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文义性、无因性在票据纠纷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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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的适用

试论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的适用
2 0 1 3 年1
商 品与质量 ຫໍສະໝຸດ 理 论研 试论无因性在我国《 票据法》 中的适用
口朱吴 强
( 华东政法 大学 上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票据的无 因性理论衍 生于德 国萨维尼的民法无 因性 学说 , 票据 法无因性是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 系分 离、 相 互独立 , 它构 成 了票据的基本原则 , 因此有必要对我 国票据 立法的利弊进行分析 , 展望 票据 无 因性立法 。
关键词 : 无 因性价值 ; 相对无 因性 只适用 于票据债 务人 和第三人之间 ,并不影 响票 据的直接 前手 基于基 础关 系事 由对持票人进 行抗辩 。我 国 《 票据法》第 1 3 条第 2 款 规定: ” 票据债 务人可 以对不履行 约定义务 的与 自己有直接债权 债务关系的持 票人 进行抗辩 。” 其次 , 票据 的无 因性是相对 于正 当持票 人而言 , 对于 票据的原 因可 以作为对其进 行抗辩 的理 由。我 国《 票 复印件 , 签发了两张银行承 兑汇票 , 票面金额均为 5 0 0 万元 , 汇票于 1 9 9 9 恶意 持票人来说 , 第1 2 条规 定: ” 以欺诈 、 偷 盗或者胁迫等 手段取得 票据的, 或者 明 年1 月 1日到期 。 重庆 有色 取得该汇票后 , 1 月 7日背 书给重庆市 创意 据法》 处于恶意取得票据 的 , 不得享有 票据权利 ; 持票人 因重 有 色金属材 料公司 , 该 公司又背书转 让给 重庆市三和 物资 。8月 6日, 知有 前列情形 , 也 不得 享有票据权 利 。 再次 , 票 三和物 资又将汇票背 书转让给工行大石 路分理处 。 1 2 月2 8日, 工 行大 大过 失取得不符 合本法规定 的票据 的 , 可行使利益 返还请求权 , 此时票据原 因可成 石路分 理处 向农 行 白银营业部提 示付款 。农 行 白银营业 部 以该汇 票 7 据权 利因时效届满 而丧失, 月1 日才签发 , 三 和公司背书转让汇票给工行 大石 路分理处是在 8 月6 为债务人抗辩 的重要事 由。 三、 票据 无因性在我 国的适 用 日, 所谓” 7 月 1日申请, 7 月 7日办理 贴现 ” 是无对价 的恶意 取得为 由拒 绝付款 。 1 9 9 8 年 l 2月 2 4日农行 白银营业部 向甘肃 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 ( 一) 票据 立法现状简介 起诉 讼 , 请求判定 工行 大石路分理处对上述 两张汇票不享 有票据权利 。 立法 上, 我国在 《 票据法》 颁布前 , 关 于票据行为适 用 1 9 8 8 年颁 布 银行 结算 办法》 , 该法第 1 4条第 3 项规 定: ” 签发 商业汇票必须 以合 甘肃 省高院基于票据 的文义性 , 严格按照 票据 记载事项进 行判决 , 认定 的《 不难看 出, 该 条 上诉 人工行分理 处不享有票据权 利。最高 院基 于票据的无 因性,即票 法的商 品交易为基础 。禁止签 发无商 品交 易的汇票 ” 而 是强调票据 关系的 据 关系与票据基础 关系分离 的原则撤销 了甘肃 高院判决书 ,认定上诉 规定未 能正确将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系 区分开来 , 合法应 当以商品交易关系 的合法 为前提 , 如基础 关系缺失或不合法 , 则 人享有票据 权利。 这与票据 无因性要求相 去甚远 。 该 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是否 应当将票据关 系和基础关 系隔离开来 。 票据关 系无效 , 我国 《 票据法》没有 明确承 认票据行 为的无 因性 , 仅在第 l 3条规 笔者 以为应当将票据关系从基 础关系 中独立 出来 , 不 受票 据基础关 系 的干扰 。票据的无 因性是 各国所普遍采取 的当代票据法 原则,其有着 定 : ” 票据债务人不 得以 自己与 出票人 或者持票人 的前手之 间的抗辩事 对 抗持票人 。 ” 以及在 5 4条中规定 : ” 持票人依 照前条规定提 示付款 自身存 在的价值意义 , 它是保 障票据 的流通性 , 降低 商事交易成本 的基 由, 的, 付 款人必须在 当 日 足 额付款 。” 同时在第 l O条第 1 款, 第2 1 条、 8 2 本要 求 条第 2 款、 第8 7 条第 1 款、 第8 9条第 2 款 中以禁止性规 定对 票据关系 二、 票据无 因性理 论 票据法调整 的法律 关系包括票据关 系和票据基础关 系 , 二者相 互 同原因关系 、 资金关 系之间作 了严格 的要求 。 