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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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保密法释义(六)
新保密法释义(六)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共4条,主要规定严重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和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本条是关于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列举的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些违规行为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都应依法追究责任。
本款主要规定两种法律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
对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10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10月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下列哪一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
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A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C.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D.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参考答案:A2、太湖流域各级地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渎职罪的特征分析和量刑研究
渎职罪的特征分析和量刑研究[摘要]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
对于渎职罪,我国1979年《刑法》只规定9个罪名,“97新刑法”将罪名增至35个,犯罪主体也由“国家工作人员”变更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目前,渎职罪的一些基本问题还需要进行细致分析,文章主要针对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渎职罪特征和渎职罪的量刑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渎职罪;主体认定;特征分析;量刑分析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危害极大,不仅仅表现在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因此,《刑法》对此类犯罪专门规定了一章内容,对社会生活中最常见、多发的渎职犯罪和在国家事务管理中负有重要职责部门的渎职犯罪较为详细地作了规定,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放纵走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具体列举了30余种渎职犯罪的具体行为。
打击此类犯罪,对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高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渎职罪犯罪主体认定《刑法》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的法律思考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的法律思考[摘要]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均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正因为身份的特殊,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主体在量刑上存在着种种问题,特别是轻刑化日益明显,有违司法公平公正,引起社会和大众的质疑和不满。
如何在立法和制度层面减少、杜绝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真正做到“罚当其罪”是我们当前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渎职犯罪;轻刑化;量刑渎职侵权犯罪反映了权力与责任脱节,权力的失用或滥用,严重违背了公务员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和勤勉性,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腐败的查处力度,两高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作为指导,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渎职侵权犯罪量刑轻刑化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合计占到85.4%。
[1]缓、免刑率之高,远远超出普通刑事犯罪。
究其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立法和制度方面的缺失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本文试图从这方面做一粗浅探讨。
一、我国相关渎职侵权犯罪法定刑偏低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
一方面我国刑法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普遍偏低。
40多个渎职侵权罪名中,除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6类案件可以依照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判处死刑外,一般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的是有期徒刑10年。
这就是说,即使行为人的渎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数以亿计的损失或者数十数百人的伤亡,最高也只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这种单一的刑种、偏低的量刑幅度让大多数的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了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也就是说具备了适用宣告缓刑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量刑条件的规定过于含糊,如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就有15处将“徇私舞弊” 作为渎职侵权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并将“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作为量刑的依据,对这一危害后果怎样界定,刑法没有明确尺度,2006年7月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只是一个立案标准,并不是法院量刑的依据,最高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9.11.30•【文号】[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施行日期】1989.11.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渎职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涉及的渎职罪类型与构成认定浅析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涉及的渎职罪类型与构成认定浅析一、关于渎职罪的概念简析渎职罪的渎,按《新华词典》解释,其字义是轻慢、不敬的意思。
渎职是不尽职,在执行任务时犯错误。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渎职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的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实际上就是渎职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程度的具体量化。
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涉及的渎职罪类型根据刑法分则条款规定,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其中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一般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是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特别规定,当渎职行为符合特别规定时,适用特别规定定罪量刑,当渎职行为不符合特别规定时,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处理。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观上是故意,即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同时,行为人还必须有徇私的动机。
如果是由于过失或法律水平低而没有认识到案件应当移交,不成立本罪。
举例说明,某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称甲公司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额巨大,某市场监管部门对甲公司进行了查处,举报属实。
甲公司负责人四处活动并找到某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乙某,先后送给乙某三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某收到贿赂后,将已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
乙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13·第5期《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陈国庆韩耀元卢宇蓉吴峤滨**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惩治渎职犯罪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渎职罪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渎职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是各种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高度重视。
2010年12月21日,中办、国办联合转发了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次提出了渎职是严重腐败的命题,要求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力度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明确要求“两高”加强对办案中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研究,重点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和损失后果认定、侦查与审判管辖衔接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
2011年3月起,“两高”共同启动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研究起草了“两高”《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内征求意见,听取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公私财产的重⼤损失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将放⽕犯罪分为两个量刑档次,⼀是刑法第⼀百⼀⼗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是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造成⼈员死伤或者财产重⼤损失。
