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0401
大一商法知识点汇总第一章
大一商法知识点汇总第一章商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主要研究商业交易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对于大一商学院的学生来说,掌握商法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章中,我们将对大一商法课程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简要梳理。
一、商法的定义和特点商法是指适用于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它主要调整商业交易活动中的权益关系和义务责任。
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由性与形式性的统一:商法重视交易自由原则,但也要求交易行为符合法律形式的规定。
2. 公平性和效益性的统一:商法既要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3. 国际化和专业化的特点:商法中涉及的商事活动一般跨越国界,且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
二、商法的主要内容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许可和经营活动:商法规定了商业许可和经营活动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2. 合同法: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商法明确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规定。
3. 公司法:公司是商业组织的一种形式,商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等事项。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资产,商法明确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的规则。
5. 金融法:金融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
三、商法中的重要原则和规则商法中有许多重要原则和规则,下面是其中几个重要的:1. 交易自由原则:商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交易自由权。
2. 信用原则:商法强调交易当事人应遵守信用义务,保持诚信行为。
3. 契约精神原则:商法鼓励当事人按照契约精神履行合同义务。
4. 平等互利原则:商法要求交易双方平等地参与交易,并追求互惠互利的结果。
5. 公开透明原则:商法强调交易行为应公开透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
四、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商法的知识对于商业活动和商事纠纷解决非常重要。
学习商法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商业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为我们的商业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一、商法概述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法律规范的法律学科。
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商法是商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中遵循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手段。
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主要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国际商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商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秩序,维护规则,遵循诚实、自觉的原则。
2. 自愿原则:商法是以自愿交易为前提的。
任何商业行为均应由自愿的意愿实现,不得强迫、欺骗、威胁对方参与商业行为。
3. 公平交易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
即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中不得采取欺诈、不当的手段,不得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
4. 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商法的制定目的是旨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
法律应当对商业活动实行保护和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自由竞争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进行。
市场主体应当受到公平竞争的法律保护,不得出现垄断、垄断规模的商业活动。
6.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商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活动的各方参与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商法的基本要素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主体,是商法适用对象。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商事主体在开展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行为,包括交易、合同、经营等行为。
3.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商事主体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商品流通等。
4. 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5. 商法制度:商法制度是指商法规范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措施,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商标注册制度、专利权保护制度等。
商法学(第一章)
商法学(第一章)商法学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一般认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讲,商法包括全部的商事部门法,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而且包括了与商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运输法律等。
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本属于经济法的领域的法律。
狭义上讲,仅仅包括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即公司法票据法等不涉及公法规范的。
本课程中的商法是狭义上的商法二、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商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特征。
商法的各项制度,如商事主体的确定,商行为的确定,商事活动的目的,甚至包括上行为的具体制度,如合同形式,效率便捷性等,都是商法营利性的具体表现。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表现在,商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或者行为,而是特定的主体。
即,商行为或者商事主体。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由于商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他对于商行为中各项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商法还必须及时反映社会实践中的需要,而商事活动变化非常快,所以商法的修订也更加频繁。
(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是一个特别的私法,因为在该私法中,存在了大量的公法性规范。
如商事登记,商号规范等。
(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起源于商事习惯,商事交易行为,而商事加以本来就是一项跨国界的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更为明显。
三、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组织形式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财产关系、组织关系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登记制度(二)、公平交易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
2、诚实守信履行义务。
(三)、交易便捷、迅捷原则:1、交易便捷: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的规范交易便捷的有力保障。
简化协商过程2、短期时效:在商法中,各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都比较短。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一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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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独立性
·在20世纪上半叶,确切地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 ,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
·到了20世纪下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力主推行经济法的学者们 的基本思想,只是希望在整个国家经济运行中,加强公法 的调节力度,以抑制私法领域中个人经济自由权利无限膨 胀所衍生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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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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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法与民法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 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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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与经济法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一直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在广 义上,经济法是调整社会全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既调整经济组织关系,又调整经济交易关系;既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不平等主体之 间的纵向服从性行政关系;既调整国内经济关系,也调整 涉外和国际经济关系;既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微观 经济关系。