2 0 0 0 年 1 1 月最 高人民法 关联又互相区分 , 票据 关系 是一种 抽象关系 , 它 由出票人、 持票人 、 付款 院实施了 《 关 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法释[ 2 o o o ] 第3 2 人 以及承兑人 的出票、 转让背书 、 承兑付款 行为行 为, 是一种商事 要式 号 ) , 该规定第 l 4 条 规定: ” 票据债 务人 以票据 法第 l 0 条、 第2 1 条的规 法律 关系 。 基础 关系则不 同, 它发生在票 据关系形成之 前, 构成 了票据 定 为由, 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 的持有人进行抗辩 的, 人 民法 院不予支持 。 关系 形成的原 因和前提 , 包括原因关 系、 资金关系和 预约关系 。 这构 成了票据行 为无 因性的立法依据 。 票据行为无 因性 , 也被称 为抽 象性 , 是指票据 行为只须具备其 抽象 从现有法律规定可 以看 出, 票据 的无 因性在我 国立法 中没有 明确 的 的形式即可生效 , 而不 问其 实质。【 l 】 换言之 , 票据原 因关 系的无效 、 被 法律依据 ,最高 院注意到票据关系的无 因性对 当代票据交 易的重要性 , 撤销不影响票据 的效力, 这就是票据 的无 因性 。[ 2 ] 在商事交往过 程当 对 《 票据法》 现有规定进行了解释补 充 , 以《 法 国票据法》 历 史沿革为例 , 中, 由于商事行为具有 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 行为的特殊性 , 为 了保 证票 在 1 9 世 纪以前 的法 国法律体系票据法 中,票据关 系与基础关系并未截 据 的流通信用 , 保障合法持 票人的票据权利 , 使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得到 然分立 , 致使票据之流通及信用 , 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 生活之需要 , 所 最有 效最迅捷的实现 , 因此 , 无 因性是立法者人 为的将票据关系 同基础 以法 国以后也改采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 修订其商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 【 4 】 ( 二) 立法 问题评 析 关系割 裂的结果 , 无 因性 为大陆法 系或英美法 系国家所普遍采纳 , 并成 为了当代票据法 的基本 原则 。 我们不难看 出, 我国票据采纳 了票据 的无因性 , 不 同于其他 国家 的 票据无 因性 原则的立法理念在于 降低持票人 的风险 , 保障票 据的 绝 对无因性 , 我 国票据的无 因性是 相对无 因性。票据无 因性 不及于与 流通 。如果实行有 因性原则 , 转让票据 的基础关 系的效力与票据 关系 票 据债务人有直 接债 权债务关 系的票据 当事人 。这种直接 前后手关 系 效力相联系 , 那么持票人在取 得票据时就不仅要 考虑票据是 否有 效、 取 为有 因性 , 间接前后 手关 系为无因性 , 或者 说票据无 因性 规则在我国存 得票 据的票据行 为是否有效 , 还要 了解 导致票据关 系产生 的基础 关系 在 着例外情形系 属于我 国特色 。[ 5 】 是否存 在是否有效 。在 票据的签发流通 过程 中, 每 一环节 的直接 当事 关于无 因性 的相 对性 , 立法 中集 中体现 在票据债务 人之 对于票据 人是 不同的, 这样 , 持票人要 充分确保前面各个 票据当事人之 间存 在着 债 权人之抗辩 。各国票据法均设有 对票据抗辩 权 限制 的条款 ,主要 限 合法正 当的基础关 系才能享有并行使 自身的票据权 利。但是 , 持 有人 制 方法包括两种 : 一种 是积极的限制方法 , 即票据法将票 据债务人可 以 并非前 手票据 当事 人之 间的基础关系 当事人 , 没有 可能去 了解各 个前 对 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 的事 由进行一 一列 举, 凡未列 举的, 均不能成为 手之 间的基 础关系是否 正当、 真实, 即使在事实 上持票人有可 能去了解 票 据法上 的抗辩 事由 , 如德 国与 日本 的旧商 法。另一种 是消极的限制 到各个 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 关系 , 必然要耗 费大 量的人 力和物 力, 极大 方 法,即票据法将 票据债务人对票 据债权人 不得主张抗辩 的原因一一 增加 了持 票人权利 成本 代价 。 这种使 持票人能否行 使票据权利取 决于 列 举, 除予 以列举 的不得成 为抗辩 的事 由外 , 均 可成为抗 辩原因。英美 签发转 让过程中任 何一个基础关 系存 在与否的制度 ,必然会极 大的增 票据 法、 日内瓦统 一票据法及我 国票据法均采 取这一方式 。[ 6 ] 加持票 人的风险和成本 , 势 必导致 人们不愿意适 用票据 , 这从根本 上使 我 国票据法对票据 抗辩进行形式 上的限制 , 实质 上的不限制 , 是由 票据 失去流通性 , 票据 也失去 了存在 的意义。 我 国票据法对无

