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第二次作业,平时作业2020秋华工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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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变化有哪些?
答:1、施工单位是否享有“拒绝交付工程”的权利
《民法典》“承揽合同”章节第783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80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基本原封不动地保留了《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除“申请”和“请求”表述上的差异外),即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不同?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邀请对方或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不同之处:依据当事人的意愿,特别说明;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订约内容;根据交易习惯:实践中:询问价格/营业时间告示/出租车打“空车”标志/招工、招租广告。
3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什么?
答:1.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在标的物有从物时,该从物随之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2.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
1. 价款数额的确定:价款数额一般由单价与总价构成,总价为单价乘以标的物的数量。
2. 价款的支付时间:价款的支付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价款交付迟延时,买受人不但要继续支付价款,而且还有责任支付迟延利息3. 价款的支付地点:价款的支付地点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