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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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故事

作者:黄鸣鹤

现代法庭中的“亲亲相为隐”

如果一位父亲不小心目睹了儿子犯罪的过程,而检察官希望他作为控方证人站在法庭上指认自己的孩子,他是否有权拒绝?

中国的法律答案是斩钉截铁的:不行。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更何况,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提倡的是大义灭亲。

可西方人却不这样认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不外乎人情。虽然他们执起法来铁面无私,六亲不认,但对于上面这位可怜的父亲,按西方的法律规定,他完全可以援引法律中作证义务特免权的规定,理直气壮地拒绝检察官的要求,哪怕儿子涉嫌的是一级谋杀,哪怕他是该案惟一的证人,他都有权保持沉默。

这种作证义务的特免权不仅在于亲属之间,还包括一些特殊的领域。比如医生对于病人,律律对于当事人,神父对于忏悔者。所有因为职业便利而取得委托人的秘密的人,都可以援引作证义务特免的法律规定。

在西方人看来,如果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威吓而强迫这名可怜的父亲站在法庭上的话,他势必面临着一个艰难的抉择:说真话,将使自己的亲人受到伤害;不说真话,可能面临着伪证罪的指控。无论他做出怎样的选择,所造成的后果都是致命性的。儿子不会原谅父亲,哪怕他在法庭上说的是真话。

刑罚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惩诫和挽救罪犯,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犯罪行为对于善良社会的伤害。除非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然,大部分的罪犯在服刑期满后仍将回归社会。如果法律强迫他们的亲人走上法庭指控他们有罪的话,这种对人类心灵深处所造成的创伤和隐痛是持续的,甚至还可引发更激烈的冲突。在西方人看来,许多职业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比如神父对于忏悔者,宗教忏悔制度的设置,是一种很好的排解机制。忏悔者能向神父毫无保留地说出隐藏在自己心中的秘密,是基于一种高度的信任。如果一位神父在听忏中惊讶地发现,在自己教区居住了几十年大家都公认为好人的约翰先生原来是一位畏罪潜逃的杀人犯时,他所能做的,就是传递上帝的旨意,并希望他能自己到警察局自首,以卸下压迫自己心灵的包袱。至于当事者去不去,是他的自由,无论如何,神父是不能也无须到警察局去举报的,这是他的职业要求。如果他做了,这不仅是他个人信用的破产,也将是教会信用的破产。

对于此话题的关注源于一次争论,在一次法学沙龙中,我们偶然提出一个假

设:如果一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与委托人交流,发现委托人还犯有其它警察尚未发现的罪行,律师是否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参与者中间发生了激烈的讨论,律师们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而检察官们则认为律师有举报义务。

几年后,当我研究西方法律制度中关于证人作证义务特免权的规定时,惊讶地发现,这一富含人文关怀的法律设置,竟然也是我们的老祖宗留下的。其最早的渊源,始于中国儒家思想中的“亲亲相为隐”的法律伦理观,只不过被后世子孙如敝履般舍弃了。

儒家对于社会冲突追求的是“无讼”的最高境界,刑事政策方面主张“德主刑辅”的轻刑思想,“亲亲相为隐”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之一。

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就是说,作为证人时,父亲隐瞒对儿子不利的情况或儿子隐瞒对父亲不利的细节是人之常情,法律不应因此而惩罚他们,而应该尊重他们的情感,免除直系亲属间作证的义务。

这种亲属间作证义务的特免制度在唐朝立法中达到极致。《唐律。名例》中规定:“诸同居,若干功以上亲及外祖父亲、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唐律疏义》中对“同居”作扩张性司法解释为“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消息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亲相隐,减凡人三等”。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亲亲相隐”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直系亲属之间,一起生活的非血缘关系间,奴婢、部属都是“亲隐”的范围,并且这种相隐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出面指证倒构成犯罪。

在现代法治中,作证义务的免除并不等于允许包庇犯罪的行为,而仅仅是在审判阶段作证义务的免除。而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行为人,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国家司法制度的运行,如果包庇者与被包庇者有着事先通谋的话,还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你在法庭上,已经手按宪法发誓如实陈述事实的真相,不作假证,但是,一方当事人与你利害相关,你是否会如实作证呢?

这个问题,是2001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启动“证人宣誓”司法改革项目之后所做的一项街头无记名随机调查。受调查的人中,百分之八十的人表示,即使已经经过宣誓程序,但证词关系到自己友人或亲人的利益的话,他们的立场肯定站在自己人一边。

正如英国人刚占领香港那会儿,鬼佬法官对中国证人在法庭上宣誓后仍毫无顾虑地根据自己的立场而不是事实作证,对上帝和大不列颠帝国的法律无丝毫敬畏之心,深感头大如斗。

最后,聪明的英国法官发现中国人崇拜祖宗,于是让中国籍证人在法庭上对自己祖宗的在天

之灵发誓,这一招挺管用,睁着眼睛说瞎话的人少了。西方的法律又一次成

功地对接了中国

的本土文化,这是题外话。打住。

秘密证人出庭之后

与中国大陆法庭证人很少出庭作证相比,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制度中,证人未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盘问,证人作证前未经宣誓的,法庭或陪审团都不能采信其所说的一切。

在许多刑事案件中,特别涉及有组织犯罪的案件,证人是指控罪犯的重要证据甚至是惟一证据。在许多好莱坞电影中,我们经常看到许多恶贯满盈的恶棍,因为证据不足而被无罪开释,大摇大摆、前呼后拥地走出法庭,而背后,却是受害者家属的眼泪。

在跨国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曰益程序化和公司化的今天,黑社会不仅代表着暴力犯罪,而且代表着一种生存状态和地下规则。在美国,在和黑手党家族犯罪所进行的斗争中,最困扰警察和检察官的并不是他们的狡猾和凶残,而是他们的“缄默”规则,即以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赋予的沉默权进行对抗,任何开口与警察合作的人将被视为家族的叛逆者而遭受可怕的惩罚。而出庭作证的证人,面临着巨大的生命危险,因为黑手党人认为:只有死人最能保守秘密。

针对有组织犯罪所采取的侦查方式无非三种,一是通过线人提供线索,在一些城市,线人成为一种收入不错的职业,但是事实证明,为线人费而出卖“道上朋友”的人一般在江湖上也只是不入流的小混混,且职业信用堪疑,一般情况下很难打听到重要的线索,他们的工作方式更多是混迹于茶馆、酒楼或某个圈子中,尖起耳朵听或东盘西问。

第二种方式是派卧底警探渗入黑社会组织的高层,卧薪尝胆,忍辱负重,许多西方或港台的影视作品已经淋漓尽致地为我们演绎了这些无名英雄的工作方式和内心世界,最经典的非《无间道》莫属。

在中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立法机关通过专门立法对卧底警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豁免其在卧底期间不得已而进行的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方式也有着相当的局限性和副作用,一是卧底警探在获得绝对信任进入高级决策圈前,必定会经过种种非人的考验,正如《水浒传》中,林冲投奔梁山时,“白衣秀士”王伦要求其必须交出“投命状”,也就是劫道杀人后有了犯罪前科方可入伙,此举主要是断了入伙者回归法治社会的后路,成为过河卒子之后自然也就成了亡命之徒。

虽然立法对于卧底警探在从事卧底工作时的一些犯罪行为有豁免的规定,但也只是局限于轻微的刑事犯罪,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也无权赦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卧底警探会面临着两难抉择甚至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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