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的特性与作用

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的特性与作用
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的特性 与作用
2023-11-02
目 录
• 票据的特性 • 票据的作用 • 票据的风险防范 • 票据的国际规则与惯例
01
票据的特性
票据的法定性
01
票据是一种具有法定效力的法律文件,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 定,而非合同约定。
02
票据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其格式、内容、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防范票据欺诈
防范欺诈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票据容易受到欺诈行为的威胁,如虚假交易、恶意拒付等 。银行和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披露
银行和企业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相关方披露有关票据的信息,包括出 票人、付款人、金额、期限等,以便相关方了解交易情况和风险状况。
票据的支付作用也使得交易过程更加便捷和高效,降低了交易成本。
信用作用
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可以作为短期 融资的担保。
票据的信用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可承兑 性和可贴现性上,方便交易双方进行
短期融资。
票据的信用作用也使得交易双方的信 用状况更加透明,降低了信用风险。
融资作用
票据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支持。 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可抵押性和可质押性上,方便交易双方进行资金筹措。
04
票据的国际规则与惯例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总结词
该公约是关于国际票据的最为全面的国际 法律,旨在统一和规范国际票据的法律制 度。
VS
详细描述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的定义 、法律适用、票据权利义务以及票据的种 类、背书、支付、追索权等内容,为各国 提供了一个解决国际票据争议的法律依据 。
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严格 按照票据上的文字含义来解释。

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

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

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票据那点儿事儿,特别是它那些有趣又实用的特征。

你可别小瞧了这票据,它在咱们的经济生活里那可是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呢,就像一个默默干活的小能手。

首先呢,票据有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设权性。

啥叫设权性呢?简单来说呀,就是票据本身就像是一个神奇的“魔法盒子”,它不是用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的,而是通过票据的制作和交付来创设一种新的权利。

比如说,当你拿到一张支票的时候,这张支票就赋予了你向银行要求付款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因为这张票据的存在才产生的,就像是魔法盒子打开后,里面就有了这个特别的“宝藏”——权利。

而且呀,这个权利和票据是紧紧绑在一起的,票据要是丢了或者坏了,那可就有点麻烦啦,就像魔法盒子找不到了,宝藏也就不好找咯。

再说说票据的无因性。

这无因性啊,就像是票据的一个“个性标签”。

它的意思是,票据一旦签发,它的效力就不受它背后原因关系的影响。

打个比方吧,假如你和别人做生意,对方给你开了一张汇票来付款,不管你们之前的生意合作过程中有没有什么小摩擦、小纠纷,这张汇票本身的效力是不受这些影响的。

只要这张汇票符合法定的形式和条件,你就可以拿着它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像一张“通行证”,不管前面发生了啥,它都能让你顺利地去要钱。