(2)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 治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干预原则”。
(3)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 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以强 制性规范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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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商法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商事活动为对象的一门法律科目。
学习商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商事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门以商事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科目。
商法包括商法一般原理、商法特殊法律制度和商法解释解释。
1. 商法的性质商法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实用性,它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以规范商事活动为主要目的,与其他法律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
2. 商法的内容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法基本理论、商法一般原则、合同法、担保法、营业秘密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方面。
3. 商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商法与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与民商法有着很大的交叉,两者对商事活动有着不同的监管与规范。
二、商法基本原则商法是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有着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商事法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 信用原则商事活动中需要遵循契约精神,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商业信誉。
商事活动中的主体应该遵循约定,信守承诺,建立合法、合理的信用等级体系。
2. 自由原则商事活动应该遵循自由竞争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该有充分的市场竞争自由。
3. 平等原则商事活动中应该尊重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商事活动中的各个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应该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4. 诚信原则商事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 公平原则商事活动中应该尊重供需双方的权益平衡,避免出现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商法基本概念1. 商法主体商法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商事活动中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 商业活动行为商业活动行为是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行为,包括商品买卖、合同签订、担保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3. 商业关系商业关系是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担保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商法基础知识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也是中级职称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本文将从商法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公司法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商法基本概念
商法是指涉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商法的任务是规范
商业活动和保护经济交易的安全有序进行。
商法包括商法基本原则、商法基本制度、商法基本范畴等方面的内容。
二、商业合同
商业合同是商业交易的最基本形式,是商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
和交易的重要依据和工具。
商业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实质内容公平、签订形式严格等特征。
三、公司法
公司法是商业领域中涉及公司的组织行为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改制和解散、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和公司法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当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掌握这些知识不仅有助于从业者的实际工作,同时也是参加中级职称考试的必备知识点,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
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ppt
➢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商法(第四版)-第一章 商法概述-PPT课件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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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 治格局的变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法律用语中, 商具有特定的含义,但其内涵和外延都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以德 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等特征,又具有商主 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2. 英美法系:商法的体系则包括商事买卖、商事合同、商事代理、
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不少学者认为,随着现代商事交易的发达,尤其随着国 际统一商事立法进程的加快,两大法系在商法上的差异 正逐渐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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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商法体系界定
1.学界观点: 我国学者关于商法体系的认识仍存在颇大差异。 多数学者主张,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 业、商号、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 也有学者主张,商法的体系由商主体法、商行为法、商事权 利救济法三部分构成。 中国的商法理论已经形成了这样的经典结构,即在商法的一 般规定之后,设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几个 部分。近几年来,人们所作的只是在这个体系结构基础上变 化不大的添加或减少。 中国商法部门的建立和商法体系的构造,应该从中国商事交 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并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吸取 不成功的教训基础之上建立起来。中国商法体系的建立需要 理论上的探索与创新。
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法系国家的商法学界 所持的观点差异较大。就我国商法而言,可以认 为,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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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 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公司法、证券法、保 险法、破产法、海商法。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一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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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概念与分类
(2)从商法所包括的范围来划分,商法可以分为广义的 商法与狭义的商法。这种分类是对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的再 次划分。 ·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规范,即不仅包括规定 商主体与商行为等基本制度的商法典,而且包括与商事交 易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规定公司、票据、商业银 行、保险、运输、信托、工商权利保护等内容的法律。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 施行法等。从性质上讲,狭义的商法属于国内商法中之商 事私法,商事公法则不包含在内。
·由于我国未制定形式商法,在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 仍只能适用相关商事单行法及民法一般规范,从而使本应 得到强化的私法自治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应通过对强化私法自治理念的解释,使该理念在司 法实践中得到自觉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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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理念
(3)商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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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理念
(三)保护营利 ·基于商主体与商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应赋予商行为 的实施主体获取合理收益的权利。在商法理论中,可将这 种保护营利目的的商法精神称为保护营利理念。 ·在商事法规中,大陆法系商法典中所规定的佣金请求权 与法定利率可谓保护营利理念的代表性制度。但保护营利 理念并非只在具有这种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在法 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可以适用。
商法知识点及其学习要求
商法知识点及其学习要求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是一门法学的分支学科,主要研究商业交易的法律关系和商业法律制度。
学习商法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商法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下是商法的主要知识点及其学习要求: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商法的定义、商务、市场、竞争等概念。
