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调整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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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调整省与新增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县税收分享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收分享政策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财预﹝2009﹞80号
【发文日期】2009-08-03
【实施时间】2009-08-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宜宾市、雅安市、兴文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宜宾市、雅安市中心支行,农业银行兴文县支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通知》(川府函〔2009〕80号)精神,即从2009年起,汉源县、宝兴县和兴文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与内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待遇县税收分享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预〔2003〕22号)规定,参照省对北川等9个内地民族自治(待遇)县财政体制,调整省对汉源县、宝兴县和兴文县等三个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县的财政体制(以下简称“新增内地民族待遇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增内地民族待遇县税收分享政策的内容
(一)调整税收分享政策的主要内容
从2009年起,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税制的基础上,省财政暂不参与增值税(25%部分)、一般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八个税种(以下简称“八个税种”)的税收分享。
(二)收入基数的核定
1、省级下划收入基数的核定:以2008年新增内地民族待遇县八个税种实际缴入省级金库数(其中:个人所得税不含中央下划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作为省级下划收入基数,相应调减省对相关市、县的2008年税收返还基数。从2009年起,上述八个税种除中央参与分享以外的地方部分,全部作为县级收入。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省级分享35%部分下划基数的核定:以2008年新增内地民族待遇县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际缴入省级金库数,作为省级下划收入
基数,相应调减相关市、县的2009年所得税基数返还额。
二、调整税收分享政策后的税收缴库办法
(一)增值税就地缴库,由国库按中央级75%,县级25%的共享比例分成后,分别缴入中央级和县级金库。
(二)个人所得税就地缴库,由国库按中央级60%,县级40%的共享比例分成后,分别缴入中央级和县级金库。
(三)一般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六个税种按100%的比例就地缴入县级金库。
(四)其他。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八个税种的税收,按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办理。
三、调整税收分享政策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9年9月1日起,相关市、县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国库等部门按新的缴库办法划解入库。
四、库款调整的具体处理办法
对于2009年1至8月新增内地民族待遇县八个税种已经按原预算级次缴入省级国库的部分,全部调整入县级国库。
相关地区在调账前,财政、国税、地税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认真清核对账,保证调整数据准确无误,库款调整采取:谁征收谁出具调账通知书,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监章并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再予以调整的办法。调整工作于2009年8月底前完成。
五、调整新增内地民族待遇县税收分享政策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调整新增内地民族待遇县税收分享政策的顺利落实,各级政府要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新增内地民族待遇县要立足自身,抓住机遇,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相关市财政要按照省对新增内地民族待遇县调整税收分享政策的要求,调整完善对所属民族待遇县的财政体制或税收分享政策,切实落实并加大对民族待遇县的财政扶持力度。
(三)省、市财政要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内地民族县和民族待遇县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提高内地民族县和民族待遇县的财力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