这种无因性的特征,大大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让大家在使用票据的时候更放心。

还有一个不能不提的特征就是要式性。

票据就像是一个很讲究“规矩”的小家伙,它对自己的形式和内容都有严格的要求。

从格式到记载事项,都得按照法律规定来,一点儿都不能马虎。

比如说,票据上必须要有出票人的签名、金额、付款日期等等这些重要信息,少了任何一项,那这张票据就可能会变成一张“废票”,就像考试答题没按照格式来,老师可能就不给分啦。

这种要式性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票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让大家一看就明白这张票据是怎么回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有人搞鬼,随便乱开票据,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票据的流通性也是它的一大特色。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
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

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
不存在的。

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

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
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才
能产生正常的票据效力,否则,票据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换言之,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

而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也在符合格式要式的范围内发生票据法上的文义效力。

票据行为的特征、性质和分类

票据行为的特征、性质和分类

票据行为的特征、性质和分类李绍章在票据法学上,票据行为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说。

从严格意义上讲,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学者多称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

与此相对应,广义上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一般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行为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所共有,承兑和参加承兑仅限于汇票,保付仅见于支票。

我国现行《票据法》未对参加承兑和保付作出规定,因此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则除了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更改、涂销、禁止背书、付款(为三种票据所共有)、划线(仅限于支票)、见票(仅限于本票)等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特征从票据行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此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

但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我们认为,要式性与文义性是票据行为的外在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是票据行为的内在特征,兹分析如下:1.外在特征之一:要式性——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有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之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形式自由原则,即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

而票据行为作为商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这首先是由票据的要式性决定的,在根本上是由票据的高度流通性所决定的。

只有将票据行为规定成具体、明确的要式行为,才能保证票据形式、内容统一,使交易方在票据流通中清楚地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从而方便授受,提高流通的速度与效率。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形式的要式性。

每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口头形式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不允许变更。

会计初级票据法律制度(3篇)

会计初级票据法律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会计初级票据法律制度作为规范票据行为、维护票据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对于保障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会计初级票据法律制度的概述、基本内容、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会计初级票据法律制度概述1. 定义会计初级票据法律制度是指规范票据行为、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

2. 目的(1)保障票据权利,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规范票据行为,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3)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 作用(1)明确票据权利义务,降低交易风险;(2)规范票据行为,提高交易效率;(3)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会计初级票据法律制度基本内容1. 票据种类(1)汇票:指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指出票人承诺自己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票据行为(1)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

(2)背书: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3)承兑:指付款人承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4)保证:指保证人为票据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5)贴现: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的行为。

3. 票据权利与义务(1)出票人:承担票据付款义务,保证票据的兑付。

(2)收款人:享有票据权利,有权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3)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有权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4)付款人:承担票据付款义务,支付票据金额。

4. 票据抗辩(1)时效抗辩:指在法定期限内,票据权利人未行使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权利。

(2)对物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本身存在瑕疵提出抗辩。

(3)对人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存在瑕疵提出抗辩。

论票据无因性原则在票据诉讼中的适用

论票据无因性原则在票据诉讼中的适用
技 术性 , 以正确理 解 与掌握 票据 法 的 内涵 , 时解 所 及
决票据纠纷 , 在确保诉讼公正 的前提下 , 简化诉讼程 序、 缩短 诉讼 时 间 、 减少诉 讼 层次 、 降低诉 讼本 , 当 应
是 立法 者 、 司法者 和 诉讼 当事 人 共 同的期 望 和 追求
方式下 , 生产的进行 只是着眼于流通) 的发展 中, 信
用制 度这 个 自然发 生 的基 础扩 大 了 , 普遍 化 了 , 完成
目标。因此 , 研究票据诉讼制度 , 探讨票据纠纷和票
据 诉讼 的基 本原 理 与规 律 , 别 是 针对 票 据 无 因性 特
了。在这里 , 货币大体上说 已经不过 当做支付手段
来发 生 功能 , 因此 , 品 也 不是 为 货 币 而卖 , 商 而是 为
是一种文义证券 , 对其形式有严格的要求 , 若记载事
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将会影响票据作用的发挥。
( ) 二 因背 书行 为 引发 的纠纷
票据的流通性来源于票据 的独具特色的转让方 式, 这就是票据的背书转让制度。它使票据能够更
迅速地流通 , 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有价证券的功能。
在实践 中涉及票据背书的纠纷主要有票据背书的不 连 续 的法律 后果 、 押 背 书 的法 律效 力 以及 代 理 背 质 书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
内” “ ,它们形成真 正的商业货 币”2 l 。票据 的这种 J 信用功能克服 了金钱支付上的时间间隔 , 把未来 的 金钱变为现在 的金钱。如果没有票据的信用功能的 存在 , 人们就不会选择利用和接受票据。因此可以
说 , 据 的信 用功 能是 票据 的核 心功能 , 票 是票 据 的生
票 据作 为一 种特殊 的有 价证 券 , 生 、 产 发展于 商

