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主要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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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主要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汽研院技术支持部

法规管理科秦义勇

内容提要

•国外汽车法规概述

•欧盟汽车法规及发展

•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多边协调及产品型式批准的互认(MRA)

•美国汽车产品的管理及其技术法规•NCAP对汽车产品的影响

国外主要汽车市场

•发达国家市场

–北美(美国、加拿大)

–欧洲(欧盟、俄罗斯等其他欧洲国家)–亚太(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其他地区市场

–拉美

–东南亚

–印度、中东

–南非及其他非洲国家

汽车法规体系的构成特征

•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体系

•产品管理和监督制度

–型式批准(Type Approval)

–车辆注册(Registration)

–生产一致性(Conformity of Production)–召回(Recall)

•技术要求(安全、环保、节能、防盗)

发达国家汽车法规特点

•法律、法规体系健全

•多数由一个政府部门管理

•产品管理严格、规范

•技术法规要求高且各有不同,需分别对应,国际协调不断加强

•市场开放度较高但竞争全面,制造商责任重,团体组织作用也很突出

•除法规外,NCAP等对市场也有很大影响

技术法规体系的协调与融合•目前主要体系

–欧洲体系(ECE/EC)

•欧盟指令(EU Directive)

•联合国(UN/ECE)“1958年协定书”

–其他欧洲国家:俄罗斯、瑞士等

–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

–日本、韩国、东南亚逐步过渡

–美国体系(FMVSS&CMVSS、EPA)

•全球技术法规(GTR):联合国“1998年协定书”

瑞典卢森堡荷兰西班牙希腊

丹麦比利时英国

法国

爱尔兰

意大利

•欧盟对M1类车辆的整车型式批准(WVTA)

欧盟的汽车产品召回

•欧盟由于实施政府为主体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并对厂家的生产一致性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因此没有再针对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定相关的法律或法规;

•政府不出面实施强制性的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往往由工业界自愿实施缺陷汽车的召回,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被通报,并对召回进行必要的监督。•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欧盟政府正在考虑修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将有关汽车产品的召回引入立法体系。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的发展-CARS21

欧盟于2005年12月公布“ CARS 21” (21世纪更具竞争力的汽车法规体系),提出未来汽车法规的发展趋势:

1.将38项汽车零部件和系统EEC/EC技术指令直接由相应的

UN/ECE法规替代;

2.进一步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将如下车辆装备或技术引入汽

车技术法规:

• 电子稳定控制

• 座椅安全带提醒装置

• 制动辅助系统

• 改善重型车辆的视野盲点,提高可见性

• 儿童座椅的ISOFIX固定装置

• 白天行车灯

3.在汽车环境保护技术法规方面:

• 对轻型车辆引入欧5、欧6排放指标;

• 对重型车辆引入欧6排放指标;

• 废除柴油机烟度的技术指令(72/306/EEC)。

4.采取各种综合措施,确保在节能方面最终达到M1类

排放量为120g/km的目标值;

新车的平均CO

2

5.尽快将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制度从M1类车辆扩展到

M2、M3、N、O类车辆;

6.在技术法规的实施中引入厂家自我试验和虚拟试验。

欧盟对汽车节能的技术要求

•对于汽车燃油经济性,欧盟通过汽车CO2排放的限值予以要求;

•欧盟对汽车CO2排放的限值要求没有写入技术指令中,80/1268/EEC仅规定了试验方法;

•欧盟取代传统的立法方式,采取由欧洲工业界自我

排放量逐步达到规定的行动方式,使乘用车的CO

2

目标值,由ACEA扩展至JAMA、KAMA;

•目标值:到2008年在欧盟境内上市的M1类新车的排放量达到140g/km;到2012年争取达到平均CO

2

120g/km。

车辆结构工作组(WP29)

德国 (E1)、法国 (E2)、意大利 (E3)、荷兰 (E4)、瑞典(E5)、比利时 (E6)、匈牙利 (E7)、捷克 (E8)、西班牙 (E9)、南斯拉夫 (E10)、英国 (E11)、奥地利(E12)、卢森堡 (E13)、瑞士 (E14)、挪威 (E16)、芬兰 (E17)、丹麦 (E18)、罗马尼亚 (E19)、波兰 (E20)、葡萄牙 (E21)、俄罗斯 (E22)、希腊 (E23)、爱尔兰 (E24)、克罗地亚 (E25)、斯洛文尼亚 (E26)、斯洛伐克 (E27)、白俄罗斯 (E28)、爱沙尼亚 (E29)、波斯尼亚及黑塞哥维亚 (E31)、拉脱维亚 (E32)、保加利亚(E34)、土耳其 (E37)、立陶宛(E36)、阿塞拜疆(E39)、马其顿共和国 (E40)、欧洲联盟 (E42)、日本 (E43)、澳大利亚(E45)、乌克兰(E46)、南非(E47)、新西兰(E48)、塞浦路斯(E49)、马尔他(E50)、韩国(E51)马来西亚(E52)、泰国(E53)。

注:括号中的“E ”和后面的数字表示该缔约方和后面的数字表示该缔约方ECE ECE ECE型式批准的代号,红字为型式批准的代号,红字为欧盟成员。

UN/ECE 《1958年协定书》缔约国(共计46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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