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难点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刘彬斌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首先笔者认为,现阶段渎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存在“四难”现象,长期打不开局面:1、线索发现难。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线索不足,成为制约渎检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
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有关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情况相当之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寻找案源的主要途径是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才上门查案,具有较大的偶然性,缺乏稳定性,“等米下锅”,甚至出现长期“无米下锅”的情况。
2、调查取证难。
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
而且这些人关系网厚,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易订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涉案的当事人也不会轻易谈及案情,这些都为渎检部门的查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稍有不慎,会功亏一篑,造成负面影响。
加上有的检察院侦查人员缺乏,办案装备落后,办案经费拮据,对一些经费投入大的查证工作半途而废,不了了之,最终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
3、案件处理难。
渎职侵权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渎检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有的查到一半就被叫停了,有的已侦结,但得不到应有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或被不诉,或被判缓刑,在案件处理上普遍存在从宽现象,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的为数极少。
办案工作“只开花不结果”,或处理结果“轻描淡写”,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
4、法律把握难。
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作出规定,重新规定了渎职侵权检察的受案范围。
但是,部分条文用语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造成渎检部门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或者新罪名的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如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涉及的技术性较强;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新罪名没有经验可以借鉴,难以把握。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办案规模、工作力度与发案状况不相一致,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预防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反渎职侵权队伍的整体素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都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任重道远。
当前,反渎职侵权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线索“发现难”这个难题。
造成这一难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渎职侵权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对于一般犯罪而言,对象范围不仅少,而且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再加上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的混同,导致犯罪行为比较隐蔽,不主动出击很难被发现。
另外一个方面,当前对于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宣传范围也不够广,因此,很少为普通民众所熟知,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当前线索发现的难度。
缺少案件线索来源,就如同无源之水,反渎职侵权案件的办理就难以开展,局面也将陷入僵局。
因此,搞好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摸排,势在必行。
检察机关要以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充分保护人权为己任,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发挥法律的惩戒功能,还要体现法律的保护功能;不但要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安全,还要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不但要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不断提升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求突破、抓亮点的能力,通过转变执法观念、完善工作制度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达到案源畅通、立案查处准确、判断有力、社会震慑力强的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的后果不仅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扰乱了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法律尊严。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渎职犯罪案件数量、质量不断提高,但案件处理的轻刑化现象日益突出,对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渎职犯罪轻刑化主要表现为司法上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相当广泛。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于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工作面临着案源少、取证难、办案阻力大、法律制度不完善、办案力量不足等多方面的难题,需要从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侦查技能、修订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破解,进一步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难点;对策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难点,包括案件来源少、查证难、处理难等主客观方面的问题,如果不逐步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笔者结合自身在基层检察院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面临的主要难点1.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来源少,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一。
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智商相对较高,犯罪隐蔽性强,案件线索获取难,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的甚至是某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丰富,处事老练,其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
