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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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还有更多的标准,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论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认定作者:刘沛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摘要一直以来,我国的渎职罪主体的范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都是不断变化的。

1997年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国家机关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等等,刑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存在极大的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已出台多个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争议的问题仍然突出,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

本人结合法律的新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渎职罪主体进行梳理与总结,谈一下对渎职罪主体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键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立案标准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8-02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中的疑点问题我国刑法中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顾名思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体地说就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履行一定职责、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行使管理、组织、协调职责的人。

以上给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但是在现实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还存在一些错综复杂的情况:1.在非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存在困难:(1)一些享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如妇联的性质如何确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这说明妇联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一种社会团体。

但是妇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授权而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而且妇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2)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是隶属于国家机关,行使一定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法律案件立案标准(3篇)

法律案件立案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立案是司法机关依法受理案件的过程,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

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对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的依据。

以下是对法律案件立案标准的详细阐述。

二、立案主体1.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受理各类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

2.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受理各类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

3. 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是受理各类行政案件的主管机关。

三、立案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型:各类案件均需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型,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

2. 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行政或者刑事争议,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 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包括:a. 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b.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c. 符合诉讼时效规定;d. 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4. 符合管辖规定:案件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a. 地域管辖: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海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c. 协议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5. 符合立案程序: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受案机关依法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四、立案材料1. 民事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 行政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 刑事案件立案材料:a.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b. 身份证明材料;c. 证据材料;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的基本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节录) (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31号)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2000年5月4日高检发研字[2000]9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文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9日高检发研字[2000]20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9.11.30•【文号】[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施行日期】1989.11.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渎职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发现法官玩忽职守怎么办?

发现法官玩忽职守怎么办?

Sometimes, inexplicably bad mood, I don't want to talk to anyone, I just want to be alone in a daz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发现法官玩忽职守怎么办?导读:法官属于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因此法官玩忽职守这类行为涉嫌渎职罪,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证据并向同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同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提交材料进行举报这类行为。

一、法官玩忽职守怎么办?法官属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因此法官玩忽职守涉嫌渎职罪,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并向检察院或纪委等部门提交材料进行举报。

1、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可以向其所在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2、向该县法院所在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3、如果涉嫌职务犯罪,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者举报;4、向该县法院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或者举报;5、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或者纪委举报。

二、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渎职罪宣传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

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在乡(镇)以上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安全生产失职渎职案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失职渎职案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失职渎职案例1、如何避免在安全生产中发生失职渎职问题我的天。

这个问题又是一句话整死回答的人。

首先我们要搞清失职渎职指的什么?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一般指公务员和单位领导,这些人的失职就可能导致渎职。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一,按照目前在追究安全生产的责任一般情况来看,不出事就没有这些。

只要一出事,哪怕你做得再好,天天不睡觉都免不了责任,毕竟没有任何企业出了事能说得脱“失职”二字。

所以我说的第一点就是严防死守,不出事。

第二,千万依法依规,勉力而为,把自己的工作尽心尽力的做好。

突出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规,“操正步走”第三,凡事留下记录(虽然基本上做不到),这个是证据啊。

第四,加强学习。

安全知识浩瀚如海,必须加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学习,要知道、要掌握。

因为安全犯罪和其他犯罪是不一样的。

其他犯罪只要不知道就基本没有问题,但安全上是只要你不知道,你就是失职你就要负责任。

第五,不要啥子都抄。

操作规程、制度、表格、培训资料。

现在安全倒查凶得很。

只要不符合实际情况,完了,你又失职了,你又得负责任。

第六。

不要蹲办公室,多下一线。

安全工作不是在空调房里整的。

这是我个人比较深的几点体会,供您参考。

其他的明显违法行为我就不说了哈。

安全工作现在太不好干了,压力巨大!本着“保护职工”的本心砥砺前行吧。

慢慢都是泪。

2、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说来既不是失职也不是渎职,只是工作中的过错或过失。

如果在二者中必选一时则是失职。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3、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如何认定?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认定失职渎职违纪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论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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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堡!型!!f叁箜!圭塾垒论我国凄职罪童俸的司法认定刘沛贤摘要一直以来,我国的渎职罪主体的范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都是不断变化的。

