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和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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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和保障体系
强化规划在“三化”协调发展中的引领和控制作用,通过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和保障体系,确保规划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施。

一、完善规划体系,强化规划任务分解落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加强“三规”的衔接与融合。

促进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三规统筹”、“三规合一”,实现发展规划能空间落地,形态规划有战略引领。

强化城镇总体规划作为制定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依据的重要地位,遵循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确保各级各类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在总体要求上指向一致、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

二是强调功能,健全专项规划编制联动机制。

进一步明确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加强编制过程的联动联合,规范专项规划的评审和报批,保证专项规划目标、内容在空间上的明确、细化和落实。

推动“三规”的有机融合。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加强城乡建设近期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协调,既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内容在空间上得到落实,又保障空间规划在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体现,实现“三规”的有机融合。

以城乡规划建设用地“一张图”为平台,按照功能定位导向、要素协调一致、综合集成实施的思路,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空间叠合”工作,保证发展“目标”、国土“指标”与规划“坐标”的相互衔接,做到规划目标、空间管制、空间数据的“三统一”。

进一步推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大规划”的有机融合,强化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保障空间规划在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体现,推动区域优化发展。

制定年度计划。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财政预算计划、各类行动计划时要按照规划纲要确定的任务分解,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工作指标和推进措施。

一是明确目标,推动“三规”有机衔接融合。

分解目标任务。

对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分解,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作为对各部门、开发区、街镇落实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部门、开发区、街镇要深化细化落实计划,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期限,加强合作、切实推进,提高规划执行力,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项目配套
以项目为载体,加强各级各类资金统筹平衡,制定各类政策积极引导和支持。

强化政策导向作用。

根据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政策,把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和深化落实有关配套政策。

着眼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各类产业发展政策;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完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政策,着眼于促进产城融合和城乡一体化,深化完善对“7+1”开发区、新市镇等重点地区发展的支持政策;着眼于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和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健全激励和约束性政策。

分类推进重大项目。

围绕结构效益、服务功能、创新能力、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导向,通过项目推动规划落实,依据项目重要性进行分类排序,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对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项目优先推进,保障实施。

统筹安排资金投入。

根据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年度预算,优化财政支出,优先安排涉及人民生活、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等领域的财政支出和项目投入。

进一步统筹、规范、透明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的建设。

二、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提高规划执行力
明确城乡规划编制责任。

各地区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以法定组织编制单位为主体,构建条块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城乡规划编制组织体系和协调机制。

根据规划编制计划和规划编制任务书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各类规划,执行规划审批程序,确保编制规划的法律效力。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要对有关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应投尽投”的投入。

严格城乡规划实施责任。

各地区政府是城乡规划的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切实提高规划的落地转化力。

执行“六线”管理规定,严格非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在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大型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和历史保护街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功能和布局要求。

加强对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的规划统一管理,严格实行规划管理“一书三证”制度,保障城乡建设活动顺利进行。

严格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提高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程度,增强各级各类开发建设实施主体职能。

各地区、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坚决遏制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
的发生。

保障制度。

加强实施监督评估,
依法开展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强化动态管理,确保规划实施取得实效。

强化实施监督。

新区政府组织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全面分析检查规划实施效果与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将中期评估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完善评估机制。

建立健全规划纲要指标体系的统计和评价制度,确保数据权威准确、科学合理。

根据规划目标分解计划,对各责任部门的年度目标、指标和任务等实施情况,探索开展年度评估。

创新评估方式,引入社会机构评估等第三方评估制度,扩大民意测评范围,增强规划的准确性和广泛性。

扩大公众参与。

进一步整合政府部门信息资源,着力推进规划实施的信息公开,广泛征求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健全政府与企业、市民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社团作用,提高规划实施的民主化和透明度。

四是严格管控,突出规划实施刚性管理。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突出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橙线六类控制线和社会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两类设施的“6+2”强制性内容,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切实解决规划刚性不刚、弹性不弹的问题。

五是狠抓重点,强化土地集约利用调控。

要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预测城市发展的人口规模,控制城市的增长边界。

同时根据土地用途、地块区位、交通条件和城市设计的综合影响,合理确定具体地块的开发强度,规定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最大合理容积率,发挥单块土地的最大开发价值,为未来地区和城市的建设发展留下余地。

注重民主公开,着力拓宽科学决策新渠道。

一是建立市政府城乡规划联席会议制度。

审查重大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对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指导、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市政府城乡规划联席会议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组成技术咨询委员会,就区域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二是建立公众深度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度。

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与反馈制度,充分利用网上公示、媒体公告、模型展览、公共咨询、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公民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的方式,凡涉及热点、难点问题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方案审批之前,都要举行听证会或意见征询会,
征求公众意见。

探索召开访谈会、问题研究会、邻里规划会议等举措,从而健全和完善规划决策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加强规划工作的宣传和规划知识普及教育。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城乡规划展示馆、规划网站等载体加强规划宣传,及时报道城乡规划编制的最新成果、规划实施管理的最新动态、城乡规划建设的最新成就。

定期组织开展大型规划宣传咨询、规划下基层、规划进社区等“规划零距离”活动,让市民更好的了解规划,更好的参与规划,增强规划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力。

注重实施保障,着力开创规划建设新局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编制责任。

各地区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以法定组织编制单位为主体,构建条块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城乡规划编制组织体系和协调机制。

二是严格城乡规划实施责任。

各地区政府是城乡规划的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切实提高规划的落地转化力。

三是建立规划实施联合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密切协同,防止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是建立规划评估报告制度。

各地区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的前瞻性、可行性、经济性以及公共政策属性进行客观评估,对规划内容、规划成果、规划实施绩效等进行评估,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进行动态评估,实现规划实施管理的引导调控功能。

各地区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五是健全规划督查考核制度。

市政府将年度规划工作任务纳入全市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专项督查,对不按照规划实施的工程项目或规划执行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及时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对不能完成年度任务的地区部门,要根据相关文件、制度、规定进行惩处和责任追究。

六是实行规划行政问责制度。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制订并出台《违反城乡规划行政处分办法》,建立规划行政问责制度。

对违反规定调整城乡规划、违反城乡规划审批用地、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违法建设后果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建立规划实施联合监管机制。

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贯穿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密切协同,防止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房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核发房屋产权证明。

工商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批准注册场所的工商登记及相关许可。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必须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并立即责成当事人纠正
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建立违法建设每月通报制度,并将各区、乡镇(街道)的违法建设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土地使用的监管工作。

建立规划评估报告制度。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对规划的前瞻性、可行性、经济性以及公共政策属性进行客观评估,对规划内容、规划成果、规划实施绩效等进行评估,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进行动态评估,适时调整规划目标、规划内容和规划措施,实现规划实施管理的引导调控功能。

完善规划报告制度。

各地区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对同级人大关于城乡规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人大或其常委会。

健全规划督查考核制度。

将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规划工作任务纳入全市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以督查督办为主要方式,按照“目标明确、责任清楚、督查落实、绩效考核”的要求,加强对各市(县)区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项规划任务的完成。

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专项督查,对不按照规划实施的工程项目或规划执行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及时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对不能完成年度任务的地区部门,要根据相关文件、制度、规定进行惩处和责任追究。

实行规划行政问责制度。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制订并出台《违反城乡规划行政处分办法》,建立规划行政问责制度。

对违反规定调整城乡规划、违反城乡规划审批用地、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违法建设后果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规划行政问责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相关问责信息经核实确认后,通过实施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建议免职或免职等方式对履职不力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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