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的特征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要式性。

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文义性。

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

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

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

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

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

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5)连带性。

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票据法规定了连带原则,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

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包括票据文字、签章等,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行为效力待定。

2、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不受交易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基础交易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事实不符,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4、独立性:在一张票据上可以存在多个票据行为,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5、连带性: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与持票人具有同一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时,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6、提示性: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或承兑,否则将失去票据权利。

返还性:在追索期和追索权行使期间内,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后,必须将已获偿的票据返还给付款人或承兑人,以恢复其票据地位。

总之,票据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求。

同时,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票据法》课件:第二章 票据行为

《票据法》课件:第二章 票据行为

第二章 票据行为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这里说的票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与 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 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其目的是要保护 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保障票据的流通。
九、票据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第二章 票据行为
(六) 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如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 2.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 (七) 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第二章 票据行为
五、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一) 票据的伪造。
案例
1.概念。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可分 为:(1)票据本身的伪造。(2)票据签名的伪造。
第二章 票据行为
案例1 甲公司对丙公司负有800万元债务,债务履行期
限为1998年12月1日,乙公司是该债务的保证 人。1998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谋,捏造 了购销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即期商业汇票 一张,金额800万元,甲公司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 某银行申请承兑。银行审查甲公司账户后,发现账户 资金充足,故对该汇票予以承兑。乙公司于1998 年12月11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 随后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甲公司经营不力且账 户资金不足,拒绝承兑汇票。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 求银行兑付该汇票。
2.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
第二章 票据行为
对于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 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 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刍议票据抗辩限制制度

刍议票据抗辩限制制度

刍议票据抗辩限制制度作者:屠慧智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票据在商事领域中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为保障其流通,票据法在制度设计上给予无因性,票据抗辩切断的保护措施。

票据法保护持票人的信赖利益,在没有信赖利益可言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之。

文章就票据法抗辩制度与民法抗辩制度的区别来比较分析票据抗辩的特殊性,从间接恶意抗辩与知情抗辩的区别来比较分析适用票据抗辩的限制与例外。

[关键词]流通性;票据抗辩;抗辩限制与例外一、票据抗辩的概述(一)票据抗辩的价值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特征之一是票据具有流通性,作为一种支付,交易,信用工具在商事领域中流通。

流通就是票据的生命,这也是在对票据关系立法中着重保护票据权利人权利——支付请求权与追索权。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汇票的承兑人作为主债务人之外,持票人之外的票据签章人都是票据义务人,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给予保证,也是对票据流通的一种信用保障。

在票据制度中,作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其权利义务应当达到一个平衡点,这也是票据抗辩相对于票据权利存在的必要。

研究票据抗辩,不仅是为票据债务人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提出抗辩拒绝票据义务履行的权利,也是通过对票据抗辩的规定以划清票据抗辩的适用范围防止票据债务人滥用票据抗辩,损害票据权利人的正当票据权利,损害票据流通性。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义务人对于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予以抗辩的行为。

对于此定义,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票据抗辩者,乃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之请求,得提出抗辩事由,而拒绝履行之谓。

”①“票据抗辩者,系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之票据债权人或一般之票据债权人,得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之行为。

”②我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与其限制从某种角度而言都是对票据权利人的一种保护,这是票据法立法根据票据的属性特征所采取的立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出质人在按照《票据法》第35条规定的设质背书的情况下,票据质押应当定性为一种票据行为,具备票据行为的一般特征。

1、要式性。

所谓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要件,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质押的要式性具体体现在:第一,以背书的方式进行,并且记载“质样”字样;第二,行为人应当签名或盖章;第三,按照票据的格式或款式记载上述内容。

