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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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自由原则〃〃〃〃〃〃〃〃〃〃〃〃〃〃〃〃〃〃〃〃〃〃〃〃〃〃〃〃〃〃〃〃〃〃〃〃〃〃〃〃〃1 (一)结婚自由〃〃〃〃〃〃〃〃〃〃〃〃〃〃〃〃〃〃〃〃〃〃〃〃〃〃〃〃〃〃〃〃〃〃〃〃〃〃〃〃〃〃〃〃2 (二)离婚自由〃〃〃〃〃〃〃〃〃〃〃〃〃〃〃〃〃〃〃〃〃〃〃〃〃〃〃〃〃〃〃〃〃〃〃〃〃〃〃〃〃〃〃〃2 (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2
三、男女平等的原则〃〃〃〃〃〃〃〃〃〃〃〃〃〃〃〃〃〃〃〃〃〃〃〃〃〃〃〃〃〃〃〃〃〃〃〃〃〃〃3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4
五、遵守计划生育原则〃〃〃〃〃〃〃〃〃〃〃〃〃〃〃〃〃〃〃〃〃〃〃〃〃〃〃〃〃〃〃〃〃〃〃〃〃5 (一)计划生育的意义〃〃〃〃〃〃〃〃〃〃〃〃〃〃〃〃〃〃〃〃〃〃〃〃〃〃〃〃〃〃〃〃〃〃〃〃〃〃〃6 (二)计划生育的方针、任务〃〃〃〃〃〃〃〃〃〃〃〃〃〃〃〃〃〃〃〃〃〃〃〃〃〃〃〃〃〃〃6
六、婚姻法的效力范围〃〃〃〃〃〃〃〃〃〃〃〃〃〃〃〃〃〃〃〃〃〃〃〃〃〃〃〃〃〃〃〃〃〃〃〃〃〃〃6
七、民族婚姻〃〃〃〃〃〃〃〃〃〃〃〃〃〃〃〃〃〃〃〃〃〃〃〃〃〃〃〃〃〃〃〃〃〃〃〃〃〃〃〃〃〃〃〃〃〃〃7
浅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在不断前进的同时,婚姻也是人们更为关注的一个焦点。《婚姻法》的产生,以及地位、特征都有不同的范畴。我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一规定明确地说明了《婚姻法》的任务和对象。反映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认识和基本要求。
【关键词】婚姻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它由有关婚姻家庭的道德、习惯而构成,在阶级社会它则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形式,并由道德、习惯加以补充。在一定社会里,婚姻家庭制度是统一的,而婚姻家庭关系却是多样的。由此可见,婚姻家庭制度,既决定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又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也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即有什么样的规范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人类历史的发展证明,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正是社会经济基础变革的结果。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同目前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为婚姻自由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为了贯彻婚姻自由,因此《婚姻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结婚自由
是说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谁结婚,由当事人作主,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但自愿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
是说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可以自由,离婚也应是允许的。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是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事。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离合以及子女、社会的利益。因此,我们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
(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他们的行为都是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危害广大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造成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比如包办强迫他人婚姻,还有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等干涉婚姻自由的。因此,在处理时,不但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对违法者给予处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是婚姻法的第二个原则,坚持贯彻这一原则,对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结合,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必须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
因此,实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符合婚姻的本质,符合共产主义道德观念,
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
在现实生活中,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即有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重婚有多种形式,即法律上的重婚,就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一般是少数,因为结婚要办理登记,要接受审查。如果不是隐瞒欺骗,一般不会形成法律上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在双方事实上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也已构成重婚。社会上较多的是事实上的重婚。不论是法律上的重婚或是事实上的重婚,都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危害和后果的。因此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
三、男女平等的原则
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是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保障。
所谓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宪法》第33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而男女在法律面前应当一律平等。《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对男女平等这一概念的高度概括。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与社会地位相一致,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
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在家庭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遗产继承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平等、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互相抚养的义务平等、赡养抚助父母的义务平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妇女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主义的历史,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仍有很深的影响。所以,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只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开始。一方面要加强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法制教育,从法律上进一步维护男女平等,另一方面还要保障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又一原则,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重老人的精神,反映了社会主义在这方面的优越性。
(一)妇女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巨大力量,在革命和建设中起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