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对个税起征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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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对个税起征点的影响

一、从公共政策目标实现情况看个税起征点的调整

公共政策在进行方案规划时应满足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公平、效率、自由、安全。所谓公平即机会均等、贡献标准和需求标准。效率有两个标准: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跟进,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帕累托跟进是指不使一个人的状况变坏而是至少一个人情况变好。自由指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安全即满足生理生存的最低需求。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满足以上标准,但存在一些弊端。首先从公平的角度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物价不断上涨,提高个税起征点十分必要,从消费需求角度看,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这是由于工资薪金收入是按月收入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费用扣除标准变动使不同收入者所对应的纳税级距发生移动,其所对应的税率随之而变,负担率由此发生变化。换言之,由于费用扣除额的调整变化,较高级别纳税人中在原级距点附近也有部分纳税人税级降低,结果是起征点的提高幅度对高收入者税级移动的影响较少,对中低工薪收入的影

响较大。但另一方面,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并不能真正的实现公平。第一,目前的个税征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是否合适。由于国内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所谓的南北差异、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差异非常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将全国的平均水平作为征税的指标显然有失公平。第二,受传统思维和模式的影响,包括社会保障等在内的很多事务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事实上部分分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等责任。而我们的个税制度却尚未考虑家庭因素。其次,从效率的角度看,提高个税起征点符合帕累托跟进,没有使高收入者遭到实际的损失而是相对的低收入者减少缴纳税收状况变好。但是,实际上个税起征点提高并不能使纳税人的状况变好多少,从2001到201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仅占全国税收总额的6%到7%之间,如果以政府的实际收入为基数这个比例就更低了。所以纳税人所能得到的实惠其实非常少。就全社会的状况而言,纳税人的概念及公民的纳税意识是伴随着个人所得税的普及出现的。最后,从自由和安全的角度来看,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原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数额的绝对值前后影响不大,而且考虑到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的因素,起征点的提高并不能真正地给人民带来很大的实惠。

二、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并不能从根本上使人民得到

实惠,针对此,建议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1.建立多元化的个税起征体系,避免一刀切。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个税起征点。可允许在北上东等经济发达城市或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做适当调整,从而形成适当多元化的个税起征体系。2.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从而保护低收入者利益,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困难群体的负担,实现税负公平。3.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年度征收。这是因为在我国,包括社会保障等在内的很多事务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4.个人所得税应当设置更多减免条款。比如家庭购买房屋、进行装修等大宗消费就应当获得税收减免。有利于促进消费,增强经济市场活力。

作者:崔倩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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