二是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群众举报少,尚未形成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氛围。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目前许多群众不知道反渎职侵权局是干什么的,对“渎职”、“侵权”的含义,有相当部分的群众还没有明确认识,对查处的罪名及立案标准知道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
三是案件移送渠道还不够畅通,渎职侵权犯罪因为是典型的“不落腰包”的腐败,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个人又没有中饱私囊,是“好心办错事,情有可原”,因此,在对待渎职犯罪上,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因此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渎职犯罪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查办此类犯罪尤为重要。
当前渎职犯罪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查调查制度不健全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为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审查调查制度建设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地查办渎职犯罪。
只有切实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渎职犯罪、查办、审查调查、制度建设、监督制约、社会公平、正义、对策、危害性、重要性。
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会造成公共利益受损。
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因为渎职行为而导致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等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渎职犯罪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公共领域渎职犯罪的存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以权谋私的行为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等关键领域,渎职犯罪更是会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渎职犯罪会损害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观念。
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如果一旦出现渎职行为,就会给人民群众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信任度,破坏社会道德风气,导致人心思变、民心不安。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可忽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查办渎职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查办渎职犯罪的重要性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维护国家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
一旦渎职犯罪得逞而未受到制裁,将会给社会公众传递出错误的信号,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
查办渎职犯罪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法治社会。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及时查处渎职犯罪行为,才能让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律机构有足够的信心和尊重。
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防止各级官员的腐败行为,维护国家政治生态的清朗。
通过对渎职犯罪的严惩,可以遏制官员们觊觎权力、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从而保障政府机关的公正行使权力。
工作心得: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难点和对策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在铁路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着犯罪主体的局限、线索匮乏、案件突破难、体制改革造成的困难等诸多问题。
对此,应不断深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培养渎职侵权侦查专业人才,拓宽案件来源,并针对铁路管理体制改革现状,适当拓宽铁路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集各种重大危害后果于一案,即一起渎职犯罪案件既有人员的伤亡,又有财产的损失,同时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的重要职责,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犯罪主体的局限、新型领域犯罪未打开局面等新问题。
在铁路检察系统,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以郑州铁检分院为例,近年来两级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一直艰苦细致的工作,但一直未获重大突破,最主要的原因是线索来源匮乏、侦查取证困难。
本文着重就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一)理论上的困难1、对侵权渎职犯罪主体的不同认识困扰立案查处工作。
《刑法》修订之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管辖13种渎职犯罪案件;《刑法》修订后,渎职罪罪名增加到34个,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案件所涉罪名增加了21个。
《刑法》在丰富渎职犯罪种类的同时,将犯罪主体范围缩小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未作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有管理之实却无国家机关之名的各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明,办案人员难以判断其性质,从而给渎职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带来困难。
2.对徇私舞弊类型犯罪中的“徇私”理解不一,导致案件难以认定。
浅谈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挥 群 众 的力 量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外 宣 传 力
度。
手 段 和 权 力 . 拘 留权 、 听 资 料 的 运 用 如 视 等 。但 这 样 的 侦 查 手 段 相 对 于 国家 机 关 工作人 员犯罪有 较强 的反侦查 能力 , 仍
难。
瞒 着 . 与 检 察 机 关 密 切 配 合 , 使 战机 不 致
丧 失 :有 的 个 人 发 现 了 此 类 案 件 的嫌 疑 或 事 实 .常 因 慑 于 权 势 或 怕 得 罪 人 而 不 向有 关 部 门 举 报 .有 的 单 位 或 主 管 人 员 接 到 群 众 举 报 .不 及 时 移 交 专 门 机 关 或
狡 懒 ,负 隅 顽 抗 .因 而 有 些 案 件 久 攻 不
下。
足 , 渎检 工 作 带 来 了 困 难 。 央领 导 同 给 中
志 曾经 指 出 : 腐 败 要 坚 持 抓 党 政 机关 、 反
( ) 处 难 的 问题 二 查
行 政 执 法 机关 和 司法 机 关 。 是 , 数 领 但 少
3 .社 会 环 境 因 素 中 不 正 之 风 的 影 响 。 法 公 正 是 人 心 所 向 , 有 全 社会 都 执 只 积极 行 动 , 能 彻 底 清 除 腐 败 。然 而 。 才 一
些地 方或 部 门 出 于 本位 主 义 ,对 发生 的 腐 败 听之 任 之 、 有 意 袒 护 , 案 件包 着 或 将
然 显 得 力 不 从 心 。此 类 犯 罪 多 是 智 能 型
2提 高 干警 对 渎 职 侵 权 犯 罪 案 件 的 . 发现 能力 及 其 能 动性 。平 时 渎检 干警 应 有 意识 地 学 习 与渎 职侵 权 案 件有 关 的各 行 各业 的 知识 .努 力使 我们 的 同 志成 为
试论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试论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张 贻伟 ( 滕 州市人 民检察院 山东 滕 州 2 7 7 0 0 0)
