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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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审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行为,加强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内部控制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审单位接受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审计中心负责人一份。

(表一)第二条项目联系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与项目的现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材料(附现场记录签证单)报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一份给分管局长。

(表二)第三条送审资料中如存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需在送审时填写变更事项的理由和原因,协审单位在项目《审计事项说明》中填写已查明的工程变更理由和原因。

(表三、四、五)第四条协审机构对项目初步审计完成后,初审结果必须经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初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并在审批表情况说明中提出拟定的工程对账时间和待定的工程量造价核减内容。

第五条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初审报告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工程造价对账事宜。

第六条协审机构在具体的项目对账过程中,认真做好项目对账记录,项目对账结果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对账结果(附项目对账记录)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将项目对账结果(附件项目对账记录)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抄送一份,并对协审机构下达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

(表六)第七条在工程造价对账过程中,遇到需要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项目联系人应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提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申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或审计中心负责人委派审计员负责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

协调完毕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整理会议纪要,并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抄送一份。

(表七)第八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资料不齐全且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情况,协审机构应先向审计中心提出补充资料的申请,申请由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补全项目资料。

浅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相关法律问题

浅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相关法律问题

浅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相关法律问题根据《审计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强制审计的规定,随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增多,相应的工程项目审计任务越来越重,政府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不少地方审计机关基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审计机关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授权规定,开始逐步尝试和探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模式,如重庆市、苏州市、青岛市等地方审计机关开始陆续出台了委托审计的管理办法。

为此,笔者结合对政府审计工作的认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审计所涉合法性、委托范围及相关法律风险控制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委托审计的含义(一)审计监督权内涵和外延审计监督权作为国家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进行处理、处罚的资格和权利,本质上属于行政监督权,理应由国家审计机关行使,且不得超越范围行使也不得随意放弃或拒绝。

根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审计监督权包括要求报送资料权、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建议纠正有关规定权、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权、经济处理权、处罚权、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权以及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权等。

(二)委托审计的概念和要件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完成审计机关指定的工作,并对审计机关负责的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讲,委托审计属于行政委托,即被审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依法行政的理念,委托审计作为行政委托应具备如下要件:1、委托审计需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依据,2、委托审计机关需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3、受托单位需具备相应的履职资格,4、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委托。

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合法性分析目前《审计法》未对委托审计予以规定,但《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相关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一种监督手段,旨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的高质量发展。

下面将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进行具体阐述。

首先,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审计的基本原则。

审计应以公正、独立、客观、谨慎的态度进行,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规定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审计范围应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机构的运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审计内容应详细说明需要审计的项目信息、审计程序和方法,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审计的权责和程序。

审计机构应明确审计的权责,如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审计周期等,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和工作计划。

审计工作应包括资料收集、数据核对、现场检查、汇总分析、编制审计报告等环节,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强调审计结果的运用和监督。

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项目管理机构,以便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审计机构应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的整改落实。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最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应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应建立起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惩戒,以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诚信运行。

综上所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合规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才能有效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3851 人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和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投资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审计质量监督检查。

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审计署【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号】:(1996)审投发第105号【发文日期】:1996.04.05【生效日期】:1996.04.05【失效日期】:【一级分类】:审计【二级分类】:国家审计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4/5(1996/4/5) (1996)审投发第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计(经)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检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审基发〔1990〕252号)同时废止,其他建设项目审计处理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案例分析

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案例分析
审核注意区分:
建设项目:包括从筹集资金到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的全过程。 建设工程:指投资对象,如桥梁、码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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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1、建设性质:新建项目、扩建项目、迁建项目、恢复项目; 2、规模大小: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 3、作用不同:生产(经营)性项目、非生产性项目; 4、隶属关系: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投资
项目、合资项目。
审核注意事项:立项审批权限; 财务、资产管理和决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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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建设项目组成
• 单项工程: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 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
• 单位工程:竣工后一般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但具有 独立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按照单位工程的构成, 可以分解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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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应注意了解以下几点: (一)国家(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定义 (二)国家(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区别 (三)国家(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的关系 (四)建设项目审计中社会审计之间的关系 (五)审计机构与参建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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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计处理权限
《审计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
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 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 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 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 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现状调查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现状调查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现状调查报告政府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经济工作,由此也决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具有涉及范围广、时间间隔长、专业跨度大、情况较复杂等特点。

