“谁施工,谁负责”,“谁爆破,谁警戒”的原则协调、管理现场的爆破作业。
②负责审查各爆破单位爆破申请,签发“准爆证”,建立爆破管理档案。
③督促、审查、检查各监理、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警戒工作及警戒标志的设置。
④负责建立各施工单位爆破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各爆破警戒点警戒人员档案、并负责将爆破作业的有关联系内容传达给各监理、施工单位。
8、监理单位职责:
各监理单位承担所监理的施工单位的爆破作业设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协调职责。
9、爆破单位职责:
①各爆破单位承担自身爆破作业的所有安全责任,负责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施工、谁负责,谁爆破、谁警戒”的原则进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②严格按筹建处、协调中心、监理单位的协调决定组织爆破作业,并做好避炮工作。
③负责本单位爆破作业的设计、申报,并负责做好与受爆破影响的相邻施工单位的联系和告知工作。
四、爆破警报和信号规定
10、爆破警报系统的管理、维护
筹建处在工地内建立爆破安全警报系统,委托协调中心负责警报系统的中央控制和警报点设备的检查、管理。
11、露天爆破警报时间和信号规定
①露天爆破作业爆破警戒时段规定:
第一次爆破时段7:00~7:30。
第二次爆破时段11:30~12:00。
第三次爆破时段18:30~19:00。
②露天爆破作业爆破警报信号及时间规定:
警戒时段开始时拉第一次警报,警戒时段开始后10分钟拉第二次警报,警戒时段开始后20分钟拉第三次警报,即第一次爆破时段爆破警报时刻为7:00,7:10,7:20;第二次爆破时段爆破警报时刻为11:30,11:40,11:50;第三次爆破时段爆破警报时刻为18:30,18:40,18:50。
解除警报原则为:7:30、12:00、19:00,如出现异常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一次警报信号为一声长音,持续60秒;
第二次警报信号为二声短音,间隔15秒,各持续30秒;
第三次警报信号为三声短音,间隔8秒,各持续20秒;
解除警报信号为一声长音,持续60秒。
③遇特殊情况,如停电、设备故障等爆破警报采用哨子发布。
信号和时间规定参照以上条款。
④解除警报
各爆破作业部位的爆破完成后,必须由各单位的爆破负责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通知协调中心发布解除警报。协调中心在确认全工地爆破作业正常后,可发布解除警报。
⑤洞室爆破可由爆破单位自行进行警报、警戒、爆破,不受上述时间、
信号规定限制。
五、爆破通讯规定
12、监理单位必须明确24小时值班电话,随时准备协调解决爆破安全问题。
13、施工单位要明确爆破安全管理责任人(也是联系人)及各警戒点警戒人员,并把名单(注明负责警戒范围)及24小时联系方式报协调中心。人员要求相对稳定,如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协调中心。
六、露天爆破起爆规定
14、导火索长度原则统一为3.0米,不得加长或减短,如出现特殊情况需改变导火索长度,应征得协调中心同意。
15、相邻爆破部位直线距离小于300米时。两相邻爆破部位的起爆顺序必须按协调中心批准的起爆顺序起爆,不得违反。
16、涉爆单位应建立避炮设施。供爆破起爆人员避炮和起爆使用。
17、各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点炮。协调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点炮时间作适当调整。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协调中心的协调。当出现起爆时间更改的情况时,各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爆破作业人员力量,切实做好引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18、在第一次警报前三十分钟,爆破安全管理联系人应把现场爆破作业情况和警戒人员到位情况通报协调中心。协调中心在爆破作业过程中要与爆破单位保持联系,互通情况。
七、爆破警戒责任规定
19、各部位的爆破警戒区,随着爆破影响范围的变化。按“谁施工、谁负责、谁爆破、谁警戒”的原则设立,爆破警戒位置、范围需报协调
中心审查同意。
20、协调中心负责审查各爆破警戒范围,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协调中心应要求相应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调整爆破警戒范围,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批准爆破。
21、各单位必须根据协调中心审定的爆破警戒区做好爆破警戒或避炮。
22、洞挖爆破作业亦应设置相应警戒人员、警戒标志,做好爆破影响范围内的清场,杜绝人员误入爆破影响区。
23、各施工单位要挑选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人员从事爆破安全警戒工作。事前要对安全警戒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筹建处的有关规定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平时要加强对爆破安全警戒人员上岗情况的检查。
24、筹建处或各监理单位决定对露天施工作业面停工、复工或新增施工作业面,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调中心。
八、露天爆破申请规定
25、工程施工区露天爆破作业(含孤石解爆)申报由协调中心统一管理,所有露天爆破作业必须报送协调中心批准,签发“准爆证”,方可实施。
26、各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爆破设计,爆破作业网络设计要安全可靠。所有爆破作业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并抄报爆破安全协调中心备查。
27、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服从爆破协调中心的统一协调、监督。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进行爆破作业。
28、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前应以爆破作业申报单的方式报协调中心审批,申报单应详细说明爆破时间、具体位置、装药量、影响范围(并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