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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党委[2011]3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1.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
法(试行)》的通知
(川国土资党委〔2011〕38号)
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经2011年2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9月30日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之间,不同业务岗位之间,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交流,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内设机构、厅直属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交流,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任、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二章交流对象
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单位、部门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