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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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

一、设置管理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公路交通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做到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

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标志标线要与公路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公路小修结束后须漆划标线的应及时漆划。

公路管理机构参与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图审查及交竣工验收。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变更的,依据《黑龙江省公路

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科学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同时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限速标志增设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维护管理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保持准确、清晰、醒目、完好。维护单位对损坏的公路交通标志,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对破损、磨损的交通标线,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漆划。

公路施工路段及养护作业路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规范的施工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维护正常的施工和交通秩序。

公路及公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侵袭影响交通安全时,维护单位在发现后应立即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受损公路修复以后,及时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根据国家标准及交通量的大小,定期进行维护,以保持清晰。

三、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的同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每年不得少于四次。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施工现场未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发通知督促维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整改。

四、附则

对损坏、毁坏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依据《黑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办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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