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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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

南邮吉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商标法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商标侵权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和说明。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构成及相关的处置方式。自身对商标法、商标侵权行为的认识与看法。

第二部分:主要以两个商标侵权案例为主,结合课本知识阐述了案例中的重点内容,尤其关于知名企业侵权事件和商标侵权行为陷阱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第三部分:简单展现了近年来我国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现状,并对全文内容作了总结,旨在说明当下打击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的重要性。

关键词:山寨商标侵权商标法

1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1.1商标侵权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2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

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2.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1.3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4个人理解

现代社会,“山寨”一词大行其道。“山寨”源于广东话,是“小型、小规模”甚至有点“地下工厂”的意思,当“山寨产品”出现后,因为概念的因素人们往往会与“黑工厂”、“地下工厂”生产的仿冒产品相联系。这些产品如山寨手机多模仿一线品牌如Nokia、Samsung、Sony-Ericsson 等一线品牌的功能以及外观,甚至有些将品牌名改为Nokir、Samsing、Suny-Ericcsun来求得与模仿原本的相似性。由于这些手机多抄袭手机生产厂家的正规产品从而节省了研发费用,其价格只有正规产品的五分之一甚至更低。其实,这就是我们生活中最常接触到的商标侵权行为。

生活中,商标侵权随处可见,但是由于此现象在中国太过泛滥,有些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多方面原因。我觉得其中至关重要的还是法律条款还不够完善,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趁从中谋取利益。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究竟何谓近似商标,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商标的形式可以近似,读音也可以近似,但是近似到什么程度才算真正的侵权,这似乎有些难以定论。而诸如“小肥羊”,“小美羊”,“小蒙羊”的火锅店在上海几乎处处可见,他们商标的相似程度恐怕更高了。

对于“其他损害行为”的认定。不包括以上所有情况的就被纳入了“其他损害行为”,其实这一个部分可以再进行细化。比如在进行域名注册时,由于域名中的汉语拼音是没有音标符号的,所以很多侵权的公司会故意钻空子的。

以上只是个人意见,但这确确实实会给执法带来困难,如果能够加以改善,相信侵权行为会得以减少。

1.5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2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2.1 案例一:知名企业侵权小企业商标案

案例陈述:

汉都公司与TCL集团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争议焦点为:TCL集团公司在TCL王牌彩电促销活动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千禧龙”文字,是否构成对汉都公司“千禧龙”商标权的侵权。

1998年12月,汉都公司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依法取得了“千禧龙QIANXILONG”文字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电视机、照相机等商品,注册证号为1231026号,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12月14日至2008年12月l3日。后汉都公司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但并未生产标有该商标的电视机。

1999年12月18日至2000年1月30日,为促进TCL王牌彩电的销售,TCL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在全国一些城市开展了“千禧龙大行动”为主题的促销宣传活动。TCL集团公司在徐州百货大楼的宣传促销活动以及上海《新民晚报》的广告宣传中,在其TCL王牌彩电的宣传品或广告横幅和报纸广告中使用了“千禧龙大行动”字样及龙形图案。销售公司在南宁、南昌、杭州、南京等地对“千禧龙大行动”进行了宣传。TCL集团公司与销售公司分别为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案例分析:

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汉都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对“千禧龙QIANXILONG”文字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计算机、电视机、照相机等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虽然TCL集团公司为国际知名品牌,但在其电视机的促销活动中,使用与汉都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千禧龙”文字,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了对汉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商标侵权行为并不是我们传统意识中,只有那些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才有可能侵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能不经意间我们的利益就遭受了侵害,所以,任何人都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法院判决:

因该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修改前,故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前)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TCL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千禧龙QIANXILO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TCL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侵犯汉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事,在《徐州日报》、《新民晚报》上公开向汉都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该院核准),逾期不执行的,该院将在上述报纸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TCL集团公司负担;(三)驳回汉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TCL集团公司负担。

2.2 商标侵权陷阱

另外,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的国际贸易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加工贸易中的商标侵权陷阱案件屡屡发生,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形式: 1、利用网络跨境销售制假盗版商品; 2、抢先注册中国出口商品的商标;3、贴牌生产中故意设置商标侵权陷阱。跨国侵权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但是我们所不熟知的是,跨国制假频频设下“陷阱”,让很多企业蒙受不白之冤的同时经济上也付出损失。所以出口商和生产商应正确认识到合同订单中商标权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其次,应注意合同和订单中每一句话的含义及“陷阱”条款。尤其重要的是,为外商进行“贴牌”加工生产的企业,对外商指定的商标必须要求提供有法律效用的证明,或在合同中明确商标侵权一概由外商负责。

这样的案例对于很多中国挂牌生产的企业来说是一种新的威胁,这就需要我们更具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因为是贴牌生产,在利益的诱惑面前就看不清真实情况,只有一切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急于求利而迷失,才能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利益。

3 商标侵权案统计

2000年到2009年商标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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