1997年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国家机关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等等,刑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存在极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已出台多个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争议的问题仍然突出,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

本人结合法律的新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渎职罪主体进行梳理与总结,谈一下对渎职罪主体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键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立案标准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8-02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中的疑点问题我国刑法中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顾名思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体地说就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履行一定职责、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行使管理、组织、协调职责的人。

以上给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但是在现实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还存在一些错综复杂的情况:1.在非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存在困难:(1)一些享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如妇联的性质如何确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这说明妇联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一种社会团体。

但是妇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授权而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而且妇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以下简称《解释》)。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结合《解释》施行一年多以来的执行情况,对《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和意义中办、国办于2010年12月21日联合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要求,“两高”加大了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和审判工作力度,近年来渎职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一大批渎职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严惩。

随着渎职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

渎职犯罪多为情节犯、结果犯,刑法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具体认定,除个别罪名之外,大多数罪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

二是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多。

实践中对于渎职犯罪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比如,如何区分领导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责任,对于上级决定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能否追究违法决定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能否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如何适用罪名;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还是实行数罪并罚等。

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还影响到了对渎职犯罪的打击效果。

为此,“两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渎职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促进依法、勤勉履职,规范渎职案件的法律适用,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治力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渎职罪构成的要件都有哪些

渎职罪构成的要件都有哪些

渎职罪构成的要件都有哪些在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在法律上,渎职罪也是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而渎职罪也有一定的构成要件。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到你们。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

本章犯罪没有目的犯。

渎职罪的主体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监狱。

这些机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机构,是属于当然的国家机关,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一些并非属于国家机关的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如《保险法》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这项权力根据该法律规定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可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专门成立了保监会,由保监会负责监督管理,但保监会并非国家机关。

虽然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体由过去的国家机关变为现在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但从职权的性质和权限上讲,仍属于国家管理职权的一部分。

渎职侵权案件重特大标准

渎职侵权案件重特大标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如下:一、滥用职权案(一)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一)重大案件l、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一)重大案件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一)重大案件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项以上;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
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规定渎职罪的认定(3篇)

法律规定渎职罪的认定(3篇)

第1篇摘要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渎职罪有明确规定,本文旨在对渎职罪的认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渎职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一、引言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渎职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因此,加强对渎职罪的认定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渎职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渎职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罪等。

三、渎职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体要件渎职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主观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 行为要件渎职罪的行为要件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渎职罪的认定标准1. 满足构成要件认定渎职罪,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满足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

渎职罪的立法缺陷(学术综述)刑法小组第15组

渎职罪的立法缺陷(学术综述)刑法小组第15组

渎职罪的立法缺陷(学术综述)刑法小组第15组(组长:李佳宁组员:吴雪雪,雷娟娟,赵潇,张凌宇,王圆圆,杜华莎,张芳芳,徐雅婕,贺志忠,高云翔,刘欢)一、渎职罪的立法现状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和对公务行为的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由此看出,属于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渎职罪,包括渎职犯罪和侵权犯罪两大类。

①按照1997年修订刑法的规定,渎职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类、玩忽职守类和徇私舞弊类三种基本类型,涉及23个刑法条文,共有33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作了修改,罪名亦增改为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职务犯罪相关案由及标准[1]

职务犯罪相关案由及标准[1]

职务犯罪相关案由标准汇编二○○九年六月一、玩忽职守案——刑法第39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刑法第41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本文主要介绍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职务犯罪相关知识链接:释义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

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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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005年11月,张某为骗取贷款,多次请其在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任职的同学王某吃饭,并向其提出开具空白土地使用权证的要求。

王某碍于同学情面,便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提供了六份盖好章的空白土地使用权证。

2005年12月12日、12月20日张某以虚填的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分别向本镇信用社诈骗贷款10万元和15万元,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25万元。