而投资审计所必备的外部环境的健全性和内部操作的标准性,还不能适应投资审计的内在要求,影响和制约了投资审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到位。

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和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审计署于2017年9月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

审计署对投资审计工作提出新要求的情况下,投资审计将迎来一个重要的发展契机,我们要抓住机遇,针对问题进行充分研究,拿出有效举措。

笔者结合基层投资审计工作实践作了一些探索。

一、全面理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界定界定政府投资项目,是明确审计机关开展投资项目审计方向的前提,是把握审计范围和对象的基础。

1、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06】11号)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做了准确的界定: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2、政府投资是涉及面广、程序多、工期长的一项复杂经济工作。

以基本建设为例,进行基本建设首先要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行业规划初选项目,提出项目建议书,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对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进行详细、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只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审批的项目,才能开始进行初步设计、编制概算、征地拆迁、四通一平、设备定货、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以及落实外部配套协作条件等大量前期准备工作。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篇一」工程结算多计工程价款6930083.71元。

通过对市住建局提供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等工程结算资料的复核和部份工程量的现场比对,发现工程结算中存在工程量计算错误、新增清单单价偏高、重复计算工程量等问题,未能真实反映工程造价。

该项目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价款52951304.71元,经审计核实为46021221.00元,其中:一标段8908078.00元、二标段20xx3430.00元、三标段16689713.00元,多计工程价款6930083.71元。

违反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府发〔20xx〕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五)项和审计署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xx〕173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市住建局以此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与项目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篇二」1、工程建设情况。

(1)该工程本月(本季度、本半年、本年)完成哪些主要内容,完成形象进度多少;本月(本季度、本半年、本年)完成多少投资金额,占合同总金额比例;本月(本季度、本半年、本年)工程实际进度较计划提前或滞后,其原因是什么等。

如工程划分几个标段,则各标段情况同前叙述。

(2)至审计时,该工程完成总体形象进度比例多少,完成多少总投资金额,完成哪些主要内容;工程实际进度较计划提前或滞后,其原因是什么等。

如工程划分几个标段,则各标段情况同前叙述。

2、资金支付情况。

(1)本月支付施工进度款XX万元(一期或一标XX万元,二期或二标XX万元,三期或三标XX万元)。

该工程累计共支付工程款XX万元(一期或一标XX万元,二期或二标XX万元,三期或三标XX万元)。

(此条月报提交)(2)本季度(本半年、本年)该工程支出费用为XX万元。

其中工程建安投资支出XX万元(一期或一标XX万元,二期或二标XX万元,三期或三标XX万元);工程设备投资支出XX万元(一期或一标XX万元,二期或二标XX万元,三期或三标XX万元);工程其他投资支出XX万元。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审投发[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内部审计在审计监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内部审计在审计监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内部审计在审计监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作者:张静庞文群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19年第03期【摘要】一直以来,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多以国家审计为参照。

在实施审计全覆盖进入一个新阶段的背景下,通过分析审计全覆盖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从审计监督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和审计风险防范的宏观视角来认识内部审计,对审计全覆盖等同于国家审计全覆盖、仅从国家审计视角认识内部审计、国家审计风险防范限于审计过程本身等问题进行反思,明确我国内部审计在审计监督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应强化审计机关履行法定监督指导职责的管理体制保障,搭建促进内部审计素质提升的平台,落实促进内生性发展的成果利用机制,扩展内部审计所属组织外延。

【关键词】内部审计;全覆盖;审计监督体系;基础性作用【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9)05-0114-5自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以来,审计全覆盖得到全面推进。

到2017年年底,审计署对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实现审计全覆盖,对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覆盖率达到75%以上[1]。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覆盖面也有较大提升。

但是,在推进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矛盾。

如审计署2017年9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并召开全国审计系统专题视频会议,直接目的是纠正与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的《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不一致的监督行为,更重要的是要解决政府投资审计中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

与审计全覆盖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简称《内审规定)》调整范围保持一致,本文讨论的内部审计范围限于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一、當前审计监督全覆盖存在的突出矛盾1.资源约束与全面覆盖的矛盾。

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结算环节)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结算环节)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结算环节)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杭审投〔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结算环节)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审投〔2018〕91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结算环节)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审计局2018年8月7日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结算环节)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行为,提升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署投发[2017]30号)和《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杭审投〔2017〕86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结算环节)项目计划,是指杭州市审计局按年度对依法纳入审计范围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作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三条杭州市审计局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突出重大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合理安排审计资源,制定年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环节)项目计划。