摘要 : 近 几年来. 检 察机关围绕 “ 强化 法律监督 ,维护公 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渎职侵权检 察职 能, 在依 法壹处和预 防渎职侵权犯 罪方 面做 了大量工作 , 为维护 宪法和 法律尊严 。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 法办事 , 保 护公民的合 法权 益,做 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是 ,也要看到 ,渎职侵权检 察办案难,案件数 量上不
采取生动 活泼 、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且 易 于接受 的手段 ,根据不 同时期渎职侵权犯 罪 的特点 , 有的放矢 , 因地制宜 , 以案释法 , 努力形成 良好 的反渎职侵权舆论氛围。可以 有计划地在城市街道 、 集市等繁华地点进行
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发放宣传材料 ,还可 以不定期 地到 渎职侵 权犯 罪易发 单位 和举 报率较高 的执法部 门举办法制讲座 , 宣讲法 律知识 ,提供法律咨询。要通过宣传 ,使社 会 各界 和人 民群众真 正 了解 和支 持渎检 工 作 ,推动渎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 二) 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1 .努力 做好举报工作 ,巩 固主要案 源 渠道 。 要 加强举 报宣传 , 激励群众依法正确 举报 。通过发放宣传材料 、设立宣传栏 、 办 墙报 、深 入案 发单位 重点行业 开展 法制讲 座 、利用新 闻媒体发表文章 、网上宣传等形 式 ,经常性地开展举报宣传活动 ,宣传 党和 国家反腐败的方针政策 , 检察机关惩 治和预 防职务犯罪的举措 , 检察机关受理案 件的范 围 、立案标准、办案程序 、当前职务犯 罪的 动 向及特征 、 有关法律政策界 限等 ,特别是 要宣传 、引导、动员群众了解举报职务犯罪 的权利义务、举报 的途径方法 、检察机关对 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等 , 增强 检察工作 的透 明度 ,引导群众依法准确举报 。 切实做好保 护和 奖励举 报人 的工作 。加强 举报线 索管 理, 穷尽举报线索价值 。用心捕 捉举报 中的 每个 信息点。 对举 报材料无论是洋洋大篇还 是寥寥 数语 , 都要认真阅读 、反复阅读 , 甚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困惑及对策
依法 处 理 .从 而 大 大 降 低 查 处 渎 职 案 的
案件 移 送 制 度 。 动 与 当地 公 安 、 务 等 主 税 行 政 执 法 部 门取 得 联 系 ,定 期 召 开 由各 执 法 单 位 的纪 检 、监 察 部 门负 责 人 参 加 的联 席 会 议 、就 查 办 渎 职 案 件 的协 调 配 合和案件移送 制订 出具体 的实施意见 , 并 互相 分 析 交 流 工 作 情 况 . 定 对 策 , 制 然 后 确定 专 人 . 工 负 责 , 访 座 谈 并 在 执 分 走 法 部 门 中发 展 联 络 员 , 集 线 索 。 收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 的困惑及对 策
梁 晓 杰
f 黑龙 江省 大庆 市 萨 尔图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大庆 1 3 0 6 0 0)
查 办 国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渎 职 、侵 权 等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是 检 察 机 关 的 重 要 职
责 , 促进依法行政 , 护公平 正义 , 在 维 全 面 推 进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中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实 际效 果 和 作 用 二 、 策 及建 议 对 1 持 打 防 并 举 。 一 手抓 打 击 , . 坚 一 手 抓 预 防 , 防 并 举 , 手 都 要 硬 , 源 打 两 从
职 侵权 等 职 务犯 罪 案 件 ,是 反 腐 败 斗 争 的 一个 重 要 方 面 .是 铲 除 司法 腐 败 的一 条 重要 途 径 。 育 广 大渎 职 、 教 侵权 检 察 干
关于基层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困惑与出路
关于基层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困惑与出路当前,一些基层检察院把“渎职侵权犯罪”称为“不入腰包腐败”,这说明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
查处这类犯罪是当前基层检察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
做好这项工作,对惩治腐败、减少犯罪,树立基层检察院的良好形象,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要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难点甚多。
一、“查办案件”——必须深知渎职侵权犯罪的含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概念特征。
渎职侵权案件是基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管辖的两类案件,对这两类案件的性质、特点进行研究和比较,有利于基层院针对各自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侦查方案和措施。
渎职犯罪是指负有国家具体管理职能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亵渎职守而发生的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管理的公权力在具体的工作人员身上发生异化的标志。
总而言之,渎职、侵权两类案件在法律规定和表现形式上都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根据各自的性质和特点确定不同的侦查方向的侦查重点,是突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关键。
二、“查办案件”——必须弄懂渎职侵权犯罪的区别(一)渎职侵权犯罪表现形式不同。
一是渎职犯罪实质上是一种“作弊”行为,行为非常隐秘,外人很难发现,即使被人发现,该行为也可能被伪装成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是渎职案件一般没有直接的被害人。
而“侵权”案件一般有比较直接的被害人。
三是确定渎职案件和“侵权”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有所区别。
渎职案件除了要确定该行为可能触犯的刑法条文之外,还要首先确定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是渎职案件一般有“原案”,“侵权”案件一般没有“原案”。
所谓“原案”是指与作为侦查对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密切相关的应由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或在特殊情况下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权处理的案件。
而“侵权”案件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一般不存在“原案”的问题。
(二)渎职侵权犯罪构成犯罪不同。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职能、性质、特点等更加明确,打击的重点更加突出。
尤其是近两年我市推行了职务犯罪侦查“五项机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顺应形势,在查办这类案件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但从查办这类案件的总体情况看,发展仍然不平衡,现行的渎检工作仍然存在案件来源少、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了渎检工作的开展,成为当前影响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一大因素。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反渎职侵权队伍的素质与担负的重任不相应。