(二)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006年4月,某市个体户房地产开发商易某在未取得市土地部门、规划部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发建设商品房。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队长何某在发现易某的违法建筑问题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导致该违法建筑得以建成,并大量售出,二千多户购房者均无法领取房产证。

该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案例:2005年6月,某市科技大学教师宋某潜入某市军舰建造厂,偷拍军舰建造照片,并在网上发布,引起网友轰动。

宋某的朋友及网友提醒其可能构成泄密犯罪,宋某为满足虚荣心不理会劝告,继续在网上发布关于军舰建造的新情况。

后经海军装备部门鉴定,确定宋某在网上发布的9份资料均为秘密级军事资料。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006年1月某市城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郑某负责该市国际机场建造的招标项目。

郑某由于工作疏忽,将招标的保密文件夹放在与该市企业签署的合同书中,在与企业洽谈中被该企业领导苏某拍摄,并予以传播,以致招标项目不能顺利进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后经查实,郑某泄露的招标文件中共有6项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级。

(五)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枉法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2006年2月期间,某市公安局法医余某在负责方某被涉案人员林某刑讯逼供致死的法医鉴定过程中,收受林某之妻贿送的2万元人民币,后利用从事刑事技术鉴定工作的便利条件,在法医鉴定报告中,故意隐瞒部分事实真相,误导侦查活动,导致林某逃避应有的法律惩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2006年1月至5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张某在审理标的为100万元的该市某银行诉某建筑公司、某实业公司贷款案期间,接受原告诉讼代理人韩某的请托,明知本案第二被告某实业公司是在受欺诈情况下所作的担保,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却置该实业公司提出的异议于不顾,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枉法判决该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致使该企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70万元。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2006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孙某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时,接受了该案被告的吃请。

其后,孙某不履行职责,对涉案财物不及时执行查封、冻结,致使涉案财物被被告转移,胜诉的原告无法实现诉讼利益。

造成其82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孙某在执行一宗民事案件过程中,明知作为标的之一的某栋房产已被银行抵押,银行也已经对该房地产提出了权利主张。

但他为徇私情,决定将该房产拍卖,并将全部拍卖价款共200多万元交付给该民事案件的执行申请人。

该申请人取得价款后即潜逃出境,致使银行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九)私放在押人员罪(第四百条第一款)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400条第1款的规定,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2006年4月2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政委赵某在执行某市看守所押解罪犯张某到该区看守所关押的任务中,没有把罪犯押往该区看守所,而是擅自将张某放掉。

在市人民检察院追查张某的下落时,赵某指使他人于同年6月26日补办了一个张某患“肺炎”的假病情证明及保外就医手续,致使张某失去监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条第二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006年8月11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张某、吕某根据大队安排对刚被刑拘于某看守所的涉黑团伙主犯李某进行提审。

当晚10时许,李某声称上厕所小编,张某、吕某违反办案纪律的有关规定,擅自去掉李某的械具,疏于防范,由其自行上厕所,致使李某乘机从厕所翻窗后越墙逃逸。

后多次追捕未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401条的规定,反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006年6月,某监狱物资管理科保管员李某收受了在该监狱服刑的王某现金2万元后,分给某监区区长周某1万元,二人共谋为王某办理假释手续。

周某在明知王某有私藏现金的行为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情况下,积极为王某讲情,并在填写假释呈批表时故意隐瞒王某私藏现金的行为,导致王某顺利被裁定假释。

王某被假释后又犯抢劫杀人罪,造成2死2伤的严重后果。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005年11月8日,某市工商局经检大队一中队到某光盘制造厂执法检查。

队长古某等人对该厂的电脑、会计账本等资料检查后,发现该厂在销售光盘过程中,涉嫌商业贿赂犯罪金额达50万元。

据了解,该厂负责人邹某是古某的同学。

古某明知该厂涉嫌商业贿赂犯罪,且数额较大,应对其立案侦查,但碍于同学情面,古某与队员张某私自制造虚假检查情况上报单位,该局最终对此不予立案,致使邹某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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