2、无因性。

是指票据质押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易言之,票据质押的意思表示一经背书记载,并将票据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

至于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主债务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

3、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若干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依各自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

票据质押的独立性体现在其有效性并不受此前的票据行为的影响,即使某一环节出现行为人的票据能力瑕疵,或伪造、变造签章等情况,票据质押的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

4、文义性。

这是指票据质押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补充。

即使当事人因为失误或认识错误导致票据记载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仍应按票据记载承担票据责任。

5、连带性。

这里的连带性并非指出质人所有前手都可以在条件成就时与质权人连带地对出质人主张质权,而是说出质人的所有前手都可能与出质人一起,对质权人的债权在票据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票据质押的实际意义就在于这种连带性,它使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除了有出质人的担保以外,增加了第三人的担保,以强化对债权的保护。

票据案件法律分析题库(3篇)

票据案件法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票据行为?A. 票据出票B. 票据背书C. 票据承兑D. 票据抵押答案:D2. 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A. 2年B. 3年C. 5年D. 10年答案:C3. 票据的出票人必须记载下列哪一项?A. 出票日期B. 票据金额C. 出票人签名D. 承兑人签名答案:A4. 票据的转让,必须以背书并交付票据的方式进行。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背书?A. 转让背书B. 撤销背书C. 转让背书D. 恢复背书答案:D5. 票据的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多少日内承兑?A. 3日B. 5日C. 7日D. 10日答案:B二、判断题1. 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提前填写。

(×)2. 票据的出票人可以签发空白背书。

(×)3.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4. 票据的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立即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5.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简答题1. 简述票据的种类。

答:票据的种类包括:(1)汇票:指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指出票人签发,承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指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票据的出票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答:票据的出票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保证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等信息真实、准确。

(2)在票据到期时,按照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3)承担因票据原因产生的法律责任。

3.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答:票据的背书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保证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等信息真实、准确。

(2)在票据到期时,按照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

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

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一、本文概述票据作为商业交易中的重要工具,其无因性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一直备受关注。

无因性原则,即票据权利的行使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是票据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及其所引发的争议。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和理论分析,本文旨在为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对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

本文将介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起源和发展,阐述其在票据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分析,本文将探讨票据无因性原则在不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分析其在实践中的优缺点。

本文将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解决相关争议和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理论基础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票据法中的一项核心原则,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复杂。

它主要建立在以下三个理论支柱之上:商业活动追求的是效率和迅捷。

在票据流转的过程中,如果每一次交易都需要对基础交易关系进行详尽的审查,那么票据的流通性和效率将大打折扣。

无因性原则的引入,使得票据的持有人在进行票据交易时,无需关注票据背后的基础交易关系,从而大大提高了票据流通的效率。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其记载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票据无因性原则认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根据票据上的记载来确定,而不受票据背后的基础交易关系的影响。

这种文义性的要求,使得票据的审查变得简单明了,有利于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业活动中,交易的安全至关重要。

无因性原则通过切断票据关系与基础交易关系的联系,使得票据的持有人无需担心基础交易中的瑕疵会对自己的权利产生影响。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票据交易的安全,促进了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票据法

票据法

02
转让:通过背书、交付等方式转让,背书需连续,转让后原票据失效
票据的付款和追索
01
付款: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当按照票据的记载支付款项。
02
追索:当票据的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无法付款时,票据持有人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要求其支付款项。
03
追索权:票据持有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追索,要求其支付款项。
票据文义性原则的应用:在票据纠纷中,法院和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票据文义性原则来判断票据的效力和权利义务关系。
违反票据文义性原则的后果:如果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或者权利义务关系混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票据独立性原则
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签发人、转让人、承兑人等主体的影响。
银行本票:由出票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6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4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01
支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1
2
4
票据是一种独立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和可转让性。
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票据的效力不受基础交易关系的影响,即使基础交易关系无效,票据仍然有效。
票据的签发和转让
签发:由出票人签发,包括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等要素
转让限制:不得转让给本人、关联方等特定对象
转让效力:转让后,受让人享有票据权利,原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包含五大特征

