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警执法记录仪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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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警执法记录仪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地点:呈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合同编号:
购买方:呈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供货方: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部
签订日期:
购买方:呈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部(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双方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各条款。
一、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其它
甲方购买的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见下表:
金额单位:元数量单位:台
注:以上单价为固定单价、合同总价包括运抵甲方的运费及安装调试费、规费、税金等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付款方式。
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货后,甲方在 15 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款的90%支付给乙
方(剩余10%为产品质量保证金),金额为32400 元,大写叁万贰仟肆佰元。
如在2个月内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10%的价款,金额为3600元,大写叁仟陆佰元。乙方要求支付款项前,须向甲方提供合法
有效的等额发票。
三、质量保证等
1、乙方所供的设备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的合格
产品,未曾开包使用,与合同规定的型号与配置相一致;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能在设备功能范围内保障甲方的系统安全,并稳定运行,所供的设备符合甲方的采购要求。如发生所供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换货直至合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等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2、安装调试过程中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受到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及因第三方索
赔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交货时间、地点及验收
1、乙方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将所供设备(出厂原包装)运
至甲方指定地点后拆箱,负责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后交甲方验收。货物在运送、安装调试过程中以及交付甲方使用前损坏、灭失等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造
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所供设备交付使用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三包
凭证等相关资料和原配的附件。
五、售后服务
1、所购设备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中继台保修壹年,对讲机保修壹年半, 附件(备注中除主机外的所有其它配件)保修半年。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保证终身维修所
提供的设备,以上设备保修期过后维修只收取材料费,相关配件按出厂批发价
给予维修、更换。
2、乙方所供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须进行保修,且应在接到甲方报修
通知后24小时工作日内做出响应并在72小时工作日内免费修复,否则,甲方
有权另行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若中继台和附件有进水、外壳有明显损伤(如断裂.车轮压痕等),充电电压不
稳而使其毁坏或其它人为损坏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之列。
4、乙方必须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甲方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能够
顺利操作使用机器。
六、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或付款的,违约方每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
乙方逾期交货超过7天以上的,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
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国家标准,所供
设备达不到约定技术要求,如甲方拒绝收货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回全部货款,
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赔偿金。
3、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进行质量保修及修复完成,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
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七、其他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均可依法向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2、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赔偿相
应损失。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ﻩ日日期:年ﻩ月ﻩ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