学习者需要了解商法的起源、发展和基本原则,掌握商法的基本概念,明确商法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和指导原则。
二、商法的主要内容和法律制度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学习者需要学习这些具体的商法规定,了解商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商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三、商法的知识和技能学习者需要了解商法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商法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等,以及商法实务中的各种技能,如合同的起草和解释、商业谈判的技巧、商标注册的方法等。
同时,学习者还需要培养法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和问题解决能力。
四、商法的国内外发展和比较学习者需要了解商法的国内外发展和比较,掌握国内外商法的主要特点、差异和发展趋势。
同时,还需要了解国际商法和商法国际化的相关知识,掌握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跨国企业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
五、商法的实践应用和案例分析学习者需要学习商法的实践应用和案例分析,了解商法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的应用情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学习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商法的规定和原则,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商法的学习方法和途径学习者需要选择合适的商法学习方法和途径,如参加商法课程的学习、阅读商法相关的书籍和文献、参与商法实践的培训和练习等。
同时,学习者还可以通过参加商法竞赛和实践项目等活动,提高商法的学习效果和实践能力。
综上所述,学习商法需要掌握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学习商法的主要内容和法律制度,了解商法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商法的国内外发展和比较,学习商法的实践应用和案例分析,并选择合适的学习方法和途径。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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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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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概述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 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 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各国关于公司章程的形式、内容、性质的规定和理解不尽相 同,理论界基于不同认识对公司章程的定义也不尽相同。这种 区别尤其存在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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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人的条件 ·所谓人的条件,是指公司设立中关于公司股东与发起人人数 以及发起人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1)关于股东与发起人人数的要求 (2)发起人的资格要求 (二)物的条件 ·所谓物的条件,是指设立公司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条件。其中 最主要的是资本条件,故物的条件亦称资本条件。 (三)行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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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 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 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 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在各类公司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与股 份两合公司可以采取这种设立方式。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方式
·鉴于公司章程所具有的地位与作用,各国公司法大都对公司 章程的制定作严格规定。即便是在无须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公 司章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也对其制定方法与内容作明确规定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商法总论部分主要包括商法的概念、历史、基本原理、基本特征、法律制度等内容。
商法的研究对象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其目的是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
商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密切,如民法、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代,商法的发展与商业活动的发展息息相关。
商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效力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等。
商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门性、灵活性、国际性等。
商法的法律制度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法规范等。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主体的概念、种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内容。
商事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和法律保护权。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行为的概念、要件、效力等内容。
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包括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多种形式。
商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目的、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等。
商事行为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和约束性。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法制度的概念、内容、功能等内容。
商法制度是商法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包括商法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和实施等内容。
商法制度的功能包括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等。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如下:1.商法的概念2.商法的历史3.商法的基本原理4.商法的基本特征5.商法的法律制度6.商事主体7.商事行为8.商法制度商法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面较广,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可以作为学习商法的基础,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商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实务知识,从而更好地应用商法知识解决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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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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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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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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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2004年司法考试商法大纲解读
2004年司法考试商法大纲解读基本要求全面掌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基本制度,重点掌握商事法中的重要概念和原理,能够准确运用基本概念、原理和现行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商事活动中的具体案例、实例,做到融会贯通。
第一章公司法总论第一节公司法总论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独立财产独立民事责任营利性)公司的种类(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第二节公司的一般规定公司的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公司的名称公司的住所公司的组织机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的概念资本确定制资本维持制资本不变制)公司的股份(股份的概念股份的种类股份的转让)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权利股东的义务)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种类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合并与分立的类型合并与分立的后果)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的后果清算组织清算程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份发行方面的特征股份转让方面的特征股东人数方面的特征对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的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股东的资格条件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出资协议出资方式缴资与验资公司名称预登记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转让的条件转让的程序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变动(注册资本的增加注册资本的减少)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及其运作程序对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