票据包含五大特征

票据包含五⼤特征
⼴义上的票据是指在商业上由出票⼈签发,⽆条件约定⾃⼰或委托他⼈⽆条件⽀付⼀定⾦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具有⼀定权⼒的凭证,票据包含:汇票、本票、⽀票、存单、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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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包含以下五⼤特征
第⼀:票据的⽂义性
票据⽂义性其实就是说票据是⽤来确定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据,如果票据内容与事实不符,也要以票据内容为准。

第⼆:票据的要式性
票据对外观有严格的要求,内容必须在票⾯上表达得清清楚,票据的格式都是法定的,不允许当事⼈进⾏任何修改。

第三:票据的⽆因性
这⾥所说的⽆因性,就是当我们出票时,不追问其原因,都具有法律效应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票据是流通证券
流通性是票据最本质的特征,票据贵在流通,票据法上的所有涉及都为了流通。

随着票据的流通,在票据上签章的⼈也会负连带责任。

第五: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的做成并不能证明任何关系,当交易双⽅决定⽤票据了结交易的时候,⼀⽅做成票据后,创设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票据背后的关系发⽣纠纷的时候,票据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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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案件法律分析题目(3篇)

票据案件法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作为重要的信用工具,在交易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票据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实践中的不规范操作,票据案件频发,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为依据,对票据案件的法律分析及司法实践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参考。

一、引言票据案件是指因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付款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随着票据业务的不断拓展,票据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增加。

本文将从票据案件的法律分析入手,结合司法实践,探讨如何有效预防和处理票据案件。

二、票据案件的法律分析1. 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贴现等。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受原因关系的制约,即票据权利的取得与丧失不以原因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独立性:票据行为各自独立,相互之间不产生影响。

(3)文义性:票据权利义务的确定以票据文义为准。

2. 票据权利与义务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因持有票据而享有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义务是指债务人因签发、承兑、保证等行为而承担的义务。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

(2)追索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如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有权向其前手追索。

3. 票据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票据案件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票据案件司法实践探讨1. 票据案件的受理与审查(1)受理: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

2. 票据案件的证据认定(1)票据本身:票据是证明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3)鉴定意见:对于涉及技术问题的证据,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票据案件法律分析(3篇)

票据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的信用工具,具有便捷、安全、可靠的特点,广泛应用于各类经济交易。

然而,由于票据本身的复杂性和法律规定的多样性,票据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

本文将对票据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案件概述票据案件是指因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贴现、追索等环节中产生的纠纷。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票据纠纷案件:指因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票据权利人请求承兑、贴现等。

2. 票据伪造、变造案件:指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3. 票据欺诈案件:指利用票据进行欺诈活动的案件,如票据诈骗、票据背书欺诈等。

4.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指票据权利人行使追索权时产生的纠纷。

三、票据案件法律分析1.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记载事项,对票据权利人承担支付票款等义务,票据权利人享有请求支付票款等权利的法律关系。

在票据案件中,判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在于:(1)票据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票据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

若票据记载事项存在虚假,则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不成立。

(2)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性: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有效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票据债务人签章真实、完整;票据权利人持有票据;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

2. 票据伪造、变造案件(1)票据伪造:指伪造票据的行为,包括伪造票据的签章、记载事项等。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3条的规定,伪造票据的行为无效,不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变造:指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篡改的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4条的规定,变造票据的行为无效,不影响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

3. 票据欺诈案件(1)票据诈骗:指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194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种类 四、票据的作用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广义的票据行为和狭义的票据行为 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例题: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

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

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76)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乙签发一张票据,承兑人为丁,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支付货款,丙对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知情,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乙无票据权利;B、甲对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C 、乙丁对丙应承担票据责任; D 、甲对丙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四、票据行为有效的要件出票行为关于出票行为应当掌握的是: 1、出票的概念 2、出票的要件 3、出票的后果背书行为背书行为应当掌握的是: 1、背书的概念 2、背书的有效要件 3、背书的后果1、背书的概念2、背书的有效要件案例: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2三19)A.若持票人格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注意: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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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文义性、无因性在票据纠纷中的运用
原告:芜湖XX电工有限公司
被告:合肥XX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卢光华律师
第三人:西安XX电磁线有限公司
审判机关: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原告诉称,2008年8月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框架性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2010年元月原告与第三人进行年度对账时,通过原告账面反映第三人有10万元未付货款。

