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的政策法规.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 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文 件提出“对于在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 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 的少年儿童,要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 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教 育中心。”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建立流 浪儿童保护中心的政策性意见。
4、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次会议对《收 养法》进行了修订。新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
5、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6、1999年5月,民政部发布第14号令《中国公 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第15号令《外国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990年,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成为《联合 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
2、1991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该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 行。
3、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未 成年人方面的专门法律。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3、亲职教育: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是我国主 要的家庭问题,目前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 妇联和教育部门在做,但是因为缺少相关 立法加以规范,造成执行力度和效果上的 问题。台湾在2003年出台了家庭教育方面 的有关规定,内容非常具体,操作性也很 强,值得我们借鉴。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我国政策法规存在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这项制度的内容很多,主要是对家庭功能
的社会介入,包括贫困家庭的救助、儿童 日托照顾、亲职教育指导、问题父母的咨 询和治疗、父母监护责任的法律监督、脱 离家庭儿童的救助、福利机构的设置和管 理等。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就问题家庭介入制度进行系统详尽的立法 已经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例,如英国的 《儿童法》、德国的《少年儿童救助法》、 澳大利亚的《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美 国的《预防虐待儿童及处理法》、日本的 《儿童福利法》、中国台湾地区的儿童少 年福利方面的有关规定等等,但是,我国 在这方面只有零星的单行法规,我们需要 补充立法,健全制度。
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
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 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文 件对先前我国在流浪人员救助管理方面存 在的一系列弊端进行了修正,提出了新的 工作思路和目标,包括整个流浪儿童救助 工作在内的流浪人口救助管理工作得到进 一步重视,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
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1、贫困家庭经济扶持:我国目前有一些社会保 障制度,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等, 但对儿童没有专门的救助制度,以致于生活在贫 困家庭的儿童得不到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切 实保障,由此造成了儿童失学、童工、因为疾病 被遗弃等社会问题。与此相对照,英国有《儿童 信托基金法》、《儿童抚养、津贴和社会保障 法》,德国有《联邦子女补贴费用法》,挪威有 《现金津贴法》,日本有《儿童津贴法》,还有 具体针对单亲家庭的《儿童抚养津贴法》和针对 残疾儿童的《特殊儿童津贴法》,这些立法为生 活在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社会保障。
流浪儿童方面的政策法规
殷醒醒、李阔、郭栋林
提纲
一、流浪儿童的定义 二、我国历朝历代的官方救助政策 三、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法规 四、我国政策法规存在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流浪儿童的定义
Vagrant Children(流浪漂泊儿童)、Migrant Children(迁移流动儿童)、Homeless Children(无家可归儿童)、Working Children (童工)、Trafficked Children(被拐卖儿童)、 Begging Children (乞讨的儿童)。
我国历朝历代的官方救助政策
清朝以后,流浪儿童救助组织得到进一步 发展。顺治年间,扬州府的江都、高邮靠 绅商的捐募相继建成育婴堂。康熙、雍正 两朝还由江南地区逐渐向偏远的州县扩张, 许多地方先后建立起各式各样的流浪儿童 的救助保护机构,除育婴堂外,还有救婴 堂、保婴局、恤婴会、接婴所、保赤局、 六文会等名目。
三分法:1、白天在大街上工作,但是他们 与家里有联系,并且通常夜间回家。2、偶 尔与家庭有联系,但是他们大部分时间都 在大街上,尤其是在暖和的季节。3、与家 庭完全失去联系,永久地生活在大街上。
流浪儿童的定义Leabharlann 四分法:1、与家人分离后独自生活的儿童; 2、与家人分离后与群体生活的儿童;(这 两类可能受成人操纵和剥削;可能都在街 头工作)3、与家人同住,但在街头谋生; 4、与家人同住,但在街头游荡。(这两类 儿童可能都未上学)
在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实践中,按照流浪儿童 与家庭的关系进行分类在国际上比较统一。目前 国际上通行的是两分,即:
1、children on the street——仍然与家庭保持关系 的街头儿童。这种情况最典型的是白天在街头工 作晚上回家的儿童。
流浪儿童的定义
2、children of street——完全与家庭失去 联系的街头儿童。
我国历朝历代的官方救助政策
唐代设立的悲田养病坊是古代第一个比较 完善的专门矜孤恤贫、敬老养病的慈善机 构。
两宋时期,朝廷相继设置福田院、居养院、 慈幼局等社会福利机构,对流浪儿童实施 救助保护。
到了明代,各地设立了大量的养济院。后 来官方还在全国各地增设了栖留所、惠民 药局、漏泽园、义学等设施。
我国历朝历代的官方救助政策
民国以后,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也着手制订了一 些关于社会救助事业的专门法律,如1928年5月, 国民政府内务部公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 共八章,对地方的救济机构做了详细的规范。对 救济院的设置及救济对象,孤儿的收养标准、收 养条件,成年后的安置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规定。 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监督慈善团体法》,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社会救济法》,1944年 行政院修订公布《社会部奖助社会福利事业暂行 办法》。1940年5月,国民党中央政府增
