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的做法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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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的
做法与启示
摘要: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内涵是激励创新成果产出、有效配置资源、为技术转移工作提供支撑保障。美国高度重视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管理工作,建立了完善的组织运营体系和保障体系,是其保持军事技术竞争优势的重要支撑。本文梳理美国在战略层面、政策法规层面、管理体制层面、运行机制层面进行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管理的主要做法,总结了其给中国带来的启示,为中国加强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管理提供重要支撑。
关键词: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二者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促进技术转移的重要手段,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同样如此。国防领域技术转移的核心内涵是促进科研成果更好、更快转化到企业中,形成好用、管用的装备和可以商品化推广的产品,打通技术创新链条,带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内涵同样是激励创新成果产出、有效配置资源、为技术转移工作提供支撑保障。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战略层面高度重视国防领域技术转移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机制,实施了多项灵活的政策措施,在加速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同时,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既保障科研主体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调动其参与国防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与美国相比,中国在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的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甚至是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本文从战略、政策法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层面系统梳理了美国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管理的典型做法,为中国加强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管理提供重要支撑。
1高度重视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国防实力的重要支撑
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一方
面,经济全球化加速和国际军事合作加强使得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不断强化,加强国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对于抵制经济贸易制裁,打破国外技术封锁限制,提升综合国际竞争力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国内军民一体工业基础的构建、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融合发展的顶层需求,需要借助知识产权手段,加快国防领域技术转移。美国利用长期积累的科技成果,灵活运用专利战略,巩固和加强知识产权优势,实现了科技可持续发展,极大推动了国防科研与武器装备研制,从而保障其长期雄踞世界军事、科技、经济竞争力榜首。
从美国的经验和做法来看,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本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工作并没有独立于联邦政府知识产权体系之外,其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组织管理与联邦政府保持一致,只是针对涉密等特殊事项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比如涉密专利申请的扣押制度。
2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是国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的根本保障
美国对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除了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外,其管理规定分散在国防领域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重点针对联邦政府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和联邦科研机构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
2.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意识
美国高度重视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通过立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美国涉及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专利、版权(含计算机软件)、半导体芯片、技术秘密等,相应的保护法律包括:《专利法》、《版权法》、《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其中,保密扣押制度包含在《专利法》中,而技术秘密的保护则由各州制定的商业秘密法律来保护。针对国防领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除了遵守以上法律外,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和国防部等部门层面设置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拜杜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等。
2.2明晰了国防领域技术转移主体权责,更好地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能
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技术转移法律法规,明晰了各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的权利、职责等,并结合国家安全利益,明确了各机构的禁止事项。《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首次将技术转移确立为联邦政府的职能,《联邦技术转移法》和《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则先后确立了联邦实验室及其雇员同样肩负推动技术转移的使命,并将技术转移作为联邦实验室和雇员的考核指标。国防部层面,第5535.3指令《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明确了负责研究与工程的助理国防部长办公室、军种和国防部各业务局在技术转移方面的职责。第2040.2指令《国际间技术、产品与服务的转让》明确了国防部技术出口限制事项。《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明确规定了承包商执行采办合同知识产权交付义务以及相关程序。
2.3解决了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权属界定问题,最大限度尊重和保护私营企业开发的权益
针对国防领域技术转移的瓶颈——知识产权归属这一核心问题,充分尊重和保护相关企业开发知识产权,国防部要求拥有最低限度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权益。《拜杜法案》、《联邦采办条例》、《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等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可以选择保留国家财政投资产生的国防领域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国防部门拥有免费使用权、审批权、强制许可权。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不符合国防部专利申请相关规定时,知识产权归国防部所有,但承包商拥有使用该发明的非独占、可被撤销的、免费的许可证。《拜杜法案》首次明确了“谁研制,谁所有”的原则。《联邦技术转移促进法》规定实验室人员可以从事自己发明的产业化,发明人在联邦政府放弃发明权时可以获得发明权;参与“合作研发协议”的公司可以获得充分的知识产权,以尽快促进研发成果商业化,保证厂商有权拥有“合作研发协议”的发明。《知识产权:在商海中航行—与商业公司谈判知识产权时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是国防部与商业公司谈判知识产权的指导性文件,通过指导采办合同人员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于专利、技术秘密、商标、版权、技术资料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属界定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特殊情况还可开展知识产权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