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查办起来颇为棘手,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兼具法律知识和其他各个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这个方面来说,反渎职侵权干警的素质应该相对更高一些,而我们的现状是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普遍为法律专业的单一型人才,既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深入细致研究的人员,也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独特研究的能手,且反渎职侵权队伍人员变动频繁,缺乏连续性和延续性,从而导致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普遍有畏难情绪,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2、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导致人们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以及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了解,对各种渎职犯罪的构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没有明确认识,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因而很难通过群众举报获取有价值的线索。
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造成举报线索较大幅度下降,案源缺乏,案件可查性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出现无案盼案,有案难办的现象。
加之检察机关内部信息资源缺乏整合,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办案的效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学习新知识、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方面,不但明显缺乏相应技能和策略,也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难点及对策
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难点及对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被人们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大多仍处于徘徊不前的状况,成为当前影响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一大因素。
因此,能否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上取得突破,不仅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是检察机关推进检察业务均衡发展,使之适应新形势,切实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纳入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而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试就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略抒已见。
标签:渎职侵权犯罪;难点;对策一、当前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分析1.案件管辖范围缩小,办案人员主观方面存在不适应。
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的侦查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规定,虽然划归渎职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共有四十多种罪名,但绝大部分属于新领域罪名。
管辖上的这种变化,使渎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存在着对新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或不够熟悉,导致在执法观念上一时不能转过弯来,或有畏难情绪,或无所适从,因此一段时间来主观意识上感到办案无门,这种现象在基层检察院的体现优为明显。
2.案件线索发现难,办案视野未能拓宽。
一是渎职检察部门所管辖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在这类人员中,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应变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
且他们身居高位或手中掌握一定权力,加上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较少,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干部、群众实际上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任务,大多不甚了解,更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并且由于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他们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不高,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刑法》、《刑事诉讼法》修定以来,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虽然在案件管辖范围有了较大的调整,罪名有所增加,但是犯罪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客观上使得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着办案阻力加大、办案经验不足等困难,造成了查处难的局面。
加之案件线索数量也明显下降,案源匮乏,线索难寻,致使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举步维艰。
在这种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不断的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努力开拓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使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有新的发展。
但是如何解决现实工作中案件线索少、立案质量不高等制约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发展问题,仍然是我们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急待解决的难点问题,本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践试做如下分析: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⒈法律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渎侦工作不了解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与反贪部门同属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但在社会影响上对反贪部门要比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认知程度高,这就不难看出我们平时对渎职侵权方面的宣传不到位,致使社会上很多人对我们这项工作职能不了解,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遇有这方面的线索却不知该向什么部门举报,大部分群众不清楚检察院还负有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职能,这也说明我们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
⒉获取案件线索的途径不多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来源是举报和自行发现。
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一些机关单位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加之主管领导的法制观念淡化,发生渎职侵权案件后,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不强或出于某些利益的考虑采取了隐瞒不报、自行处理、私下解决的方式,造成了案件线索被掩盖。
另外检察机关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渎职侵权现象无法及时掌握,也是难以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原因。
检察机关在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了解情况时往往又得不到积极主动的支持和配合,使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来源长期徘徊在低谷。
