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污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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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

养殖业污染的危害

近年来,随着农村畜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农村许多地方养殖的牲畜越来越多,由于环保措施跟不上,在给当地农民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畜牧养殖所形成的污染也成了农村的一大公害,如不及时治理,将会带来严重后果:一是大量高浓度臭气的长期存在,会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二是粪便、尿水和污水的任意排放会破坏附近河流及地下水水质,严重威胁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三是极容易传播人畜共患病,因为由动物传给人的人畜共患病有90余种,这些人畜共患病的载体主要是畜禽排泄物,养殖区与居住区混杂,一旦发生疫情,后果不堪设想。

相关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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