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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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摘录)
【索引号】
SJ019-F0208-2004-002 【文件编号】苏水管
[2004]153号
【产生日期】2004年8月26
日
【发布机构】江苏省水利厅【公开日期】2009-01-08
【内容概述】通过该办法的实施,从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安全工作等方
面规范本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以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效益,不断提高技术管理
水平。
发布时间:2009-01-08 稿件来源:【字体调整: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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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6日江苏省水利厅苏水管[2004]152号文件印发)
1总则
1.0.1为了对水闸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大、中型水闸,小型涵闸可参照执行。
1.0.3水闸技术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2 制订和完善本工程技术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3 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做好防汛、抗旱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4.1pt; line-height: 20p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4 根据控制运用原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做好水闸的控制运用;
5 对工程检查观测,并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
6 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安全完整;
7 做好依法管理、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8 做好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
9 结合工程管理业务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0 加强职工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1.0.4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并及时根据工程运用情况和要求修订各工程具体的技术管理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水闸应报省水利厅批准。
1.0.5水闸管理单位应组织技术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本工程的管理细则
和有关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情况,熟悉工程各部位结构,掌握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等管理业务,做好所管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1.0.6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所管工程的情况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
1 管理人员技术岗位责任制;
2 计划管理制度;
3 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4 水闸控制运用原则和调度制度;
5 汛期和冬季工作制度;
6 运行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7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8 观测工作制度;
9 各类设备检修规程和操作规程;
10 物资和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 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
12 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3 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制度;
14 职工教育与培训制度;
15 环境保护制度;
16 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1.0.7水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大事记》,对管理中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
1.0.8水闸管理单位应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的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1.0.9水闸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控制运用
2.1一般规定
2.1.1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规划设计要求和本地区防汛抗旱调度方案制定水闸控制运用原则,报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大型水闸和位于流域性河道堤防上的重要中型水闸及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上的中型水闸的控制运用原则,应报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其余中型水闸的控制运用原则应报各省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
2.1.2水闸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抗灾,统筹兼顾;
2 综合利用水资源;
3 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合理运用;
4 与上、下游和相邻有关工程密切配合运用。
2.1.3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的工程特征值,结合工程现状确定下列有关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1 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2 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3 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4 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5 兴利水位和流量。
2.1.4需制订控制运用计划的水闸管理单位,应按年度或分阶段制订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1.5水闸的控制运用,应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原则、用水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不得接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指令。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应详细记录、复核;执行完毕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承担水文测报任务的管理单位还应及时发送水情信息。
2.1.6当水闸需要超标准运用时,应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和复核,提出可行的运用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有条件的,应先进行水闸安全鉴定。
2.1.7在保证工程安全,不影响工程效益发挥的前提下,可照顾以下要求:
1 保持通航河道水位相对稳定和最小通航水深;
2 鱼类回游河道,利用鱼道或采取其它运用方式保护渔业资源;
3 小型水力发电。
2.1.8有淤积的水闸,应优化调度水源,扩大冲淤水量,并采取妥善的运用方式防淤减淤。
2.1.9水闸泄流时,应防止船舶和漂浮物影响闸门启闭或危及闸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