⒊查办案件质量不高查处难是一直困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查办一些有震动、有影响的案件少,难以找到借鉴的模式。
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析
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析渎职侵权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其造成的损失、危害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危害,不可小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表示:“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
”伴随着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月活动开展,打击渎职犯罪呼声越来越高,随着政府职能的改革逐渐深入,政府慢慢从市场经济的操作者转变成监管者。
监管者是尽职还是渎职,是决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社会能否平安祥和的关键所在。
而渎职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诱因。
但是,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许多的困境,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严峻态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的困境2007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反渎职侵权犯罪的困难还是比较多的,概括起来叫做三难一大: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
”经深入调查分析,笔者认为,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渎职罪自身特征的原因,也有外部办案环境的原因。
从渎职罪的自身特征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渎职侵权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30余种,范围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
“隔行如隔山”,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一般都难以掌握。
因此,发生在这些领域和行业的渎职犯罪,也难以为一般人所发现。
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他们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培训,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深、见识广,处事老练,擅于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其犯罪手段十分狡诈、慎密,呈现出很强的智能性特征。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困境及对策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困境及对策摘要: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我国检察院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对于加强检察院的整体工作能力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当前,尽管我国增强了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机关也全力以赴,但是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是一个复杂的事件涉及到许多方面,而我国的反渎职侵权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这都加大了检察院反侵权工作的难度。
如何克服这些不利因素,提高反渎职办案能力是摆在我国各级检察院面前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工作;检察机关一、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困难的原因(一)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法律制度不完善存在的漏洞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现象逐年大量的产生,给反渎职侵权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
尽管我国有关反渎职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了不少的修改和完善,但是由于受案的主体范围狭窄,有关司法解释不具体,没有很好的利用现代高科技的办案武器,导致新的犯罪现象难以查处,缺乏可操作性。
其表现在:一是公共管理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公职人员在进行反渎职工作时,主观思想对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强的支配作,由于对公共管理缺乏认识,其在案件办理中就具有随意性,而不是根据有关的法律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去处理案件,缺乏明显的规范性,于是一些公职人员利用法律的漏洞,以权谋私,做出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
二是政治领域渎职犯罪没有明确的、完善的法律规定,导致在政治领域一些渎职现象不能够清楚的定位,而纵容了犯罪分子,扰乱了我国的法治秩序,阻碍了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三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强有力的预防渎职犯罪体系,导致不能够及时的了解第一手案件资料,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对于某些特大案件由于缺乏有效证据,甚至好几年都得不到解决,成为积压案件,这都不利于我国检察院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二)办案信息缺乏,破案难度大首先,从国内来看,各级检察院机关获取案件的相关情报主要是通过群众举报以及对相关案件的走访而获得。
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之探讨
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之探讨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
然而,当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还面临着社会认知度较低、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三难一大、处理轻型化等困难和问题。
这些困难和问题的解决必需通过多种途径,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与策略。
标签:反渎职侵权;问题;对策近年来,我国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要求各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
因此,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社会认知度较低、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三难一大(即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处理轻型化等问题。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一)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认知度较低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钱没进腰包,是“好心办坏事”,危害性不那么直观,因此,许多人对其性质认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
一些本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却被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工作方法不当,由单位进行内部处分。