也就是说,放⽕罪的处罚必须根据犯罪的结果正确选择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放⽕罪“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则成⽴放⽕罪的结果加重犯,应按更重⼀档的法定刑,即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来进⾏处罚。
由此可见,在没有造成⼈员伤亡的放⽕案件中,“公私财产”是否“遭受重⼤损失”,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个重要尺度。
由于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放⽕罪中“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放⽕案的具体量刑常常因“⽆法可依”⽽引发争议和分歧。
例如,某纺织⼚职⼯李某因嫌⼯作“太累”,为了⾃⼰能够“轻松”,竟先后四次在车间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本案中李某放⽕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重⼤”的范畴?应当适⽤哪个档次的法定刑?从现有法律⽂本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
与国外⽴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刑事⽴法模式不同,我国的刑事⽴法模式是⽴法既定性⼜定量。
据资料显⽰,我国现⾏刑法中明确要求以数额⼤⼩或者数量多少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犯罪约有70余个,与数额或者数量相关的犯罪还有20多个。
在某些犯罪中,之所以特别强调“数额”,主要是因为“数额”⽐较集中地反映了⾏为的危害性程度。
在放⽕罪加重构成的客观要件中,“财产遭受重⼤损失”这个“数额要件”同样缺失不得。
那么,放⽕罪中“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标准应如何确定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2008年6⽉出台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犯罪⾏为,⼤多以“导致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的⼈⾝伤亡标准与“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为⽴案标准。
渎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难为视角
都说 明 了渎职罪 主体 的复 杂性 。 尽管 如此 , 现行 的一些 规定仍 然 留下不 完 善 的地 方 。《 刑事 诉讼 法》 8条 2款规 定 “ 1 贪污贿 赂罪 , 国家 工作 人员 的渎 职犯 罪 ,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实 施 的非 法 拘 禁 … … , 由人 民 检 察 院 立 案 侦 查 ” 而 。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人, 无罪 1人 。拘 役 刑 、 处 合 计 占到 8 .% 。 缓 免 76 ① 这些数 据折 射 出查 办 渎 职侵 权 案 件 确 实存 在 着 “ 发 现难 、 案 难 、 证 难 、 理 难 ” 诸 多 的 困难 和 问 立 查 处 等
题 。但检 察 机 关 查 办 贪 污 贿 赂 案 件 同 样 存 在 “四
权 罪 和 玩 忽 职 守 罪 ) 同时 , 定 了 3 的 规 5个 特 殊 的渎
74 39 ̄/ 02 127人 , 办件 数 、 数分 别 占查 办 总数 的 查 人 2 .8 、17 ;25 ;23 % 、32 。同 时 , 15 % 2 . % 2 .% 2.3 2 . % 渎 职侵权 案件 的有 罪 判决 率 要 远 远低 于贪 污 贿 赂犯 罪 案 件 。 比如 20 -20 检察 机关 查办 的职 务 犯罪 03 07年 案 件 是 199 ¥ 29 8 766 ̄/ o4 7人 , 职 侵 权 案 件 393 渎 4 7  ̄/ 2 l , 罪 判 决 162 :4 OO人 有 16 7人 , 中 贪 污 贿 赂 有 其 罪 判决人 数 106 057人 , 罪 判决 率 为 6 .4 , 职 有 00 % 渎 侵 权 有 罪 判 决 人 数 100 人 , 罪 判 决 率 为 66 有
是 解 决 问题 的 首要 环节 , 司法 实践和 司法理论 中的重要 课题 。 是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以下简称《解释》)。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结合《解释》施行一年多以来的执行情况,对《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和意义中办、国办于2010年12月21日联合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要求,“两高”加大了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和审判工作力度,近年来渎职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一大批渎职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严惩。
随着渎职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
渎职犯罪多为情节犯、结果犯,刑法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具体认定,除个别罪名之外,大多数罪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
二是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多。
实践中对于渎职犯罪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比如,如何区分领导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责任,对于上级决定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能否追究违法决定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能否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如何适用罪名;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还是实行数罪并罚等。
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还影响到了对渎职犯罪的打击效果。
为此,“两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渎职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促进依法、勤勉履职,规范渎职案件的法律适用,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治力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7.26•【文号】高检发释字[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0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渎职侵权案件重特大标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如下:一、滥用职权案(一)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一)重大案件l、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一)重大案件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一)重大案件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项以上;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13·第5期《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陈国庆韩耀元卢宇蓉吴峤滨**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惩治渎职犯罪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渎职罪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渎职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是各种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高度重视。
2010年12月21日,中办、国办联合转发了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次提出了渎职是严重腐败的命题,要求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力度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明确要求“两高”加强对办案中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研究,重点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和损失后果认定、侦查与审判管辖衔接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
2011年3月起,“两高”共同启动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研究起草了“两高”《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内征求意见,听取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浅析《刑法》第399条第3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浅析《刑法》第399条第3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作者:周海洋李小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摘要由于《刑法》第399条第3款关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在客观方面、犯罪对象上界定过于狭窄,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充分体现审判、执行领域出现的渎职犯罪特点,因此应完善相关立案标准,以根本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刑法》司法实践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作者简介:周海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成都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李小云,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67-02《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后文简称“两罪”),是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确定的两个新罪名。
新罪名的确立对打击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阶段的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刑事司法领域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刑法》第399条第3款对两罪的界定和有关立案标准存在部分冲突,从而影响司法机关对该条的准确适用以及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效果。
本文拟就两罪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加以分析,以期为完善相应立法作理论初探。
一、《刑法》第399条第3款关于两罪的规定存在的问题1.关于两罪客观方面的表述过于狭窄。