2010年1月26日,第三人在“情况说明”中称其于2009年2月24日通过西安顺丰快递公司给原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收件人为原告公司“徐某”,汇票金10万元,号码为08231111,该汇票即为支付原告10万元货款。

2009年2月26日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胡某”签收。

之后,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将该快件交给业务员“徐某”。

徐某已于2009年7月份因脑溢血突然死亡,生前没有向原告提及该汇票一事,该汇票未入原告财务帐。

经原告了解,该汇票出票人为威海XX电子有限公司,系第三人的客户,汇票收款人为第三人,付款银行是交行威海支行,票面金额为10万元,背书人为第三人,被背书人一栏为空白,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7月14日。

后该汇票由被告于2009年7月14日前在合肥工行高新支行承兑。

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无业务交往,第三人未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以外的其他人。

被告承兑汇票取得1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故起诉至合肥市高新区法院。

本所接受被告委托后,通过被告了解到,该汇票是徐某在2008年曾向其借款10万余元,后徐某用该汇票偿还借款,借条也归还给徐某,徐某已死亡,对此,没有办法说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公司股东非常着急,希望把公司损失降到最低。

代理人认真分析原告的诉状及证据后,认为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票据法上关于票据文义性、无因性的相关规定来看,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我们完全有可能胜诉。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们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结合票据文义性、无因性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利益没有受损,被告所获的票据利益与其没有因果关系
汇票具有严格的文义性特征,原告是不是涉案票据的权利人,应当按照票据所载明事项的文字内涵来确定。

从原告提供的汇票可以看出,原告不是涉案汇票的被背书人,也不是涉案票据的持有人,其对涉案票据不享有任何权利。

任何人承兑涉案汇票,都不会给原告方造成损失,任何人通过涉案汇票获取利益也与原告方无关,原告方所主张的损失利益与被告票据利益的取得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第三人的陈述不能证明原告方是票据的权利人
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工业品买卖合同》存在伪造,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原件与被告方庭前收到的复印件,进行比对后,买方的盖章位置与复印件明显不一致,而且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排除两者串通损害被告利益。

第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本质上只是第三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证明力不能高于涉案汇票本身,因为汇票本身具有严格的文义性,不会因他人的一个陈述而否认的票据的文义性特征。

三、被告方取得票据的权利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有法律上的依据
涉案票据中的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等签章真实,背书具有连续性,在汇票的流通过程中,被告作为最后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一栏补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之规定,也符合票据行为在商业交易实践中的通行做法。

故被告取得涉案票据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没有过错,享有票据权利,其权利取得有法律上的依据。

四、票据具有无因性,被告通过背书转让获取票据权利,无需举证票据来源
票据具有无因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之规定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即票据背书人持有票据,取得票据权利后,无需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持票人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依据其持有票据的事实等即可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并可依法行使票据权利。

本案中被告是涉案汇票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其行使票据权利当然无需说明原因和来源。

原告以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而不享有票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违背了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原理,应当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职员“徐某”及被告是通过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了涉案票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之规定,举证责任尚未转移给被告,被告无须提供证据证明票据来源具有合法性。

否则,有违票据无因性原理。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取得票据权利系非法取得,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法律上设置票据无因性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其流通性和安全性
从涉案票据的出票到承兑整个过程,原告都没有以票据的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涉案汇票上,如果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向最后持票人或承兑人主张不当得利,那么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将无法得以维续,就会导致持票人丧失对票据持有的信心。

本案中如果原告真的存在损失,也是其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票据丧失,系另一法律关系,损失也应当由徐某和原告自已来承担,与被告无关。

如果因徐某死亡,将所谓的相关损失强加给最后持票人(被告),对被告来说显失公平。

综上,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票据的文义性、无因性、流通性、安全性来讲,本案被告取得的10万元是基于《票据法》上的权利,有法律上的依据,原告主张被告承兑票据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没有事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之债系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益反还受损失的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系第三人支付给原告的货款,原告的业务员徐某未上交给原告。

该银行承兑汇票系被告背书取得后在银行承兑。

被告持有的银行汇票系徐某偿还债务而交给已方的,因此徐某与被告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无合法依据。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注:摘录于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0)合高新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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