加上检察机关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查办有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因而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的工作职责、任务不甚了解,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的情况,导致办案机关“无米下锅”。
(二)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力量和办案经费不足反渎干警的人员数量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基层反渎部门人员配备少。
以资溪县检察院为例,反渎干警仅有局长、副局长和一名法警,而在实际工作中,渎职侵权线索的摸、排,案源渠道的开辟,案件的侦查,都需要大量人力的投入,人员短缺致使反渎干警大多身兼多职,缺乏后勤保障人员,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顾此失彼。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短缺及对策的思考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短缺及对策的思考渎职、侵权犯罪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其危害性不亚于贪污贿赂犯罪。
从近几年已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来看,无论是人员伤亡数量,还是财产损失情况,都显得十分严重。
但是,在实际的发案数与检察机关的受理数之间却存在相当差距,犯罪黑数较大。
据某市检察院统计,20XX年受理各类信访367件,其中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仅有4件,占当年受理数的%,20XX年受理各类信访257件,其中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线索7件,占当年受理数的%,今年第一季度,共受理各类信访65件,其中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线索1件,占受理数的%.不可否认,案件线索匮乏已成为当前制约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
笔者认为,研究解决案件来源的问题,已成为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犯罪案源“枯竭”的原因1、宣传工作缺乏力度。
多年来,在反腐败的舆论宣传中,往往注重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宣传,相对忽视了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报道,以致造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社会上知名度偏低,透明度较差的现状,不要说一般群众知之甚少,连不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一定了解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发生渎职、侵权案件应如何应对,所以即使在他们身边发生了渎职、侵权行为,多数人对此也都视而不见,见而不怪,举报渎职、侵权犯罪更是少之又少。
这是案源线索短缺的一个重要原因。
2、思想认识没有到位。
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深恶痛绝,但由于这种犯罪侵害的大多是国家和公共利益,故不少群众对这类犯罪线索的举报缺乏应有的认识,举报敏感度不高;另一方面,从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人员热情空前高涨,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却认识不足,以致很难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
同样由于这个原因,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受理情况缺乏沟通、协调,也给收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工作造成了被动。
渎职侵权犯罪查办的困难与对策
渎职侵权犯罪查办的困难与对策一、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难点及原因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普遍存在渎职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渎职罪的自身因素及办案的外部环境两方面。
(一)渎职罪自身方面的原因第一、渎职案件发生的领域广,且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
渎职侵权共有42个罪名,涉及的范围有公、检、法、工商、税务、土地、规划、城建、安监、质监、商检、林业、教育、卫生防疫、金融等诸多行业和部门。
随着社会管理的细化,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一般都难以掌握。
自然,发生在这些领域和行业的渎职犯罪,也难以为一般人所发现。
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主体系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权威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目前行业法规并不健全、行业管理也正在趋向规范的情况下有些甚至是行业操作规程或者是行业操作“潜规则”的制订者,社会阅历深、见识广,处事老练,擅于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其犯罪手段呈现出很强的智能性特征。
第二、渎职案件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一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具有相对封闭性,即使在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下,一些重要决策环节透明度仍不高。
而渎职犯罪通常是以职务行为掩盖的,因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很难为他人所察觉。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是执法犯法,深知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为了掩人耳目,减少被暴露、被发现的风险,通常是在极小范围内隐蔽实施渎职行为的,有的事后做好了手脚。
这就造成了一般人看到的大多只是表象,很难掌握渎职行为的内部真相。
因而,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该行为也可能被伪装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的职务行为。
另一方面,渎职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犯罪,因为发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一般工作失误有时很难界定,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也容易引起他人的同情和“帮助”,或被行为人以内部是这样操作的、没有规定应该怎么做等借口规避,因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与其他案件相比,办案阻力更大。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检察院,其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渎职侵权问题时有发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很多难点。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难点,以及应对策略。
一、对检察官的素质和专业素养要求高检察官作为法律的代言人和执法者,其素质和专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司法效率。
而渎职侵权案件多涉及政治和利益关系,容易出现各种干扰和干预。
对检察官的素质和专业素养要求高,必须拥有专业的司法知识和强烈的职业操守,以及较强的调查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此外,还需要合理安排工作,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以保证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难以确定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收集在渎职侵权案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收集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个难点。