资格的要求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程序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管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求)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发行方面的特征股份转让方面的特征股东人数方面的特征对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的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的条件及其义务设立不能时发起人的责任资本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在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方面的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及其运作程序对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资格的要求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的条件与程序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的形式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原则股份转让的场所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概念上市公司的条件股票上市的程序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合伙的概念合伙的特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与公司的比较(出资人的比较出资方式的比较资本的比较组织机构的比较财产性质的比较盈亏负担的比较民事责任的比较)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合伙人(合伙人的条件及资格要求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合伙协议的订立合伙协议的内容合伙协议的生效)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出资的作价出资的缴付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与后果)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的组成法律对合队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的概念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积累财产)合伙财产的性质(区分以所有权出资和以使用权出资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性质)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第四节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执行的特征合伙事务的执行与合伙事务的决定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第五节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清偿标的清偿顺序连带清偿无限责任合伙人之同的债务分担对内追偿权及其行使)合伙人债务的清偿第六节入伙与退伙入伙的概念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人对入伙人有关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的说明与告之义务)人伙的后果(入伙人的权利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力)退伙的概念迟伙的类型声明退伙(协议退仪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的丧失退伙结算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第七节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解散的事由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清算程序财产清偿顺序清偿时效注销登记)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方面的特征财产任质方面的特征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的条件出资的要求企业名称的要求其他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设立申请登记机关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营业执照的签发)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的条件投资人的权利投资人的义务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受托人和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时的解散其他解散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清算人清算的通知与公告程序清产偿债程序财产清偿顺序责任消灭时效制度注销登记)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资本来源方面的特征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法律适用方面的特征法律管辖与司法保护方面的特征)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中外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出资方式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营期限解散的事由清算规则)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合作各方的缴资期限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出资方式与出资比例的灵活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组织机构的类型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投资回收的灵活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营期限解散的事由清算规则)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的特征外资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其他责任形式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外资企业的用地(外资企业用地的解决方式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物资购买方面的管理规定产品销售方面的管理规定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规定职工与劳动方面的管理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外资企业的终止与清算(终止的情形清算规则)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破产的概念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普通规范特别规范)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的破产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商业银行的破产)破产原因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债务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破产申请的效果)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债权申报(债达申报的概念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破产无效行为的种类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召集人第一次会议以后的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决议方式决议的效力对决议的异议)第四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宣告的依据破产宣告的效果)破产清算组织(破产清算组织的性质清算组织的组成清算组织的职责)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概念破产财产的范围取回权)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概念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概念破产抵销权的意义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别除极(别除极的概念别除极的行使)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范围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债务清偿的程序与顺序(破产变价破产分配债务清偿顺序)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五节和解程序和解的概念我国破产法和解制度的特点和解申请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和解与整顿的终结第六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票据的概念票据的特征(票据的文义性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无因投票据的设权性票据的流通性)票据的种类(广义的票据种类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种类)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的特征统一票据法的国际公约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概念涉外票据的准据法确定涉外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第二节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票据的背书转让票据的贴现票据的质押票据的继承票据的赠与)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报索权)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涂销)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的种类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时效(票据时效的概念票据时效期间)第三节票据抗辩与补救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人的抗辩)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的条件、程序与后果公示催告的适用、后果与结局票据丧失时的诉讼补救)第四节汇票汇票的概念汇票的特征汇票的种类(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光单汇票与跟单汇票)汇票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汇票的出票(出票的概念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汇票的付款日期汇票签发的后果)汇票的转让(汇票转让的概念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与后果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汇票质押的方式与后果汇票贴现的性质与方法)汇票的承兑(承兑的概念提示承兑付款人的承