9、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 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 设的若干意见》。
10、2006年,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实施。
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
在这些法律政策的指导下,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专 门针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我国政府 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予以了高度重视。我国 政府一贯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儿童优先” 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 要法律依据,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作为未成年人 教育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列为预防 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方面,从20世纪90年 代中期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
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
为了配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实行,民 政部、中编办、财政部还出台了《关于实 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明确了救助站的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和经 费保障等规定。
你也说一句
同学们,看完以上内容,相信你已经对我 国在流浪儿童方面的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 了解,那么,你觉得我国目前这方面的政 策法规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呢?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5、脱离家庭儿童的救助:所包括的儿童主要有 孤儿、被遗弃儿童、流浪儿童、罪犯子女等。这 些孩子游离于监护之外,得不到家庭的庇护,生 存没有保障,成长面临挫折,需要国家和社会的 救助。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这些儿童 的救助性法律,关于流浪儿童是否区别于成年流 浪乞讨人员必须给予救助还在讨论当中,对罪犯 子女的救助还仅仅是不成为制度的地方探索的行 为。在国外,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从“国家监 护权”的理念出发,制定了具体的制度,对脱离 家庭的孩子给予政府监护。
我国历朝历代的官方救助政策
设“社会部”,其后,各省也设立“社会 处”,专门负责儿童社会福利。社会部下 设总务、组织训练、社会救济、国民就业 和国际劳工等事项,将社会福利和儿童福 利事业推向高潮。
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
最近十几年来我国制定颁布的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相关 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2、日托照顾:对于父母双方都要工作的家 庭来说,有托儿所或幼儿园托付照料孩子 是很重要的事情,但是,我国目前对这些 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日趋市场化,监督管理 存在疏漏,特别是服务质量差距悬殊,对 中低收入的家庭不利。在西方国家,这些 机构基本上都是由政府资助的福利设施, 政府对其质量和管理严格把关,需要父母 自己负担的费用很低,参见挪威的《日托 机构法》。
我国政策法规存在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借鉴各国的经验,普遍的做法是立法,将预防和 救助流浪儿童的理念和工作制度提升为最高国家 意志,从而确保这项工作的制度性和稳定性。
相对而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存在两个问题:一 是法律位阶不高,有很多涉及未成年人重要权益 的规范文件还仅仅是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没有 上升到人大法律或国务院法规;二是尚未形成缜 密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涉及流浪儿童的预 防和救助,我们在下面两个关键环节上还存在缺 漏:
4、问题父母的咨询与治疗:从美国等发达 国家的数据来看,来自竞争社会的压力所 导致的有心理问题的父母数量并不少,日 本近些年来也在关注家庭内部的暴力问题, 这个问题目前在我国基本上还是被忽视的, 结果儿童成了父母宣泄压力的对象,成人 的问题传递给了未成年人,建议对有心理 问题的父母进行介入和治疗。
办法颁布后,民政部提出了建立新型流浪 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流浪儿童救 助保护政策法规的工作目标,并采取了一 系列落实措施。2003年7月,民政部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城市生 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该细则对如何具体落实管理办法 作出了较为详细地规定,促进了各地流浪 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迅速开展。
我国政策法规存在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二)不良少年矫正制度 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政策是尽量分流,减少干预。
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基本 上不采取强制性干预措施,对于14到16周岁的未 成年人,也只对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的进行司法 措施。这一政策的本意在于保护未成年人,避免 标签效应,但是客观结果却是放任不良行为少年 为所欲为、劣迹加重。例如,流浪儿童当中很多 人有违法和轻微犯罪的行为,但是目前对他们的 处理办法主要是救助性质的,尽管实务工作者普 遍意识到干预的必要性,但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强制性的矫治措施运用的很少。
7、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后,2003年7 月,民政部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城市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
8、2003年10月,民政部颁布《家庭寄养 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1月1日 起施行。
我国历朝历代的官方救助政策
《周礼.司徒》中叙述:“以保息六政养万民,一 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赈穷,四曰恤贫,五曰 宽病,六曰安福。”爱护儿童位居六政之首,足 见周朝已颇为重视儿童。
春秋战国时,齐国管仲提出了九惠之教,其中, 慈幼和恤孤由专职官员——掌幼来负责。
两汉时期,汉文帝提出“赐天下孤寡布帛絮。” 通过赐粟,给帛等措施让“老耆以寿终,幼孤得 遂长”。南北朝时期,当时陈国规定“鳏寡孤独 不自存者,官府每人每年救济谷或粟五斛。”萧 梁始在建康设立赡老恤孤的孤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