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采取不同的取证方式,在寻找证据过程中,可能会遭受干扰和阻碍,甚至面临被泄密、销毁、篡改等风险。
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在技术手段和取证方式上进行不断探索和改进,加强协作配合,突破调取证据的瓶颈,提高证据收集能力和效果。
三、案件审理时间长、结案率低在渎职侵权案件中,由于其涉及面广、复杂性强,案件审理时间常常会很长,且结案率比较低。
这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效率和公信力造成了影响,也会对被害人的利益产生损失。
针对这一难点,检察机关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科学高效地运用法律和非法律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增加案件结案率。
四、选择合适的办案方式和掌握斗争策略在渎职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行、民事诉讼纠纷大量存在,需要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选择合适的办案方式。
在斗争策略上,必须稳妥应对,既避免盲目冲动,又要抓紧时机,把握重点,不断调整和改进斗争方式和手段,使检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在渎职侵权案件处理中,公众的关注和参与越来越重要,需要加强对舆情的引导和了解,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防止谣言、不实言论和负面影响的出现。
当前西宁市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难点和对策
案信 息 的途 径 , 提 高发现 职务 犯 罪线 索的 能 力。在 办 案思路 上 , 变被 动 为 主动 , 积 极 主动 地 “ 找米 下锅 ” 。 要
( 五) 立案 标 准 涵盖 面 小、 规定存在缺陷 , 导 致 罪 与非 罪认 定难 。 由于刑 法对 渎 职犯 罪规 定 的较原 则 ,
衔接工作机制 , 几年来各行政执法单位没有向检察机 关移送一件渎职侵权案件线索 , 甚至联席会议也未召 开, 导致信息渠道不畅。
( 三) 干扰 阻力 大 , 是 当前 办理 渎职侵 权犯 罪案件
的难 点之 一 。 首先 , 查 办案 件受 到干 扰 。 反渎 职侵 权检
在查办渎 职侵权案件中办案人员往往依靠立案标准
或 司法解 释来指 导 办案 , 有 的渎 职侵 权 案件 按照 刑法
察部 门查处的对象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其中很多部 门与检察院有一定的联系 , 有些部门掌握着检察院的 人事 、 财政权 , 个别工作人员身居高位 、 手握大权 、 关 系网多 、 保护层厚 , 关系非常复杂。 在案件线索的调查 和处理过程 中 , 一旦触及其个人或团体利益 , 就会动
青海检察
业务实践
工作人 员 , 甚至是掌握一定实权 的领导干部 , 导致 知
情 人 怕 打击 报 复 , 考 虑 自身 利 害关 系不 愿 举 报 、 不 敢 举报 ; 四是举 报 后没 有及 时 查处 或者 查 处后 没 有 得 到
扰案件查处 。
( 四) 侦查 意识 和 侦查技 能不 能适应 新 的要 求 , 是
( 二) 强 化侦 查 意 识 , 扩 大侦 查视 野 , 拓 宽发 现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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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难点及对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被人们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大多仍处于徘徊不前的状况,成为当前影响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一大因素。
因此,能否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上取得突破,不仅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是检察机关推进检察业务均衡发展,使之适应新形势,切实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纳入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而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试就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略抒已见。
标签:渎职侵权犯罪;难点;对策
一、当前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1.案件管辖范围缩小,办案人员主观方面存在不适应。
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的侦查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规定,虽然划归渎职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共有四十多种罪名,但绝大部分属于新领域罪名。
管辖上的这种变化,使渎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存在着对新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或不够熟悉,导致在执法观念上一时不能转过弯来,或有畏难情绪,或无所适从,因此一段时间来主观意识上感到办案无门,这种现象在基层检察院的体现优为明显。
2.案件线索发现难,办案视野未能拓宽。
一是渎职检察部门所管辖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在这类人员中,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应变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
且他们身居高位或手中掌握一定权力,加上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较少,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干部、群众实际上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任务,大多不甚了解,更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并且由于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他们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不高,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
二是渎职侵权犯罪与犯罪嫌疑人的公务活动联系密切,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某些渎职侵权犯罪从表面上看具有“为公”性质,易为发案单位领导和不明事实真相及法律规定的群众所“同情”,甚至为此捂盖子。
三是现行《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中新罪名占较大比例,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环境监管失职案等,领域新、层次高、技术性强、更加智能化、专业化,易与行政行为、法人行为相混淆。
以前渎职检察部门从未接触过,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等不熟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识别能力。
3.案源渠道闭塞,未能建立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
案源是开展侦查活动的起因和依据。
从目前看,仍有不少基层院还未能建立有效的案源收集机制,加上缺乏建立与相关部门必要的协调配合机制,以致影响了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合力的发挥。
一是渎职检察部门缺乏主动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协调、沟通,并与之建立起有效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
息反馈制度。
二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渎检、反贪、侦监、公诉、控申举报、民行等部门整体意识不强,以本部门业务为主,就案办案,缺乏沟通和协作,以致使一些有成案价值的线索流失。
4.案件查处难,初查工作阻力大。
