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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2-9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发〔2006〕14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已经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全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以下

简称《条例》、《办法》和《工作规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遵守《条例》、《办法》、《工作规程》和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努力实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的目标。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核工作。管理审批机关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企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或者本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统计、计划、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持有我州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如何、是否在城镇居住、所在单位何种性质,都应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1、配偶、子女(包括从本地到外地就读的子女)、父母;

2、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2、有购买股票等其它投资行为的;

3、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的和一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5、对于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乡镇或社区(单位)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6、出资购买商品房、新建房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7、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和有其他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核定

第八条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家庭收入按提出申请之月前连续3个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劳动所得;

2、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3、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4、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继承收入、赠与收入;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7、偶然所得收入及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鼓励金和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读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4、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5、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6、独生子女保健费;

7、丧葬费。

第十一条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 5倍(保障标准×1 5)以下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 5倍以上的,赡养、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计算。

第十二条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是:

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现本人月工资数额×征收养老费比例×12(月)。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

对于除养老保险费外不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由各县市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住房拆迁补偿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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