依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或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从两罪的犯罪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过失)或者滥用职权(故意);(2)客观方面: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不作为),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作为);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3)主体:属特殊主体,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4)客体:既侵犯了司法公正与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章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 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 形。
习题: 下列犯罪中,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是
1、犯罪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国家情报
2、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
泄露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不应知悉国家秘密的一切人 境外机构、组织、人员
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故意、过失
故意
4、主体不同
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任何有责任能力的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的行为 (1)未履行职责 (2)擅离职守 (3)未尽职责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是否发生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 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罚为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依此新的司法解释,受贿 “黑哨”有可能要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收受贿赂又枉法 裁决的,要按滥用职权和受贿数罪并罚,最高刑罚可处无期徒刑或 死刑。
当然,如果不是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代表国家执法的裁判,则 仍可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理。
浅谈如何增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种意识和三个能力
浅谈如何增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种意识和三个能力作者:付卫东付兴华来源:《活力》2010年第08期[关键词]渎职;侵权;能力发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证实犯罪难是当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发现线索是查处案件的前提,发现线索、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在于证实犯罪,增强渎检干警发现案件线索、证实犯罪的意识和能力,不仅关系到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也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渎检干警队伍、惩治腐败的现实需要。
下面,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增强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的三种意识和三个能力进行初步探讨,提出粗浅认识。
一、发现线索意识和分析判断情况的能力线索是开展侦查活动的基础和出发点,也是制约侦查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发现难,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
从客观上看,作为犯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应变能力强,尤其是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往往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这部分渎职犯罪的受益人因考虑到自身的利害关系,不会主动举报。
加之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性认识不足,以至这类案件难以被及时发现。
从主观上分析,由于工作中缺乏主动性,靠等线索办案,或虽在排摸线索上做了一些工作,但却因工作不扎实深入而缺乏实效,或对社会信息中可能存有的渎职侵权问题缺乏敏感性等,也直接影响到对案件线索的及时发现。
对于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发现难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因素,我们要正确看待,不能片面强调客观原因。
如果我们在工作中片面强调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对自身主观上存在的问题不加以重视和解决,就无法提高破解案件线索来源“瓶颈”制约的能力,并阻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健康发展。
因此,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我们要破解线索来源“瓶颈”制约,就应该对诸多制约因素作正确分析。
首先,要练好基本功。
根据高检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罪名多达42个,犯罪构成复杂,对一些情况信息中可能存在的渎职侵权线索,非扎实的业务功底和法律知识基础,一般是难以及时发现并作出反应的。
职务犯罪相关案由及标准[1]
职务犯罪相关案由标准汇编二○○九年六月一、玩忽职守案——刑法第39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刑法第41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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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解读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下称“试行标准”)曾对40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其内容经过7年的实践证明基本是可行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立案标准》)在“试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部分内容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为了全面了解《立案标准》的内容,正确适用《立案标准》认定和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现对《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作一解读。
1.根据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立案标准的有关内容增加了规定或者进行了相应修改。
例如(1)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其中增加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对此在立案标准渎职案部分中增加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并规定了具体的立案标准。
(2)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根据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立案标准附则部分增加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规定,对立案标准的有关内容增加了规定或者进行了相应修改。
对“两高”制定发布的一些涉及渎职犯罪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经研究有必要在立案标准中予以规定的,在《立案标准》中作了增加规定。
例如(1)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等的规定,在立案标准附则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债权能否算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根据2003年“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将枉法追诉、裁判案改为徇私枉法案。
3.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及有关部门的建议,增加或者修改了一些应予立案的情形。
如滥用职权案和玩忽职守案分别增加了造成“严重中毒”,滥用职权案中增加了“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等应予立案的情形。
在徇私枉法案中,增加规定了“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应予立案的情形。
将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等情形中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修改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增加可操作性。
4.对一些犯罪案件中应予立案情形中比较笼统的规定予以进一步具体、明确。
例如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中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明确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将刑讯逼供案中的“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明确为“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和“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5.对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和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应予立案的情形予以明确。
为落实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宪法原则,在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8个犯罪案件中将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和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应予立案的情形分别作了规定。
6.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规定与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具体渎职罪规定的适用关系。
如在滥用职权案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的规定掌握了两个原则,一是只有主体要件不符合特殊渎职罪规定而符合一般渎职罪规定时,才能定滥用职权罪;二是主体要件符合特殊渎职罪规定但客观要件不符合特殊渎职罪规定时,即使符合一般渎职罪的客观要件,也不能反过来定滥用职权罪。
7.从严规定了一些犯罪案件中应予立案情形的条件,进一步严密了法网。
主要是将一些犯罪案件应予立案情形中有关“三次或者一次三人以上”、“三次或者一次三起以上”修改为“三人次以上”,这样将两次三人的或者两次三起的情形也作为应予立案的情形,从而严密了法网,加大了打击力度。
如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中的“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修改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