第四条加强项目申报管理,每年11月30日前建设单位将下一年度需要纳入项目计划管理的结算项目(标段)申请书上报杭州市审计局。

第五条加强项目申请书审核,市审计局投资处对各建设单位上报的申请书进行审核,重点对上报要素、预计送审时间进行审核,对上报要素不齐全、报送条件不具备、预计送审时间迟于下一年度9月30日的项目不应纳入年度项目计划。

财务审计报告15篇

财务审计报告15篇

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15篇在现在社会,报告十分的重要,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

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财务审计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财务审计报告1×××市审计局:根据××审综字[19××]×号审计计划安排,审计小组于19××年×月×日至×月×日,对××市日用杂品公司19××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就地审计。

审计总金额825万元,违纪总金额为344144.07元。

应缴金额为48166.40元。

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市日用杂品公司是××市供销社所属中型企业19××年度与市供销社签订承包合同,实行利润递增包干。

公司下属11个独立核算单位。

该公司于l9××年×月由行政管理型公司变成了经济实体公司(由原日杂采购站和生活采购站合并而成)。

现分为3个业务经营科室和8个行政职能科室。

主营日用杂品、兼营五交化及家用电器、家具等。

现有职工111人,固定资产103万元,自有流动资金39万元。

全年销售额l972万元,实现利润总额67.4万元。

二、发现的问题1.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给×××路仓库发奖金8000元。

l9××年末,市日杂公司决定日杂站和生活站给××路仓库(都是公司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8000元劳动分红奖。

该款应该在税后留利中支付,而两站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在1998年1月份分别用转账支票,从销售款中套出现金给仓库,分别用仓库开出的两张4000元“苫布”虚假类发票列入费用,该仓库没有入账,直接给职工发奖金,严重违反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11.21•【文号】审办发[2002]104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审办发[2002]104号2002年11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已经署领导审定,现予发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铜署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署发〔2008〕25号)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铜仁地区行政公署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专项资金是指财政专项拨入、上级部门专项拨入、专项贷款和国内外专项援助、社会捐赠等,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地、县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对区内所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专项资金实行必审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对其他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抽查审计。

第五条对区内所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专项资金实行审计备案制度。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通政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4年7月15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现予颁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9日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06年10月30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6〕6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14〕5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资产,但上述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可以对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审计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审计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审计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计投资〔〕1453号文件精神,以固投〔〕1356号文下达升钟水库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投资计划,以后逐年编报可研报告,上级逐年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年至2007年,共批复投资概算10450万元,其中:国债投资67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投资3750万元。

干渠首段是升钟水库二期工程的一部分,属新建工程。

该工程位于西充县,涉及鸣龙、双洛、双江3个乡镇的9个村28个社,全长9671.78m。

主要由明渠、暗渠、隧洞、渡槽及渠系小型建筑物等单项工程组成,其中:明渠10段长2507.13米、隧洞9座长6532.81米、暗渠道14段长403.84米、渡槽2座长228米、泄水闸1道、节制闸1道、小件60处。

该工程是市政府为了争取二期工程早日立项,用固投〔〕1356号下达的已成灌区的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资金10450万元启动了本项目,实施“干中争,争中干”策略。

该工程项目共分十个标段,于年5月采取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

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比,一标段由南部第一建筑公司中标,二、五标段由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中标,三标段由重庆煤矿建设第五工程处中标,四标段由营山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中标,六标段由华蓥市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中标,七标段由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中标,八、十标段由阆中市一洲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九标段由中国水电十局中标。

10个标段中标总金额39411606.00元,中标后双方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由于群众阻扰等多种原因,三、九标段停工大半年后,经比选,三标段(马坪山隧洞)未完工程由营山县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接续完成,九标段(帅大山隧洞)未完工程由阆中市一洲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接续完成。

该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由甲方直接确定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设计工作;精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监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8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8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3年12月16日国办发〔1993〕89号)《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审计署。

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党的十四大关于强化审计监督的精神,确定审计署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职能转变审计署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监督国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原则,加强对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收支的直接审计。

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方的审计项目一般由地方审计机关根据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改革企业审计办法,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审计,重点审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数额较多和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的中央部属国有企业,对其他中央部署国有企业逐步改为由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在必要时进行抽审。

二、主要职责依据宪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原则。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研究制订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组织某些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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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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