兑程序)汇票的保证(保证的概念保证事项保证的法律效力)汇票的付款(付款的概念付款的程序付款损失的承担)汇票的追索权(追索权的概念追索的原因行使追索权的条件追索与再追索)第五节本票和支票本票的概念本票的特征(自付票据基本当事人少无须承兑)本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本票的任意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支票的概念支票的特征(付款人资格的限制见票即付流通期限短)支票的种类(记名支票与不记名支票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支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未记载事项的补救出票的效力)支票的付款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第七章保险法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保险的概念保险的要素(危险的不确定社会互助保险辅助人)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合法经营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合同总论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征(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原保险与再保险单保险与复保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原因无效的后果)保险台同的变更(变更的类型变更的方式)保险合同的解除(解除的依据解除的效果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保险合同的终止(终止的原因终止的效果)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索赔和理陪程序与规则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及其在人身保险中的禁止)保险合同的复效(复效的概念复效的条件)第三节保险合同分论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灾害事故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事故的处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第四节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概念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外资保险机构)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营运限制)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保险代理人的类型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条件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保险经纪人的概念保险经纪人的类型保险经纪人资格的取得条件对保险经纪人业务的监管)第八章海商法第一节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性质海商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船舶与船员船舶(船舶的概念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船舶所有权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担保物权相互之间的关系)船员(船员的概念船长的职责)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货物的交付)提单(提单的概念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的性质提单的种类提单的签发提单的内容提单的转让)第四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客票的特征与意义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的权利旅客的义务)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第五节船舶租用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第六节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概念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失的船舶碰撞过失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第七节海难救助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救助合同的种类救助合同的订立救助合同的变更救助方的义务)救助报酬(救助报酬的概念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担保的提供与救助鼓项的先行支付)第八节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概念单独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牺牲的概念共同海损牺牲的范国共同海损费用的范围)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理算的法律依据分摊请求权的时效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第九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第十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海事诉讼的概念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海事诉讼中的送达海事诉讼审判程序(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商法 第一章
商法的分类
①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
形式意义上: 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 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 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 ”命名的法典
实质意义上: 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过目前尚不 存在形式意义 上的商法,实 质意义上的商 法已经大量存 在。
②狭义与广义上的商法
通常理解的广义含义
通常理解的狭义含义
2.广义的商
广义的“商”,是泛指一切营利性行为。法
学上对“商”的认定。营利性,是指以获取最大利润为 目的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随着近代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商的认识也在逐渐扩大。这种以获取最大利润为 目的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也开始从纯粹的 商品买卖发展到商品的运送(运输业)、商品的保管 (仓储业),甚至拓展到与商品没有直接关系的货币的 存储(银行业)、人身损害赔偿保障(保险业)、有价 证券的买卖以及服务业、印刷业、出版业等。总之,只 要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论是否与商品的买卖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我们都 认为是从事商的行为。可见,商法上的“商”是主体从 事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
③ 广义商法(国际∪公法) 狭义商法(国内∩私法)
古代商法(中世纪-18世纪) ④ 近代商法(18世纪-20世纪的特征
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公法性
商法
国际性
规范的技术性 和易变性
1.1.3 商法的基本原则
1、 商主体法定原则 2、 交易公平原则 3、 交易效率原则 4、 交易维持原则 5、 交易安全原则
❖5、 交易安全原则
确立交易当事人负有提示的义务 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严格责任 明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1.2 商法调整的对象
1.2.1 1.2.2 1.2.3 涵
(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
(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商法》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概念与特征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文艺复兴时期,近代商法起源于地中海贸易。
1、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营利性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赚钱为了公益则不具备营利性)例:营利性要看目的;无论盈亏,只看目的不看结果②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不是所有司法关系都由商法调整,商法只调整平等关系中特殊的部分(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是商行为)调整:A、商主体间的商事关系B、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可能为商事关系也可能不是)C、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绝对商行为发生时,产生商事关系,如:票据)③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④商法的公法性商事活动繁多,给予统一性规定即其公法性;前提是商法是私法,具备私人自治。
(私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⑤商法的国际性国内外商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希望可以像自己国内一样,两种商法就会趋同但不完全相同3、原则:概念: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①★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目的是为让第三人知道具体情况)【例:A为登记法人,B为实际法人,C为善意第三人,A与C签订合同,仍受法律保护,但其成立一定要经过公示。
善意第三人信赖公示而与非实际法人的登记法人签订合同有效,若明知则无效】②公平交易原则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A、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B、诚实信用③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反映诉求:商品流转越快,经济越好政府鼓励:一个商品卖一次有17%增值税,卖十次就有十次税内容:A、交易简便强行法推定条款(不可变)和任意法推定条款(可变)根据大多数情况的多数法进行适用B、短期时效缩短诉讼时效,催人尽快行使权益C、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力证券化和权力义务格式化④鼓励交易原则⑤交易明确、安全原则指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以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第二节商法调整对象与渊源1、概念: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基本知识
商法基本知识商法是指调整商业交易和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了解商法基本知识对于从事商业活动或与商业交易有关的个人和企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商法的基本概念和要点,以帮助读者对商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商法的定义商法是调整商业交易和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国际贸易法以及与商业交易和商业行为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