在依法开展初查工作中,时常遇到一些意料不到的问题,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多,使初查工作难以有效的开展,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渎职侵权犯罪是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容易为“工作失误”和“处理不当”所惑,这种表面上“为公犯罪”的误区,引起人们的同情,上至一些领导,下至一般干部群众,对此类犯罪不象贪污、受贿犯罪那样深恶痛绝,一旦事发,总是有人寻找理由极力为其说情开脱。
二是渎职侵权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与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相行。
某些领导人以自身和部门利益出发,怕查了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即损坏单位声誉,又影响个人政绩,因而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消极怠慢,存在着事实上的排斥倾向,更有甚者,有的公然瞒案不报。
三是渎职侵权犯罪属于“贵族”型人员犯罪,其涉案人员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大多位高权重,其关系网严密,保护层厚重,周边势力复杂,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检察机关如果没有可靠确凿的证据,对渎职犯罪行为仅依靠单纯初查手段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二、对策思考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渎职检察部门要积极主动根据不同时期渎职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做到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通过严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检察机关的知名度,进一步调动干部,群众的举报热情,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
2.拓宽工作视野,积极寻找案源。
要广辟案源,必须改变以往主要由依赖举报和移送,等案上门,转变为增强职业敏锐性,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广辟案源。
一是注意从平时工作、生活、交往中及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线索,及时捕捉国家重大改革措施中有可能发生的新型犯罪。
二是注意从相关部门的信息,简报中发现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
三是利用知情人收集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背景资料。
四是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广泛收集社情信息,从中挖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
五是深入群众调查,收集个案信息。
六是围绕反常现象,挖掘幕后信息。
3.建立案源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
获取案件线索是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基础。
一是建立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与渎职检察部门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反馈等机制,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
二是加强与有关单位协作,建立联络机制,畅通情报信息渠道,包括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及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当地新闻机构的联系。
三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情报信息联网。
通过计算机联网,逐步建立起上下级院侦查部门的信息网络,实现情报信息资源的共享。
四是建立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库。
对于人民群众举报的公务员渎职、侵权犯罪线
索和查案中发现的公务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中比较模糊不宜初查或查处时机不成熟时的,暂时储存起来,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待线索清楚或时机成熟后再及时查处。
4.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取得新成效。
为适应反腐斗争形势的纵深发展,有效地打击渎职犯罪,应更新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侦查工作,充分发挥现有侦查资源的整体功效,推动查办渎职犯罪的深入开展,切实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1)更新执法观念,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规律的工作运行机制。
1)建立快速反应的查案机制。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对象的反侦查能力和干扰能力比较强,因而要加强对初查工作的领导,形成领导统一指挥,专门办案组主办,其他办案组配合,兵分几路,同时内查外调,集中突破的侦查机制。
2)树立与现代侦查理念相适应的初查意识,转变重侦查轻初查,急于求成的观念。
要改变以往将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作为案件突破点的观念,将侦查的重心前移至案件的初查阶段,尽量在外围调查中,收集到足以证明犯罪的证据材料,为立案工作和接触犯罪嫌疑人打下坚实的基础。
3)要针对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与贿赂犯罪相交织的特点,加强反贪、渎检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在人力物力上的互相支持,案件线索上的“资源”共享,侦查过程中优势互补,集中使用侦查力量,整合内部侦查资源,用好用活侦查策略,提高突破案件能力。
4)建立渎职检察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机制。
因渎职侵权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要与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土地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以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
(2)讲究侦查策略,提高侦破案件能力。
1)认真分析举报线索,找准举报线索进行初查,提高成案率。
2)认真研究渎职侵权犯罪及其侦查工作的规律和特殊性,增强侦查意识,讲究侦查艺术,提高侦查技能,突出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选准“突破口”,注意结合分析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全面情况及案件具体特点,精心制定侦查计划,选准突破口,使侦查工作事半功倍。
4)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措施,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5)重视深挖细查,扩大战果。
要在挖窝案、串案上下功夫,在抓系统上下功夫,由传统的办案模式转变到依法运用高科技手段来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高运用现代科技查办案件的能力。
(3)大力加强渎职检察部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
1)要以对检察事业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组织、业务、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切实抓好渎职检察部门队伍建设。
2)要加快引进专业人才步伐,从各个层面吸纳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组合,把综合素质强,有经验的骨干充实到办案一线,从根本上解决侦查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3)要切实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以推行主任侦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大力加强现有侦查人才和其他办案骨干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工作,提高侦查指挥和办案实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