商法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法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张市场主体在商业交易中的自由选择和自由行为。
自由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不存在强迫、欺诈或恶意干涉。
2.公平竞争原则:商法倡导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包括虚假宣传、价格垄断、串通投标等行为。
公平竞争原则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3.信用原则:商法强调商业交易中的诚实守信和信用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离不开商业信用,信用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的信用责任和违约责任,以维护商业信用的稳定和可靠性。
4.保护原则:商法以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商法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对弱势方的保护,严禁侵害他人的商业利益。
保护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商业活动的主动干预和调整。
三、商法的主要内容1.合同法: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等相关规定,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业交易中的各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都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
2.公司法:公司是商业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建、经营和管理等基本规则。
公司法保护了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公司在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壮大。
3.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保护了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是一门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它对于商业领域的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在商法的学习过程中,有一些重点知识点需要特别关注和复习。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法复习资料的一些重点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商法知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它主要包括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的特点、商法的法源和商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内容。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理解和掌握。
商法的基本概念是指商法所涉及的主要范畴和领域,如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合同等。
商法的特点包括专门性、实用性、灵活性等。
二、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是指商业活动中的各个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各种行为,如买卖、租赁、合作等。
在复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时,需要了解商事主体的种类和特点,以及商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等。
三、商事合同和公司法商事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合同等。
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公司的组建、经营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复习商事合同和公司法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的要素和效力、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以及公司的组建和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知识产权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竞争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和限制行为等。
在复习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时,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方式,以及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等。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商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以规范商业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其基本概念包括商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是指以商业活动为对象,以调整商业关系为目的,制定并适用于商业活动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的领域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商法的特点商法的主体为商业主体,其内容主要为商业活动。
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主体对象广泛、法律制度灵活、法律责任重大、法院特别设定等。
3. 商法的作用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商业活动的规范、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商业发展、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契约自由原则、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
1. 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契约,其形式和内容由双方自由决定,法律不干涉。
2.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合同法商业合同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形式和效力。
合同成立要满足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实现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组织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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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张 军 等 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
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
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元。公司的实际资产
D. 如 果 丁 根 据 合 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元,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7。 关 于 重复保险的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BCD )
A. 法 律 禁 止 同 一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
B. 重 复 保 险 的 投 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4. 丙 公 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答 案 要 点:
1. 票 据 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
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3分)
2. 若 该 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无须负票据
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3分)
A. 增 资 和 减 资B.合并、分立
C. 批 准 董 事 会 报 告D.解散和变更公司的形式
3. 合 伙 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可以采用何种比例?(AC )
A. 按 协 议 约 定的出资比例
B. 按 法 定 比 例
C. 有 约 定 比 例 的 ,依约定;未约定比例的,平均分配和分担
D. 有 约 定 分 配 比 例而无约定分担比例视为约定了分担比例,反之亦然
A. 公 司 名 称 未 表 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B. 股 东 甲 没 有 在 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C. 股 东 乙 是 一 家 与该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N公司的股东
D. 股 东 丙 未 缴 足 其出资额
6. 以 下 四人分别基于不同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其中何者具有
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资格?( D)
提请法院裁定。(X )
9。 清 算 组成员多为政府公务员,但清算组并不隶属于政府,只是其工作由政府领导。
(X )
10 .合 伙 人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X)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 以 下 哪一种是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类型?(C )。
A.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有限责任公司
2. 有 限 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
3. 公 司 发行债券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000( 2分)
4. 最 近 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分)
5. 筹 集 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分)
6. 债 券 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制的利率水平;(2分)
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
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
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问:
1. 什 么 是票据的伪造?
2. 对 于 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 乙 公 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A. 持有上市公司1%股份的股东
B. 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
C. 上市公司的监事
D. 上 市 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四、论述题
1. 公 司 发行债券的条件:
参 考 答 案:
1. 主 体 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分)
则有:①现金9. 3万元;②存料91万元;③制成品盘存86万元;④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⑤运
输设备65万元;⑥盈利19.7 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
权,价值70万元。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
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0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
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2分)
3. 公 司 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 )先 由 股东会作出决议;(2分)
(2 )发 布 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2分)
(3J 对 负 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2分)
(4 )减 少 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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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 伙 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约定甲、乙、丙各负责偿还4万元。
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下列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BC )。
A. 丁 有 权 直 接 向 甲要求偿还12万元
B. 丁 只 能 在 乙 、 丙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元
C. 甲 有 权 依 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主张自己只向丁支付4万元
受理。现被告代理人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ABCD )
A. 破 产 程 序 优 于 普通民诉程序
且 该 案 中 已 经 实 施的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程序应当中止
C. 该 案 中 尚 未 执 行完毕的先予执行裁定应当中止
n. 鉴 于 本 案 被 告 人有连带责任人,应当中止诉讼
甲公 司 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
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
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
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
一、判断正误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V)
2.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V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V )
4.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X)
A. 李 某 , 该 公 司 股东B.张某,该公司董事
C. 陈 某 ,该 公 司监事D.刘某,该公司的债权人
7. 以 下 几种证券交易中,哪一种为我国现行证券法所允许?( A)
A. 股 票 现 货 交 易 B.融资融券交易
C. 股 票 期 货 交 易 D.证券期权交易
8. 根 据 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权利是(D )
3. 乙 公 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业
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
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他票据当事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3分)
4. 丙 公 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
C.票据无效
以小写金额为准
由持票人选择其中一个金额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下列何种组织形式?(BD)
A.有限责任公司
C.无限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U.国有独资公司
2. 有 限 公司股东会对于下列哪些事项,必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ABD)
A.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B.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C. 证 券 承 销 业 务
D. 经 中 国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 以 下 哪些人员不得作为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
保险?( BCD)
A. 父 母 B.兄弟姐妹
C. 配偶D.子女
10.下列人员中,哪些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BCD)
4. 禁 止 发起人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期限是(D )。
A。 自 出 资 之 日 起 1年8.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C. 自 出 资 之 日 起 3年D.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
5. 工 商 管理局干部姚某在审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申请时,提出以下不予批准的理
由,其中哪一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C)
7. 国 务 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分)
2.汇票出票必要的记载事项:
答案要点:
1.表明汇票字样;(2分)
2.无条件付款的承诺;<2分)
3.出票人:(2分)
4.收款人;<2分)
5.出票日期;(2分)
6.票据金额,L2分)
7.付款儿。<2分)
五、案例题(每题15分,共30分)
(一 )
C. 两 合 公 司 D.国有独资公司
2. 无 形 财产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一般不能超过(B )。
A. 10 0 o 8 .2 0%
C. 3 0 % D .4 0 %
3. 以 下 何者为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主体?(C )
A.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8.国有独资公司
C, 上 市 公 司 D.财政部
C. 在 财 产 保 险 中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
额 的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保 险价值
D.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
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